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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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财税公告和征管公告出台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即递延纳税政策)是否依然有效?
依然有效。
上面提到的递延纳税政策为: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答
2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时,如何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时,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情形一: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后续收回投资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举个例子
2025年10月,境外A国B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并全部用于增资于甲公司,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
按照中国与A国税收协定股息条款,B公司可选择适用5%的股息征税比例。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B公司可选择适用10%或5%的比例计算。
如选择适用10%的比例,则该再投资税收抵免额度为100万元,2031年10月,B公司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应就该再投资缴纳税款100万元,不得适用税收协定5%的征税比例。
如选择适用5%,则该再投资税收抵免额度为50万元,在收回投资时,应按照此前已确认的税收协定5%的比例计算缴纳税款50万元;
如后续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要求就该再投资对应利润缴纳100万元税款,纳税人可按补缴的税款相应调增其税收抵免额度。
情形二:
同一境外投资者有多笔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的,应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税收抵免额度。
举个例子
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500万元和乙公司分配的利润7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境内丙公司且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
A公司归集的与境内甲公司相关的税收抵免额度50万元,归集的与境内乙公司相关的税收抵免额度700万元。
后续,如境内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产生应扣缴税款60万元,则可以前述A公司归集的与境内甲公司相关的抵免额度50万元,抵减A公司应纳税额50万元,另有10万元需扣缴税款,不得用前述A公司归集的与乙公司相关的抵免额度700万元抵减。

如果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如何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应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将再投资金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和税收抵免额度。

答
3
如何调整税收抵免额度?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境外投资者不应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包括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需调整税收抵免额度。
举个例子
2025年11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用于向甲公司增资,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2027年7月,A公司收回其中的700万元再投资,除补缴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70万元外,还应调减税收抵免额度70万元,调整后可抵免额度为30万元。
答
4
境外投资者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时,如何办理涉税事项?
境外投资者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时,需区分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根据不同的情况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举个例子
境外投资者A公司在2026年3月1日取得境内X地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投资于境内Y地乙公司,且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
事项一:2027年,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600万元,抵减税款60万元。
事项二:2028年6月1日,A公司收回对乙公司的投资100万元。
事项三:2031年6月1日,A公司收回对乙公司的投资900万元。
对于事项二
2028年6月1日,A公司收回对乙公司的投资100万元时:此时再投资持有时间不满5年,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需调减抵免额度10万元。同时,A公司应补缴递延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可用税收抵免结转余额30万元(90万元的抵免额度减去已抵减的60万元)进行抵减,无需缴税,抵减后抵免余额为20万元。
【注意】申报纳税时,A公司应向X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万元,选择国内法优惠项下代码为0004081525税收优惠,填写优惠金额10万元。同时,填报《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抵减应纳税额10万元。
对于事项三
2031年6月1日,A公司收回对乙公司的投资900万元时:此时再投资持有时间已满5年,A公司应补缴递延股息应纳的企业所得税90万元,可用税收抵免结转余额抵减20万元,需缴纳递延的税款70万元。
【注意】申报纳税时,A公司应向X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补缴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90万元,选择国内法优惠项下代码为0004081525税收优惠,填写优惠金额20万元,缴纳税款70万元。同时,填报《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抵减应纳税额20万元。
答
5
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如何确认收回投资的顺序?
境外投资者收回直接投资,确认收回投资的顺序如下:
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未实际享受的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其他投资
对于同一类型的投资,按投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认收回投资。
举个例子
境外投资者A公司在境内有一系列投资及处置事项。
1.2015年1月,投资5000万元设立境内全资子公司甲。
2.2024年4月,取得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甲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3.2025年5月,取得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甲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
4.2026年6月,抵减甲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50万元。
5.2027年7月,取得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甲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
6.2030年1月,从甲公司收回投资4100万元。
上述事项中,事项3属于已享受抵免政策的投资,事项5属于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的投资,事项2属于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的投资,事项1属于其他投资。因此,A公司按以下顺序确认收回投资的时间:事项3一事项5一事项2一事项1。
答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供稿:何欣钰
制作:陈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