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风险
天上掉下个“稳赚不赔”的大馅饼
某公司在沪主要经营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业务,为增加公司对外服务车辆数,吸引更多车主委托其公司代理租赁车辆,对外发布了“你买车,我包租”广告宣传,并在宣传中声称“全款5年的纯收益72,100元,年化的话是能够达到5.13%”“不要有任何顾虑”“完全没有顾虑”“高收益 无风险”“五年总收益高达42,640元”等,同时以已委托其公司代理租赁的车主分享体验的形式,向消费者表达了“每月租金准时到账”“活动和公司靠谱”“不用操心”等承诺。
该公司发布的上述广告宣传,属于招商、金融等投资类商品(服务)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今年2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6.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发布招商、金融等投资类商品(服务)广告,要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投资活动存在风险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投资者受投资项目的专业性限制,一般情况下,不能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在此类广告中必须醒目明示此类投资风险和责任承担。
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作出的保证投资收益的承诺都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广告中的保证性承诺,容易欺骗、误导投资者,属于此类广告法律禁止的重要内容之一。
禁止推荐、证明的主体不仅包括学术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也包括专业人才、受益者等人员。这些广告行为,利用了专业机构(或者单位和组织)权威性、公信力,扩大了受益者这些非典型案例的影响力,极易导致投资者盲目跟风,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防控意识。禁止的形式既包括用单位或个人的名义进行推荐、证明,如直接在广告中体现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等,也包括用单位或个人形象进行推荐、证明,如在广告中有单位或个人的照片、音频、视频等。这些也属于此类广告法律禁止的重要内容之一。
供稿:市局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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