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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邻居放任家中的
认知功能障碍老人
持扫帚往楼下拍灰,
楼下住户投诉无门,
该如何维权?
楼上邻居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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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先生与盛先生是上下楼邻居。
2023年4月,
盛先生发现施先生家
常有人手持扫帚,
在阳台上往外拍打,
致粉尘乱飞并落在
盛先生晾晒的衣物上。
盛先生遂向小区居委提出调解申请,
经居委会工作人员联系,
施先生表示其母亲年纪大,
患有老年痴呆,
无法阻止其“拍灰”行为。
协商不成,
盛先生诉至人民法院,
称居委已告知施先生收好扫帚,
但施先生在长达六周时间里放任不管,
显属故意。
且两家因其他琐事,
矛盾由来已久。
现施先生家的行为
实属恶意侵害盛先生日常生活,
对自己造成妨害,
故要求施先生一家
赔偿经济损失即洗衣费600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施先生母亲患有老年痴呆,
施先生作为其监护人
应对母亲的不当行为
进行监督管束。
在案证据显示,
盛先生向小区居委会反映情况
并提出调解申请后的长达六周时间内,
施先生对化解纠纷的态度始终消极,
且放任母亲的拍灰行为,
显然存在过错,
构成对楼下邻居盛先生
日常生活的侵害,
对相应不利后果有义务予以消除。
虽然无充分证据证明盛先生的损失,
但根据一般经验法则,
可以认定盛先生因此产生
重新洗涤衣物的相关花费。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
施先生及其母亲
共同赔偿盛先生300元,
以示惩戒。
一、相邻纠纷中应如何认定侵权构成及相应损失
本案标的不大,却折射出相邻关系纠纷的共性难题:如何认定侵权是否成立以及如何确定具体损害后果。判断此类纠纷,主要审查两方面:一是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二是侵权行为给相邻方造成的不利后果是否明确。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常理,如果可以确定侵权行为必然导致不利后果,即便被侵权方无法提供具体的损失证据,人民法院也可认定侵权成立。
关于相邻权纠纷案件中损失赔偿的认定,由于当事人对所受损失举证往往较为困难,容易因证据不足面临被驳回起诉的风险。对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综合案件事实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在合理范围内酌情判定责任承担方式,避免“举证难”制约甚至阻碍当事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合理规制。
二、遇到邻里纠纷如何处理更妥当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以“尊重边界、主动沟通”为原则,以“换位思考”为前提,小事包容、大事理性,才能维持和谐邻里关系。如遇纠纷,还需先冷静沟通,态度平和说明情况,避免相互指责。若沟通无果,可找物业或居委会调解,借助第三方客观协调解决。仍无法解决时,保留证据如照片、聊天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和谐、友善是公民应秉持的价值准则,更是文明社区的基石。希望大家以友善之心对待邻里,理性化解矛盾,让和谐理念融入生活,共同营造温暖和睦的社区环境,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邻里互助中落地生根。
杨晖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唯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星野拾光(上海)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案审理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其价值在于:一是明确“放任”行为构成过错侵权,楼上对家中认知功能障碍老人的行为负有管理义务,未阻止即属不作为侵权;二是引入生活经验法则弥补证据短板,衣物被污造成的清洗费、折旧损失具有普遍性,酌情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小惩大诫”的原则,既明确否定了侵权行为,也通过个案引导大家规范日常行为,为类似小额、日常侵权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坚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同时也彰显了司法对生活常理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候卫清
漫画:刘诗谣
摄影:苏弋
视频:赵玲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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