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投资性权利,在现行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股权登记是其持有股权的重要依据。股东之间可以进行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如果目标公司在新三板上挂牌后又摘牌,目标公司应如何管理其股权?股东间发生的股权转让又该如何处理?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新三板挂牌公司摘牌后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董某为某股份公司(系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武某亦是该公司股东之一。
2021年6月,武某、董某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武某将其持有的某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给董某,股权转让款为20万元,并约定该协议在某股份公司主动终止挂牌(即摘牌)成功后生效,若公司主动摘牌失败,则协议无效。
此后,武某、董某又签署了相关债权债务抵销的补充协议,约定董某同意武某将所欠10万元本金及0.54万元利息提前冲抵应支付的回购款,即在某股份公司终止新三板挂牌成功后,董某仅需支付剩余回购款9.46万元即可。
2021年7月1日,某股份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已同意其终止新三板挂牌。公告中还提到,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后,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公司股票的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2021年7月12日,中登北京分公司出具相关文件表示其已将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份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有关证券登记的数据和资料移交给某股份公司。
因董某未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款,武某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董某支付股份转让款9.4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董某辩称,武某取得股份是在某股份公司新三板上市前通过认购新增股本方式取得,但其未提供相关增资或认购协议,也未缴纳出资,亦未提供其在新三板挂牌登记的股份信息,因此武某也未取得公司股份。现某股份公司已从新三板终止挂牌,没有任何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案涉转让股份变更登记手续,董某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某股份公司述称,公司自设立以来未有股东名册等记载股东权益的凭证或文献。未在新三板挂牌时,公司股东情况以工商登记为准。挂牌后,公司股东情况以新三板登记为准。终止挂牌后,公司并没有开过股东会,因经办人员离职,公司不清楚到底有多少股东,公司内部治理目前处于瘫痪状态。
庭审中,武某提供了某股份公司登记资料显示,公司曾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增资扩股及修改章程的议案,增加的全部认缴出资由新增股东以现金形式缴付。另,公司半年度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载明武某为公司股东之一。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股份公司明确公司股票自2021年7月5日起终止挂牌,已符合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董某称武某未能证明其持有某股份公司股份,与已公开的某股份公司登记资料、公司半年度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均不符,与其签署以上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亦有矛盾,故对董某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信,董某作为某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在终止挂牌及登记后应接收过某股份公司有关证券登记的数据和资料。
关于武某持有某股份公司股份的交付问题,涉案股份由某股份公司进行管理,但某股份公司称其并无股东名册,在终止挂牌后也未召开过股东会,还表示因相关经办人员离职不知晓终止挂牌后的股东情况,系其自身未妥当处理终止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与武某无关,董某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支付款项,显然违反了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案涉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并赔偿武某损失。
据此,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董某支付武某股份转让款9.46万元,并向武某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朱春叶
现任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四级高级法官
原任虹口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冯涛
虹口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
“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也是股民常能听到的名词之一。当目标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又摘牌,在此期间进行了股权转让的股东要学会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仔细甄别后操作。
一、在股东已举证其持有股权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股权归属存疑为由拒绝认可股东身份,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实践中,有的公司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后,公司内部治理处于瘫痪状态,亦未配置股东名册等。此种状态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应切实维护好股东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股东及其股权的管理工作。在股东已举证公司挂牌期间其持有股权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股权归属存疑等为由拒绝认可其股东身份,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武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挂牌期间其股权持有情况。董某以股权归属存疑为由拒绝认可武某股东身份,但该抗辩系因董某、某股份公司未能妥善管理好股东名册所致,董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能以此拒绝认可武某的股东身份。
二、新三板终止挂牌后,公司管理股东名册、保障股东权益可采取的方式
股东名册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依据,管理好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要求。公司在新三板上终止挂牌后不代表公司主体消亡,更不代表股东权益消灭,股东对公司的股权仍依法存在。根据相关规定,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中登北京分公司不再为其提供股权登记结算服务。在中登北京分公司将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份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登记数据和资料移交给终止挂牌公司后,终止挂牌公司除可以选择将上述数据资料登记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外(需支付托管费、交易手续费等费用),还可以基于成本考虑选择由其自行管理上述数据资料,即自主制作并管理股东名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金融审判庭
文字:冯涛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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