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浦江天平 > 文章详情

要求主播与粉丝“假恋爱”?法院:经纪公司违约!

转自:浦江天平 2025-12-01 15:37:49

“家人们点点关注!”

“榜一大哥加微信私聊哦!”

在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部分经纪公司为追求流量和打赏收益,竟然要求签约主播与粉丝“假恋爱”?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经纪公司要求主播进行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活动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褚女士与某经纪公司签订《艺人主播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一年,褚女士需每月完成25天有效直播(每天超6小时且无消极行为)和21条合格短视频,达标后可获得每月9000元保底收入及礼物分成;经纪公司则提供运营、培训等服务。此外,合同中还约定,若褚女士擅自解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褚女士便开始了直播工作。起初一切顺利,但谁知到了同年10月,经纪公司竟开始玩起了“套路”。为了获得更多收益,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开始指使褚女士与粉丝假意建立“恋爱关系”以索取打赏,甚至直接登录褚女士的微信账号冒充其本人与粉丝聊天索要礼物。

面对经纪公司的这些“操作”,褚女士明确表示拒绝。随后,即使褚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进行直播,但经纪公司却判定她的直播为“无效”,对其收入造成极大影响。褚女士认为经纪公司的行为严重违约且违背道德,在几次沟通无果后,身心俱疲的褚女士停止了直播。

经纪公司认为,褚女士擅自停播,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向褚女士索赔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

褚女士则辩称,是经纪公司违约在先。公司不仅对其进行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指导,且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形下多次判定其直播无效,并要求其重新开播,这些行为已构成滥用合同权利。

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裁判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中,经纪公司要求褚女士通过建立虚假“恋爱关系”等方式诱导粉丝打赏,甚至直接登录主播账号欺骗粉丝,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更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了网络空间的健康秩序,经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在褚女士明确拒绝履行这些违背道德的要求后,经纪公司又通过随意判定直播无效,致使褚女士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保底收入。在此情况下,褚女士停止直播不构成违约。由于双方合同在起诉前已自然到期失效,故人民法院无需再判决解除合同。

最终,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该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王益奇

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兴起,然而,行业快速扩张的同时,也有部分经纪公司为追逐流量与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引导主播获取流量和打赏,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该案正是这一乱象的缩影,经纪公司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底线,又违反合同诚信原则,构成违约。

一、穿透合同形式,坚守公序良俗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民法领域的基础性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该案中,经纪公司为追求流量收益,刻意策划褚女士与粉丝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通过虚构情感承诺诱导粉丝打赏,其行为不仅直接欺骗粉丝,导致粉丝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消费决策,更严重破坏了婚恋关系的诚信基础与网络空间的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原则相悖。相较于主播个体的诱导行为,经纪公司作为策划者和获益方,其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对行业生态的损害尤为深远,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循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践中,直播经纪合同普遍明确约定“主播达到约定时长标准时,经纪公司应支付保底收入及提成”。

本案经纪公司与褚女士签订的合同亦有类似条款。根据双方约定,核算主播有效直播时长并依约支付报酬是经纪公司的核心义务。但经纪公司在褚女士明确拒绝与粉丝“假恋爱”后,通过肆意判定直播无效、限制收益分配等手段,致使褚女士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收入,实质上构成了褚女士合法合同权益的侵害,属于违约在先,因此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也相应地失去了约束力。

从诚信原则来看,经纪公司作为合同主导方,既未履行时长核算的前置义务,又无正当理由拖欠报酬,属于故意不履行合同核心义务的违约情形,严重损害了褚女士的合法权益。

三、弘扬法治精神,传递行业正向价值

当前,随着直播经纪行业蓬勃发展,流量崇拜下的诚信缺失与规则失衡也随之而来。在经营模式上,部分直播经纪公司效仿该案经纪公司,通过“虚假恋爱”“剧本演绎”等套路诱导消费,与流量造假等行为共同构成行业黑灰产业链;在合同制定上,有的经纪公司刻意模糊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边界以规避社保责任,设置层出不穷的不公平条款以“套牢”主播,诸如此类行为本质上是对诚信原则的践踏,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漠视。该案的裁判表达了依法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助力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的司法立场,强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经纪公司:一是坚持恪守公序良俗,杜绝“虚假恋爱诱导打赏”“流量造假”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二是严格审查合同效力,避免出现诸如过分加重主播责任的“天价违约金”“单向仲裁条款”等格式条款;三是明确履约标准,建立透明的时长核算机制,不以模糊理由拒付报酬。

此外,对于网络主播而言,签约时要审查合同条款,警惕“糖衣炮弹”外衣下的权益陷阱。

对于粉丝而言,也应理性看待直播互动,对情感诱导保持警惕,避免陷入消费误区。

图片源自网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王益奇、范航

责任编辑:王英鸽

编辑:孙小敏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