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如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成为旅游的主力军,并开始追求境外旅游体验。而旅行社的“包价游”因价格低、成团快,成为老年人出游的热门选择。但是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状况,易引发纠纷,旅行社在提供服务时应充分注意,告知旅游者注意事项。 本期分享的即是这样一起案例,在旅游合同纠纷中,保障“银发一族”的知情权,确保老年游客顺利出游,需要旅行社尽到更高的提示告知义务。该案荣获2024年全国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并入选上海法院2024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李某诉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老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可能在信息获取、理解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包价游”中,旅行社应根据老年旅行者的特点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关键词 告知义务 / 护照有效期 / 适老社会 案例撰写人 荣琼英 法官解读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4日,原告作为旅游者、被告作为旅行社,签订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产品名称为阿联酋6天5晚精品之旅,出发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出发地点为上海;原告应交纳旅游费用6199元;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出入境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2023年11月16日,原告赶至浦东机场,被通知因护照有效期不满六个月无法参加旅游。 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 被告退一赔一,共计11800元;2. 被告支付交通费382元;3. 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参加的这次旅行属于被告项目“尾单”,因为原告的护照不符合规定,故未能成行,被告的机票、酒店费用已经支出了,不应退款。 人民法院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11月8日,原告支付被告5900元,并将护照通过微信发给被告工作人员。中国公民持普通护照可免签入境阿联酋,需要满足护照需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访问目的仅限旅游、商务等条件。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 点击查看大图 ▴ 04 案例评析 旅行社在面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时,应加强告知,体现出更多的关怀和责任感。老年旅游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旅行社告知义务的依据 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主要体现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的告知、警示方面。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出台,旅游法规定了旅行社告知义务内容的明文化、列举式立法因旅游者原因所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缓和旅游合同违约无过错责任原则、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体现在合同前、合同履行中。 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未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但是可以从法律的一般原则和条款中推导出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应遵循告知义务。 二、老年旅游者需要更高的权益保障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为老年人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为老龄阶段做准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称为银发经济。银发经济旨在更好地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多方面的需求。 银发经济涉及面广、产业链长、业态多元、潜力巨大, 推动银发经济健康发展,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需要法治的有力保障。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我国已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与一般旅游者相比,老年旅游者离开常规的生活环境到陌生的环境中旅游,会产生更多不便之处,对于行程安排及个性化服务有更高的要求。旅游活动一般会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旅行中因视线会被景色或活动所吸引,比如游览名胜古迹时,旅游者一般都是边走边看,老年旅游者可能眼神不好,腿脚不便,相比较于日常的行走更容易发生跌倒、摔伤的事故。聚焦到老年人的知情权保障,鉴于老年人的身体特征,旅行社对老年人的告知义务应更具体、更全面、更深入,确保老年人对于旅游行程、旅游项目有明确的认知。 三、旅行社告知义务的适当提升 旅行社在老年旅游产品设计时,应仔细评估行程风险,并将旅游合同充分完善,一方面确保老年旅游者得到相应的旅游体验,另一方面尽到告知义务,避免因告知义务履行的缺失,构成违约需向老年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 (一)告知期限 在“包价游”合同的签订阶段,旅行社就应对需要告知的事项全面告知老年旅游者。从老年旅游者登上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旅游行程结束,在此期间都属于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的阶段。旅行社的导游领队按照合同约定和旅行社的指令,全过程中为老年旅游者提供服务,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和服务义务,确保老年旅游者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和人身财产安全。在服务结束后,如果有老年旅游者需要知道的信息,旅行社应尽好合同附随义务,明确予以提供,并保障老年旅游者知晓并明白确切含义。 ➤ (二)告知事项 1. 旅游合同内容 旅行社与老年旅游者签订包价游旅游合同时,应将合同中包含的行程安排、服务标准、安全保障等具体相关内容告知老年旅游者,鉴于有些老年旅游者对于电子设备使用不畅,应按老年旅游者的认知能力进行告知,对于重要信息,应做特别提示,确保老年旅游者知晓并理解合同的内容。 2. 健康信息采集数据 旅行社应采集老年旅游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健康状况、个人通讯方式、紧急联络人信息,并要求老年旅游者当面签字确认,对于75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应根据规定请成年直系亲属签字,且宜由成年家属陪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根据采集到的健康信息安排老年旅游者的活动,提示老年旅游者的注意事项,保障老年旅游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3. 行前提醒 旅行社在出发前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老年旅游者进行提醒,告知老年旅游者安全注意事项,确保老年旅游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签署相关文件。如本案所涉护照事宜,如果旅行社行前将护照有效期应满6个月的事项进行行前提醒,而老年旅游者未办理护照续签,则旅行社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者则变成老年旅游者。 4. 风险告知 旅行社在与老年旅游者签订包价游合同时,应明确告知旅游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当面逐条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高风险或高强度的旅游项目,并避免安排不合适老年旅游者的活动。 5. 其他注意事项 旅行社应向老年旅游者提供其他详尽的必要的注意事项,包括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信息,以及旅行社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本案所涉中国公民持普通护照可免签入境阿联酋,需要满足护照需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访问目的仅限旅游、商务等条件,可认为是旅游目的地的规定。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案例撰写人:荣琼英
责任编辑:邱悦、牛晨光
编辑:左雨欣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