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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检察“亮剑破局”,法治保障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转自:上海静安 2025-10-20 16:06:28

“保险一年期产品,投资回报20%。”

“公司内部操作,明年此时退保,不能对外说。”

近年来,民众保险需求攀升,部分保险公司针对“高净值”人群推出高额保费险种,却因高额佣金机制被不良从业者异化为非法敛财工具。以某十年期年金险为例,首期保费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销售佣金达首期保费的81%—89%,20年期重疾险佣金更是高达95%—150%,“高额返佣+短期退保”的套利模式暗生蔓延,形成内外勾结的隐蔽黑产链条,涉案资金、人员勾连错综复杂。

针对此类新型金融犯罪,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严惩犯罪与源头治理并重,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精准打击违法犯罪,通过检察建议做好“后半篇文章”,推动协同共治,为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筑牢司法屏障。

短期退保套取高额佣金

保险中介犯罪团伙落网

2023年7月,上海A保险经纪公司(下称“A公司”)向静安公安分局报案,称宋某承包其Z市分公司期间,代销的C保险公司(下称“C公司”)重疾险、年金险出现大量短期退保,C公司据此索赔2000万元,A公司怀疑宋某侵占公司钱款

经查,2020年4月,C公司与总部位于上海的A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A公司代理销售C公司年金险、重疾险等产品,A公司从中收取佣金;若遇保单短期大量退保,A公司则需向C公司支付补偿金。同年7月,宋某承包A公司Z市分公司业务并自负盈亏,每年缴纳固定管理费。2023年1月,Z市分公司注销。

经警方侦查发现,涉案两款产品的佣金或佣金加退保保单现金价值远超首期保费,一旦短期退保将赚取可观差价。而宋某则安排他人虚假投保后迅速退保,通过赚取差价非法牟利,案件呈现“内外勾结、链条隐蔽、手段复杂”特征。2024年8月和12月,警方先后抓获宋某等7人。

提前介入准确定性

揭开“黑产”运作套路

“这就是行业潜规则,怎么就成犯罪了?”

到案后,宋某始终辩解其操作“合情合理”。

鉴于案情复杂,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承办检察官梳理案情时发现,本案虽由A公司报案,但宋某行为未造成A公司财产损失,真正受损方为C公司。经查,宋某通过安排他人虚假投保,让C公司误将虚假业务当作真实业务并支付高额佣金,其本质侵犯的是C公司财产权益。其在合同履行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随着侦查深入,一条“中介牵线+投保人配合+高额返佣+短期退保”的黑产团伙犯罪链条逐渐清晰。宋某利用承包经营A公司Z市分公司业务的便利,以承诺“高额返佣”“保本付息”为诱饵,直接发展熟人投保或招募仇某、季某等人担任“经销商”发展更多投保人,在明知投保人无真实投保意愿、无长期续保能力的情况下,采取由投保人自筹资金、推荐保单贷款等方式募集资金垫付首期保费,安排多人投保年金险、重疾险,待投保1个月至1年内保单生效拿到佣金后,按约定返佣并引导投保人短期退保获取保单现金价值,以此牟取不法利益。此外,在宋某等人的指导下,高额返佣经由投保人众多亲友账户流转完成,进一步增加了资金核查难度。

据此,承办检察官从罪名认定、证据固定、资金穿透核查等方面引导侦查,逐步揭开黑产运作完整套路。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嫌疑人涉案金额、资金走向、涉案“保单贷”等情况,以及异常退保保单占A公司Z市分公司经营额比重,明确宋某系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精准批捕厘清罪责

深挖细查全链条打击

2024年9月和2025年1月,公安机关先后以宋某、仇某、季某、韦某、邱某等7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该案犯罪金额如何确定?检察官经多次研讨,认为应参考适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合同诈骗的金额认定需要扣除交付给保险公司的首期保费金额,按照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即“合同诈骗金额=保险佣金+保单现金价值-首期保费”。

