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改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首次新增陪护假制度,引发广泛关注。
针对外界关心的实施细节
市民政局今天给出详细回答
小嘉简要梳理了一下
来了解一下吧

《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赡养人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陪护假。赡养人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的,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陪护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与是否退休没有联系。因此,被赡养人未满六十周岁,赡养人不享受陪护假。

这里的“每年”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陪护假应在自然年度内使用,不含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可一次性使用,也可分次使用。没有用完的假期不能跨年结算,也不进行工资补偿。
用人单位可通过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来认定独生子女身份。如果职工弄虚作假,企业一经查实,要追责。
申请人和被赡养人有法定赡养关系,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在医疗机构办理过正式入院手续并接受持续住院治疗,门诊观察、急诊留观等非住院状态无法享受陪护假。
老人住院期间赡养人才能申请陪护假,但市民政局建议用人单位对提问中的情况予以一定支持,通过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为赡养人兼顾工作与照护责任提供便利。
建议职工按照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明确流程提交申请,一般情况下建议提前申请,紧急情况下建议单位允许口头请假,后续补交手续。

申请陪护假没有户籍限制,适用于上海本市在职职工,对被赡养人户籍和住院地也不作限制。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陪护假引发的工资支付等维权诉求,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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