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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饼”稳赚不赔!汽车租赁公司被罚26.25万

转自:上海市场监管 2025-08-29 11:55:07

年化 5.13%

5年纯收益72,100元

没有任何风险

天上掉下个“稳赚不赔”的大馅饼

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沪主要经营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业务,为增加公司对外服务车辆数,吸引更多车主委托其公司代理租赁车辆,对外发布了“你买车,我包租”广告宣传,并在宣传中声称“全款5年的纯收益72,100元,年化的话是能够达到5.13%”“不要有任何顾虑”“完全没有顾虑”“高收益 无风险”“五年总收益高达42,640元”等,同时以已委托其公司代理租赁的车主分享体验的形式,向消费者表达了“每月租金准时到账”“活动和公司靠谱”“不用操心”等承诺。

该公司发布的上述广告宣传,属于招商、金融等投资类商品(服务)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今年2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6.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发布招商、金融等投资类商品(服务)广告,要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01
必须在广告中醒目明示风险和责任承担

投资活动存在风险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投资者受投资项目的专业性限制,一般情况下,不能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在此类广告中必须醒目明示此类投资风险和责任承担。

02
此类广告发布内容禁止含有保证性承诺

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作出的保证投资收益的承诺都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广告中的保证性承诺,容易欺骗、误导投资者,属于此类广告法律禁止的重要内容之一。

03
禁止利用某些单位或个人作推荐证明

禁止推荐、证明的主体不仅包括学术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也包括专业人才、受益者等人员。这些广告行为,利用了专业机构(或者单位和组织)权威性、公信力,扩大了受益者这些非典型案例的影响力,极易导致投资者盲目跟风,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防控意识。禁止的形式既包括用单位或个人的名义进行推荐、证明,如直接在广告中体现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等,也包括用单位或个人形象进行推荐、证明,如在广告中有单位或个人的照片、音频、视频等。这些也属于此类广告法律禁止的重要内容之一。

供稿:市局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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