以宋某的同学邱某为例,宋某以返还首期保费70%左右的高回报为诱饵,引诱邱某参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邱某投入首期保费61万余元购入相关年金险、重疾险,一年期满后退保,退保保单现金价值共计26万余元,宋某收取佣金56万余元,按约定给邱某返佣,造成保险公司实际损失20余万元,即合同诈骗金额20余万元。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内部分工明确,必须精准区分每个人的罪责,既不能遗漏犯罪,也不能扩大打击范围。”

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保险和保险经纪合同条款、佣金支付流程、资金流向等,结合司法审计结果,根据上述标准逐一核实宋某、仇某、季某、韦某、邱某等7人分别骗取A公司几百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

经侦查查明,宋某承包经营期间,A公司Z市分公司的合法业务占比极小,系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本案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视为个人犯罪。2024年9月和2025年1月,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先后对宋某、仇某、季某、韦某等6人批准逮捕,对情节较轻、仅参与投保退保的邱某作出相对不捕决定。

听庭评议“沉浸”普法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2025年2月至6月间,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陆续对宋某、仇某、季某、韦某、陈某、邱某等7人提起公诉。

2025年7月,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最高检第五评议组赴现场开展听庭评议,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保险同业公会人员,人民监督员等共同观摩庭审,参与听庭评议,以“沉浸式”普法强化行业风险防范。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清晰还原犯罪全貌。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宋某以返佣、保本付息为诱饵,直接或通过仇某、季某发展18名投保人,共计投保28份保单,投保金额1763万余元,退保金额774万余元,获取佣金1573万余元,造成C公司实际损失584万余元。

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宋某非主犯”“产品本身有漏洞”等罪轻辩解,公诉人当庭予以驳斥:宋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是犯罪的发起者、组织者,核心返佣行为实施者,当属主犯;高比例佣金旨在激励真实业务,其主动骗保与产品设计无直接因果关系。

在法庭教育下,宋某当庭认罪认罚。2025年9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意见,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因其作案时处于缓刑考验期,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5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最高检第五评议组在庭审后的听庭评议会上,围绕“保险行业风险防控”展开评议和研讨,充分肯定检察官的庭审表现。“庭审为保险中介行业警惕退保黑产危害、增强风险防范敲响了警钟。”市保险同业公会秘书长助理马弋锝深有感触地说。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张剑认为检察机关在罪名区分、金额认定等方面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宝贵借鉴。

截至目前,仇某、季某、韦某、陈某和邱某等6人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实现了对保险退保黑产全链条打击。

做好“后半篇文章”

构建金融共治新格局

为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区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多次向宋某、仇某、季某、韦某、陈某等人及其家属释法说理,督促退赃退赔。截至目前,已追缴违法所得共计400余万元。检察机关还将持续跟进剩余款项追缴工作,切实降低被害企业损失。

针对案件暴露的佣金设置不合理、内控缺失等问题,区检察院则将分别向C公司、A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引导优化佣金激励机制、完善投保人资质核查流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同时,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发行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加强中介人员教育、健全业绩审查机制、构建保单信息大数据监管系统,从制度层面防范风险。

“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不能止步于‘案结事了’,更要着眼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行业治理。”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孔雁表示。

作为上海检察机关金融检察综合履职体系试点院,静安区检察院出台《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十条意见》,建立“依法办案、防范风险、追赃挽损”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并将司法办案与行业治理深度融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静安区检察院还依托大数据模型构建“数据研判——风险预警——行业治理”监督闭环,联合市保险同业公会、区工商联起草《新入职保险销售人员从业刑事风险防范告知书》,定期选派检察官深入保险企业开展普法,并参与“清朗浦江·2025”保险“沪”航网络生态治理活动,针对非法金融中介违规执业、违法代理退保等领域开展精准普法。

“要从源头完善产品设计,以培训筑牢廉洁意识,在过程中健全监管机制。”上海市政协常委尧金仁在听庭评议中谈道。

从精准打击个案到推动行业治理,从司法办案攻坚到多方协同共治,区检察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探索实践浓缩了上海检察机关深化金融检察综合履职的创新路径,切实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记者:张琦

编辑:梁慧

部分图片:图虫创意

通讯员:苏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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