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关键、重要事实并作虚假陈述,企图利用法院调解文书的法律效力,损害他人利益。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中存在故意隐瞒案件事实、虚假陈述且恶意串通调解行为的原被告双方作出处罚:对原告罚款50万元,对被告罚款30万元。
2013年,被告将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据此按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450万元。但后续双方并没有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并协商解除了该股权转让协议,结算后确定被告需退还款项1950万元。然而,至2025年,被告并未退还款项。原告诉至区法院,要求被告退还1950万元。
开庭当天,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调解书,确认被告欠原告1950万元,并且分11年逐月退还。然而,在后续的案件审查中,法官发现该案存在疑点。“从2013年至今,跨度如此长的时间,面对这笔金额巨大的款项,双方之间竟不予催告或者不予处理,这些都不太合常理。”商事审判庭一级法官杨洁表示。
通过内部系统检索,法官发现,在几年前的另两起诉讼案件中,案外人系被告的保证人,已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代替被告清偿了1900万元,如今仅剩50万元。
“法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与原、被告双方再次进行沟通,原告予以承认,后要求变更他的庭审陈述,变更诉请为50万元,还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但合议庭经过评议之后,认为他的行为符合不诚信诉讼行为,所以不予准许。”杨洁表示。
区法院认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亦与当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最终,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针对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且恶意串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作出对原告处以罚款50万元、对被告处以罚款30万元的处罚。
■记者 陈菲茜 文 陈菲茜 受访单位 图
■文字编辑 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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