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女士在某海淘平台参与推广活动,通过购物及邀请他人下单累计获得约1300元奖励金,但在一次登录时发现账号被封、奖励金被回收。因与商家协商无果,于是向区消保委求助。
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联系了双方。对于封号的原因,商家称“评论不合格”,包括发布不实信息,利用夸大折扣、反复刷屏推广礼券码等。杨女士不认可这一说法,要求商家指出具体错误、允许更改或删除评论并解封账号。
区消保委提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约定用途,并如实告知消费者使用注意事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本案中,平台虽然在用户协议中对用户评论做了明确、清晰、易于查找的规定,但是关于“评论不合格可能导致封号及回收奖励金”的处罚条款,商家是否在消费者参与活动前都没有进行足以引起注意的显著提示。
同时根据《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与比例原则,商家的处罚措施应与消费者行为的过错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相匹配。本案中,商家封号以及回收奖励金的举措是否过重,有待商榷。
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解封杨女士账号并返还50%奖励金(650元)。杨女士也认识到了自己评论的不合理之处,承诺今后发布评论将更客观理性。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圆满结束。
基于此案例,长宁区消保委向消费者提出三点提示:
1. 强化证据意识。在参与任何有奖励机制的活动前,应将活动规则全文截图保存。自己的评论、奖励金的明细也应保留相应记录,以便日后维权时核查。
2. 重点查看关于资格取消、奖励回收、账号封禁的条款,若规则含有较重处罚(如封号、全额回收),消费者可事先要求平台客服提供明确的说明。
3. 评论应基于真实的购物体验,避免夸大或虚假内容,遵守公序良俗和平台明确公示的规范。
撰稿:毛奕云
编辑:陈 莎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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