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十七批法答网“精选答问”共5个( 点击查看详情),上海法院1则答问入选。
前期,上海法院已有9则答问和4则提问入选法答网“精选答问”。
该答问主要围绕“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如何认定?”进行了解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董春凯提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戴曙答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叶琦审核。
问题
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
给付抚养费诉讼请求虽涉及金钱给付,但根据其案件性质,不宜认定为财产性诉讼请求,而应按照非财产性诉讼请求处理。主要理由是:抚养费纠纷是指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引发的纠纷。抚养费纠纷的诉讼请求一般为要求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给付抚养费,表面上表现为金钱给付,实际上是要求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因此,虽然给付抚养费诉讼请求涉及金钱给付,但是并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财产性诉讼请求,而应当按照非财产性诉讼请求处理,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给付问题往往会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此时应当按照“离婚案件”确定诉讼费用。但是对于仅诉请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则不宜按照“离婚案件”确定诉讼费用。这是因为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抚养费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列于第三级案由“抚养纠纷”之下,而非列于第三级案由“离婚纠纷”之下。因此,未成年子女仅诉请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目规定中的“其他非财产性案件”,诉讼费用按照“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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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蒋梦娴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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