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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安全日︱以案为鉴,共筑平安出行路

转自:上海检察 2025-12-02 20:00:48

来源 | 静安检察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2025年12月2日是我国第十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为“文明交通 礼行天下”。静安区检察院结合办理的涉交通类案件,梳理常见交通违章行为与法律后果。让我们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共同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协力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一:“分心+不让行”

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市区主干道行驶,行至某学校附近人行横道时,因低头查看微信消息分心,未注意到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小李,未减速避让径直通过,导致车辆与小李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违章行为

⚠️(1)违反“车让人”基本准则。行经学校周边重点管控区域的人行横道,未依法减速、停车避让正在通行的行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存在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过程中刷看微信消息,导致注意力从路面转移,丧失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反应时间,分心驾驶的危险程度堪比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尤其是学校、医院等区域,必须提前减速。此外,驾驶者无论是接打手持电话、刷看信息还是饮食,都容易导致注意力分散,均属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引发事故,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及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酒驾+闯红灯”

赵某某与朋友聚餐时饮用几瓶啤酒,不顾他人劝阻执意驾车回家,行至路口时因判断力下降,闯红灯撞上正常左转的车辆,造成两车严重损坏,无人员伤亡。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92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经交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违章行为

⚠️(1)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于严重交通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使未造成事故,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面临刑事处罚。

⚠️(2)闯红灯。驾驶员因酒精影响导致交通信号判断失误,违反道路通行信号规定,是此次事故直接原因。

酒驾醉驾是“零容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明确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危险驾驶罪,无论是否造成事故,只要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定罪标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意识。与此同时,聚餐组织者及同席人员负有“劝阻义务”,若明知他人酒驾未劝阻,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责任。

案例三:“越线+超速”

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城区道路行驶时,为抄近路擅自从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且未遵守该路段“限速40km/h”的标志,实际行驶速度达62km/h。行至某居民区附近时,与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在非机动车道边缘通行的行人小刘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违章行为

⚠️(1)驾驶员李某某违反“机动车应当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基本要求,擅自驶入非机动车道,且超速行驶,远超路段限速标准,大幅缩短车辆制动距离,降低突发情况应对能力,属于高危交通违章。

⚠️(2)行人小刘违反“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通行”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边缘停留,将自身置于车辆通行区域,增加碰撞风险。

分道通行是安全底线。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实行分道通行,这是保障各类交通参与者安全的基本措施。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车道划分规定,杜绝随意变道、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行为,尤其在居民区、学校等区域驾驶时,还要遵守减速慢行的法定要求。而行人需守“安全边界”,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自觉在人行道内行走,避免在车道边缘停留、嬉闹。过马路时务必遵循“一停二看三通过”原则,主动规避机动车风险。

文明交通的核心是“守规则、明责任”。检察机关提醒,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都应将交通法规刻在心中、落在行动上。共同筑牢道路安全防线,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让平安成为每段行程的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