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随着智能家居的普及,越来越多居民选择安装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以提升家庭安全。安装此类设备是不是得当?长宁律师通过解读民法典,揭开使用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背后的法律风险。 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王陶厚实律师表示,这类设备在便利居民生活的同时,很可能在不经意间“越界”,对邻居的隐私权构成侵犯。 典型案例 市民吴某(化名)在其入户门安装了一款具有移动侦测、人脸识别及自动录像功能的智能门锁。该门锁在邻居胡某(化名)进出家门时均会触发警报、亮起红灯并进行拍摄。 胡某认为,该设备持续记录其及家人出入时间、访客信息乃至生活习惯,严重干扰了其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吴某是在自有空间安装设备,但其智能门锁的拍摄范围已延伸至公共楼道并覆盖胡某入户门区域,不可避免地采集了胡某及其亲友的行踪轨迹、生活规律等高度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经长期积累可形成个人行为画像,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属于民法典所保护的隐私范畴。 后来,吴某通过手机APP暂时关闭了部分功能,因该功能无法从硬件层面彻底禁用,且其拒绝完全关闭或拆除设备。对此,法院认定,其行为对胡某隐私构成现实威胁,已构成侵权,判决吴某拆除该智能门锁。 实际上,隐私权不仅限于住宅内部,也包括公民在公共空间中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与信息。王陶厚实律师表示,楼道属于公共区域,居民家门口的出入记录、访客情况、生活节奏等信息,属于典型的“私密信息”,依法受到民法典第1032条的保护。 律师强调,安装带有拍摄功能的智能设备时,必须审慎评估其覆盖范围——一旦摄像头能拍到邻居住户的入户门或记录其日常行踪,就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律师提醒 即便出于安全目的,广大居民也不能以牺牲他人隐私为代价。 因此,居民在选购智能门锁时,优先考虑具备物理遮蔽、区域识别或可彻底关闭录像功能的产品,既是尊重他人,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方式。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责编:高 琴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