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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征求意见 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

转自: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2025-08-29 17:17:30

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向社会公开征求《上海市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意见并发布相关通知。

征求意见稿明确,绿色外债,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且专项用于支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规定条件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

征求意见稿指出,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专项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严禁绿色外债融入资金直接或间接挪作他用。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推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上海市稳妥有序开展绿色外债外汇管理政策试点,根据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上海市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意见。为尽快推动试点政策落地,便利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开展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5年9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电子邮箱:zbxm@sh.pbc.gov.cn

2.通信地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管理二处(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并在信封上注明《上海市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上海市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便利非金融企业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等原则,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外债,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且专项用于支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规定条件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按照本操作指引参加绿色外债业务试点,根据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借用外债(以下简称“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0.5,其余参数参照现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与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三)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四)选择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

(五)具有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融资需求。

参与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非金融企业中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原有绿色外债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至到期,外债资金仍可正常使用,待还本付息完毕后可按规定注销该笔外债。

第五条 银行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绿色分类管理功能的电子系统。

(二)具备完善的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分工、业务授权、绿色企业客户准入退出、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实施规范、风险业务清单、统计监测、可疑交易预警与报告、应急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

(三)配备绿色金融和外债业务合规专职岗位及熟悉绿色金融和外债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 非金融企业申请参与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应在外债提款前到上海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以下简称“登记银行”)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除普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所需提供审核材料以外,还应提供资金专项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的承诺函、企业转型规划(仅低碳转型项目需提供),以及外债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第七条 登记银行办理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登记前,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审核非金融企业债务人主体资格和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第八条 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专项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严禁绿色外债融入资金直接或间接挪作他用。

第九条 登记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录入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签约(变更)登记协议信息时,应在“借款项目名称”栏目中填写“绿色外债试点(GED)”,同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本笔绿色外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为×××美元”。另外,登记银行还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相关要求,及时报送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GED”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GED”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GED”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GED”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GED”字样。

第十条 登记银行应密切跟踪绿色外债试点业务资金使用情况,严格履行相关风险交易报告义务。所在地外汇局应密切跟踪监测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开展情况,依法对参与企业和银行进行监督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第十一条 本指引未明确事项,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3.3、9.1、9.2等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第九条第一款中“借款项目名称”栏目和备注栏的填写或标注要求,自绿色外债相关系统功能上线之日起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解释。

( 注:GED:GREEN EXTERNAL DEBT)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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