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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好友替考成人高考,坑了自己、害了朋友!

转自:浦江天平 2025-10-15 09: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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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参加成人高考时,

心生侥幸,

找来好友顶替自己考试,

结果交卷时被当场识破。

这场看似“天衣无缝”的替考,

最终让二人都站上了被告席。

二人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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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

考生熊某在参加

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以下简称成人高考)期间,

自认为有机可乘,

萌生了找人替考的念头,

于是找到了朋友杨某

冒名顶替自己参加考试。

英语科目考试中,

在杨某交卷离场时,

监考人员识破了替考行为并当场报警,

公安机关将二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后公诉机关以代替考试罪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先后持熊某的身份证、准考证,

代替熊某参加数学、英语科目考试,

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鉴于二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终人民法院以代替考试罪

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杨某

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诚信应试是底线,投机取巧终害己

考试不仅是对知识水平的检验,更是对个人诚信与道德品质的考验。通过替考等作弊手段获取的“成绩”终究是虚假的,一旦被发现,涉事者不仅将被取消成绩,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甚至对个人征信、就业等产生长远负面影响。本案中,熊某和杨某心存侥幸,试图以欺骗手段通过考试,最终双双受到刑事处罚,代价惨重。广大考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诚信应试,以真实能力赢得未来。

二、法律红线不可越,以身试法须担责

部分考生对替考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甚至误以为替考只是“违规”而非“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成人高考作为国家教育考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该罪规制范围,任何企图钻空子、走捷径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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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考责任需强化,共筑公平考试环境

公平的考试环境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任何纵容或忽视作弊的行为,都是对教育公平的破坏。教育考试机构应进一步强化监考培训,严格落实“人证比对”身份核验制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全面提升防范作弊能力。同时,广大考生和社会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发现替考、作弊等行为及时举报。只有全社会共同维护考试公平,才能让投机取巧者无机可乘,让诚信应试者得到应有的回报。

徐玉兰

上海市青浦区人大代表,青浦佳禾小学校长

考试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关乎教育机会均等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在这起代替考试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因一时侥幸、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考核,不仅严重违背了考试纪律,更触犯了国家法律,最终自食其果。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不仅体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更是对国家考试制度的坚决维护,对广大遵纪守法考生的公平保障。

该案的审结一方面惩戒了被告人,另一方面也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即通过作弊、替考等非法手段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深刻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与法治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巩固了“作弊可耻、诚信光荣”的社会共识。

考试不仅是检验知识水平的手段,更是个人品格和社会信用的试金石。通过弄虚作假获取的成绩,终究写不出真实的人生,唯有以诚信立身,方能赢得真正属于自己的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黄婕、王婕琼

漫画:崔缤予

摄影:龚磊

视频:赵玲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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