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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不用考试即可“办理医师证”?9人被诈骗

转自:上海检察 2025-12-01 12:52:31

来源 | 青浦检察

近期,青浦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以“免考办理医师证、学历证书”为幌子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瞄准部分人群对职业资质的需求实施诈骗,最终导致9人受骗,涉案金额达24万余元。2025年6月20日,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邵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该案是一起利用医疗从业者职业发展需求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全面审查电子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有效打击了跨区域诈骗犯罪。

精心设计的“老中医”骗局

2024年4月以来,刘某利用其在上海市青浦区经营的药店作为据点,与邵某某共同策划,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免考免培训办理医师资格证”“快速获取学历证书”等虚假广告信息。二人借助刘某持有的药店营业执照及实体经营场所,精心设计骗局,取得被害人信任。

邵某某自称“国家A级中医”“具有多年行医经历和人脉资源”,在多个中医交流群内将刘某包装为“办证专家”,虚构能够通过“特殊渠道”办理正规证件。刘某则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向被害人承诺可以办理真实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并特别强调这些证件均可在官方网站查询验证。

被害人发现被骗报警

2024年8月,一名被害人偶然发现证书破绽,产生怀疑,要求刘某退还已支付的3万元费用。刘某却以“信息录入错误”为由进行搪塞,承诺重新制作证件。

与此同时,其他被害人也陆续发现异常情况。被害人张先生通过网络广告联系刘某后,刘某带其考察实体药店,张某某信以为真,支付了4万元“办证定金”,张先生要求查看证件办理进度时,刘某发送了一张经过处理的假证书照片,并谎称新办证件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在官网上查询到信息。被害人郭女士通过微信被邵某某推荐给刘某,支付3万元办理所谓的“某省中医学院毕业证及执业医师资格证”,在收到所谓的“毕业证书”后,登录学信网查询,发现无法查到任何学历信息。

2024年9月,多名被害人发现无法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到刘某,于是通过外卖平台雇佣骑手前往上海实地查看。骑手反馈称该药店已经关门停业,店内空无一人。意识到可能被骗后,被害人们报警。

2024年9月10日,公安机关抓获刘某归案,同年10月12日将邵某某抓获。

经查,该诈骗团伙的作案地域涉及上海、广东、云南、山东等多个省市,形成了线上招揽、线下签约、跨省收款的犯罪模式。截至案发,已查实9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达24万元。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固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承办检察官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重大矛盾:刘某虽承认收取费用,但声称系被邵某某欺骗;邵某某则完全否认诈骗事实,辩称系正常中医招生培训。

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恢复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电子数据,获取关键微信聊天记录,并全面梳理资金流向,固定赃款转移证据。

电子数据鉴定显示,刘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使用“免考免培训”“快速出证”“证件保真”等话术诱骗被害人,还向被害人发送伪造的证件样本,资金流水也证实刘某向邵某某转账多笔无法解释的大额资金。

为增强欺骗性,刘某还要求被害人在其药店内签订形式上的培训合同,但合同中并未体现“免考免培训”的虚假承诺,以此规避法律风险。刘某在讯问中供述:“我以为签了合同就没事了,不是违法犯罪了。”

突破迷雾,查明真相

讯问过程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表现出不同态度。刘某到案初期拒不认罪,后虽承认收取费用,但将责任推给邵某某,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邵某某则始终否认诈骗,编造各种虚假身份,甚至声称证件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查询到信息。

针对邵某某拒不认罪的情况,检察官全面审查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检察官指出:“虽然邵某某始终否认犯罪事实,但其将刘某拉入多个中医群并介绍为‘办证助理’,教授诈骗话术,参与分成等行为,都有充分证据证明,客观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

2025年6月2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刘某、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办理免考证件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此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把追赃挽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通过讯问教育,促使被告人及其家属退还被害人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官说法

01

法律解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

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2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3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4

行为人获取财物且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5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刘某、邵某某明知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医师资格证、学历证书,仍虚构“特殊渠道”“免考免培训”等事实,诱骗被害人交付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虽然部分被害人仅支付了定金,但犯罪嫌疑人虚构的全额办证费用也应计入犯罪数额考量。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02

警示提醒:

提高防范意识 选择正规渠道

该案的查处维护了医疗行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警示:

1

职业资格认证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国家设定的各类职业资格认证都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不存在“免考直出”的捷径。任何声称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办理正规证件的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

2

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从业者在追求职业发展时,应当通过正规途径参加培训和考试,切忌轻信虚假承诺。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核实求证。

3

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宣传。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资格认证的管理,完善证书查询系统,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从业者的辨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