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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上海政法系统首次涉外法治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中获得佳绩→

转自:浦江天平 2025-11-26 15:08:17

近日,上海市委政法委(以下简称市委政法委)主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承办的上海政法系统首次涉外法治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在市检察院召开。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委政法委及全市各政法单位领导出席。

评选活动现场

经前期初步审查、书面评审,来自本市政法各单位的15件案例入围现场评审环节。15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受邀担任评委。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现场比拼,由原上海海事法院(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晓峰承办、上海海事法院李思润汇报的“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上海金融法院虞憬承办、上海金融法院王静宇汇报的“浙江精工集团诉法国巴黎银行等保函止付、欺诈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丽园承办和汇报的“欧洲理某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燕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王鑫承办、上海金融法院葛翔汇报的“S资本公司与Z电子公司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4件案例获评十大“上海政法系统涉外法治优秀案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黄贤华承办和汇报的“上海某会社申请承认与协助日本民事再生程序案”获“上海政法系统涉外法治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入围案例”。

 让我们来听听获奖者的心声!

李思润

上海海事法院

本次评选是上海政法系统首次举办涉外法治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充分体现了上海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对涉外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

上海海事法院报送的“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是我国首例承认英国法院商事判决案,获评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有力促进了外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在过往很长的一段时间,针对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司法实践采用的是“事实互惠”认定标准,即外国法院是否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先例。而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明确“法律互惠”的司法互惠认定标准:如果根据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我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就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在该案裁定作出后,同年12月,英国高等法院也承认了两起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说,该案有效推动了判决跨境“流通”,有力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在准备此次案例汇报时,我们得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审判庭的悉心指导,明确了案件汇报的具体方向。回顾案件的过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在处理涉外案件时要以更广阔的国际视野、更深厚的国际法律知识,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全面分析案件情况。作为海事法院的法官助理,接下来,我也将持续强化涉外审判能力和水平,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更好地写好涉外法治这篇文章。

王静宇

上海金融法院

有幸作为汇报人,我代表上海金融法院参与了此次评选活动。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本院首例涉外独立保函止付、欺诈纠纷案,成功入选上海政法系统涉外法治优秀案例,与全市各政法单位的优秀案例一同,展示了上海涉外法治建设的丰硕成果。

这起案件源于“一带一路”倡议下卡塔尔世界杯赖扬体育场的建设项目,中方分包商在跨国仲裁胜诉后,遭遇外方总承包商恶意保函索赔。危急时刻,上海金融法院在保函到期日前8天受理紧急止付申请,48小时内依法裁定止付,成功阻断保函资金跨境转移,通过“止付裁定+欺诈诉讼”的司法闭环、双重驱动破解送达难题,仅两个月促成外方总承包商主动履约付款、释放保函,圆满化解这起牵涉多方的跨国金融纠纷。这起案件不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典型案例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对本案给予了高度评价。

作为一名成长中的法院人,能够亲历并汇报这样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案件,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也进一步认识到在涉外审判中,对国际规则的理解和适用,除了关乎个案公正,更直接影响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未来我将继续深耕涉外金融审判专业,助力上海金融法院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征程中,传递更多可感可及的中国司法智慧。

刘丽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市委政法委首次组织开展全市政法系统涉外法治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我和法官助理陈硕按照通知要求精心撰写了案例汇报材料,特别突出了我们的履职过程、案件的典型意义。

这起“欧洲理某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燕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是我们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并宣判的第一起案件。案件的原被告双方营业地分别位于德国和中国,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案件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标准如何确定。我院认为,CISG咨询委员会的14号意见建议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可直接适用债权人营业地法律确定利率,该意见契合CISG的立法宗旨,有利于CISG统一适用。最终,我院以德国法定利率确定利息,作出了终审判决。该案是我国法院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4号咨询意见作出终审认定的首个司法案例,为推进CISG在全球司法实践中的统一适用贡献了中国样本。

案例入围后,我和法官助理在忙碌的审判业务中抽出时间,反复修改汇报文稿和PPT。期间至市委政法委、市高院进行了预汇报,听取了领导们的意见。我院研究室也给予了我们最大可能的帮助。庭领导还指派有主持经验的法官助理手把手教我现场汇报的技巧。在众多因素加持下,我们的案例最终获评优秀案例。

通过这次评选,我再次感受到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其他法院和政法系统其他单位的汇报,更让我眼界大开,加深了对涉外法治建设的认识。

葛翔

上海金融法院

在上海政法系统首次涉外法治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中,我有幸代表上海金融法院向与会专家汇报“S资本公司与Z电子公司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该起案件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数据库目前收录的144个中国内地判例中,首例涉及跨境金融仲裁承认执行的案例。S资本公司系注册在境外的公司,与Z电子公司签订了《质押贷款协议》,因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S资本公司依据合同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于2021年作出《最终裁决》,但仲裁裁决项中(C)项裁决项存在笔误。后S资本公司依据《纽约公约》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合议庭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依据《纽约公约》规定对《最终裁决》进行了审查,并对仲裁裁决项记载错误这一争议,确立了外国仲裁承认与执行分属不同请求,可以分别进行审查的司法路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则。

此次评选,不仅是对这起涉外法治优秀案例的宣传,更是上海金融法院营造跨境仲裁友好司法环境,助力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有力展示。作为案例汇报人,我也深信我们的点滴努力都会成为法治基石,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目标扬帆护航。

黄贤华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及对跨国投资贸易的深度参与,破产案件中的涉外因素日渐增多。但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跨境破产规则尚不完善,由此需要我国法院在个案中积极探索。

上海某会社是中国公司在日本投资的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后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启动日本民事再生程序,并指定日本监督委员。由于该公司在上海有房产、股票等财产,而日本法院出具的裁定并不当然及于这些财产,上海某会社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协助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以便在中国法院认可的基础上,将上述财产纳入民事再生程序,供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

我们通过专业机构查明日本法律,发现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模式类似,两者都赋予债务人自行管理权利,并通过合理调整债权债务,实现债务人的重整再生。我们最终裁定予以承认与协助。本案为完善我国法院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和理论探究提供了范例。

为参加本次评选活动,我和小伙伴作了精心准备,最终获评入围案例。世界银行新的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将跨境破产法律框架作为评估的一项新增指标,“一件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我由衷希望我国法院对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开放态度能够向全球投资者释放积极信号,为跨国投资提供更加可预期的法律环境,从而开展更广阔的国际经贸合作。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蒋梦娴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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