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时年84岁的朱老先生经案外人王某推介,出资160万元购买了一款房地产项目相关的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存续期间不超过18个月,到期返还本金并半年付息。可基金到期后,某公司多次发布延期公告,称因受宏观经济、房地产市场表现等影响,底层资产无法变现,至产品暴雷仅向朱老先生分配了26.2万余元收益。朱老先生遂将基金销售方及管理方公司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至本案审理时,朱老先生已经年逾九十。 诉 原告诉称: 自己缺少投资经验,2019年经销售员王某推介,投入160万元本金购买被告公司的基金产品,约定存续期不超过18个月,到期还本付息。然而到期后,基金赎回一再延期,仅获26万余元收益,本金至今迟迟未予归还。原告认为被告机构存在几个方面的过错: 私自修改风险评级,将原告的风险等级评估从“平衡型”改为“成长型”。 推荐不匹配的高风险基金,也未能向原告释明风险。 管理失职,导致资金去向成疑,也未能采取有效增信措施回款。 让一部分投资者优先退出,有失公平。 现基金底层项目公司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资产变现杳无期限,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原告要求基金公司返还本金、利息等相关款项。 辩 被告辩称: 被告已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第一,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是合格投资者,其风险等级为“成长型”,该评级与其所购买的基金相匹配,且原告签署了《风险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等,被告已尽到适当性义务。第二,增信行为充分,资金用途明确,基金延期也是由于外部原因,合法合规。第三,对于投资者“先进先出”规则公平,已尽到基金管理职责,原告作为合格投资者应自行承担“买方自负”的商业风险。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擅自修改风险评级,
未尽到“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是指管理人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时,需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的义务。目的是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第一,原告测评的分数应匹配“平衡型”等级,但购买了“成长型”高风险基金,被告辩解的评分计算错误不能成立。第二,原告购买产品时为高龄老人,销售者不应根据其过往购买经历进行判断,而应负有更高级别的告知说明义务。根据原告填写的问卷,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明显超出原告填写的风险承受内容,被告亦未对原告就基金延期、先进先出等严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特殊条款进一步告知说明。故认定基金管理人未能尽到适当性义务。
虽未清算完毕,
但不影响损失认定
一般而言,根据“买者自负”原则,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基金投资风险与收益相对应,在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时,投资者不能直接主张全损,需根据清算结果、基金资产的实际价值、余值分配情况等认定最终损失。但也存在例外,“买者自负”的前提应是“卖者尽责”,因此,如果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存在侵权、违约或其他明显不当行为等情况下,未清算完毕不影响投资者损失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严重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导致原告购买了与其风险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现产品进行清算,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本息损失,扣除产品持有期间的回款情况,法院进行了认定,并告知原告在案涉基金清算过程中不得重复主张债权。
基金亏损,
不必然认定违反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基金管理人需以委托人利益为核心,通过充分投资调研、妥善管理资产、定期信息披露等方式保障委托资产安全增值。涉案基金的底层产品为房地产,受市场风险影响较大,基金管理方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增信措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基金有底层资产质押、抵押等增信措施。项目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增信措施是否存在瑕疵,能否实现债权等均未可知,无法在本案请求权基础项下一一甄别和判定。故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故未认定被告违反勤勉义务。
先进先出条款,
并不必然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一般是指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优先赎回在先购买的份额。原告因购买顺位在后,导致无法赎回。本案中,案涉基金合同对于“先进先出”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违规操作,并未违反公平原则,也非原告未能赎回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
综上,闵行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基金管理方向原告支付本金损失160万元、相应利息损失5万余元及律师费5万元。被告服判息诉。

本案的判决,不仅为这起纠纷画上了句号,更清晰地划定了金融机构在向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销售产品时的责任红线。那么,“银发一族”投资者应如何保护自己?金融机构又该如何规范操作?针对这些问题,有以下几点提醒值得大家关注:
对高龄投资者的建议:
选择机构,资质优先。务必选择正规、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投资前主动核实对方营业执照、执业许可。切勿轻信推介员“高收益”“零风险”宣传,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细读合同,留存证据。签订合同前要求销售人员以通俗的语言解释合同条款,完整保留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凭据,这些是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风险测评,亲力亲为。勿让他人代填风险测评,确保证明自己真正理解问卷内容及所揭示的投资风险,避免因形式上签字、实质上不懂而“踩坑”。
对金融机构的提醒:
恪守诚信,更高标准的适当性义务。向高龄、无专业背景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强化适当性义务履行——比普通投资者更谨慎,通过录音录像留存告知证据,不仅要完成形式上的风险测评,更要实质性匹配风险,对于合同中的风险条款进行特别提示说明,用更加易懂的方式解释复杂规则,充分保障买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规范操作,确保流程真实有效。风险测评、合同填写需本人操作,发现“评分与评级不符”“笔迹不一致”等情况,需及时核实,这是适当性义务的关键,也是保障公平原则的基础;
勤勉尽责,严禁篡改与误导。不得擅自修改投资者风险等级,在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需要以勤勉义务为准则,本着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准则,实时跟踪基金底层资产,及时披露风险。
理财,“理”字当前,理性优先。尤其对于“银发一族”来说,莫因“想增值”忽视潜在风险;金融机构更要守住“卖者尽责”的底线,莫让“养老钱”变成“伤心钱”。

转载请注明来自今日闵行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