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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维修车辆,这家汽修公司被处罚!

转自:上海嘉定 2025-11-14 17:59:26

在日常消费中,汽车维修几乎是所有车主都会遇到的问题。维修服务是否诚信、是否按照约定进行,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行车安全。今天(11月14日),我们就通过一起今年处理的真实案例,来聊一聊维修服务中的“约定”为何如此重要。

案情回顾

6月8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存在问题。

经查,5月3日,举报人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后,通过朋友介绍,将其车辆送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商——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进行维修。5月9日,某保险公司定损员完成定损,金额为12400元,定损单上明确列出了维修项目及配件要求,并标注所需配件为“原厂流通件”。消费者对此予以确认,并与当事人约定按照定损单上要求的原厂流通件进行修理。

然而,5月18日,当消费者按当事人通知前往取车时,却发现车辆并未按约定维修:水箱框架、机盖、前保险杠等关键部件被替换为副厂件;定损单要求更换的叶子板、叶子板内衬等部件并未更换;多处损伤部位也未按定损要求进行喷漆整形修复。部分配件修理后情况如下图↓

附件1:水箱框架修复后带毛刺

附件2:车身颜色与原来颜色不一致

附件3:修理后的车身结构件

发现问题后,消费者立即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承认存在问题,并于后期退还了保险理赔款,同时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本案的核心在于"约定"的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明确了维修项目、配件品质(原厂件)和价格,经消费者确认后,即构成了经营者(汽车维修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维修服务合同。维修公司未按此约定履行,使用副厂件、省略更换和修复步骤,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为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敲响了警钟:

01.

对经营者而言:

诚信是经营之本。一旦与消费者达成约定,就应严格履行,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期的“小聪明”不仅会损害商誉,失去消费者的信任,更会面临法律处罚

02.

对消费者而言:

仔细确认约定:在车辆送修前,务必仔细阅读并确认定损单等文件,明确维修项目、使用配件品质等关键信息。

认真验收车辆:取车时,应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按约定完成维修,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士或第三方陪同验车。

勇于维护权益:若发现权益受损,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消费领域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嘉定市场监管
编辑:袁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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