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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法学前沿》集刊2025年第1卷

转自:上海市法学会 2025-07-08 16:21:41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高质量发展,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出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4卷,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获评为“AMI(集刊)入库集刊”。2023起,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法学法律研究的使命任务,焕新出版“上海法学研究”系列集刊,分别为《智慧法治》《新兴权利》《法学前沿》《法治文化》《法治实务》《法律研究》等6种。其中,《法学前沿》主要选刊新兴领域的创新制度研究和相关法律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的学术论文。期待法学法律学人携手共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持续完善贡献学术智慧。
《法学前沿》的唯一投稿邮箱:fxqyjk@vip.163.com
《法学前沿》集刊2025年第1卷目录

——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研究文集

主题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研究

长三角区域治理现代化研究

超大城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方法论阐释——以上海市普陀区“靠谱解纷”探索为例的研究

张   伟    邹   鹏

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助推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路径——以长三角四地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情况为例

尤   洁    陆   越

市域社会治理中的人口老龄化司法应对——基于上海市基层法院2018-2022年涉老年人民事案件审理情况之实证分析

周   圣    张   玙

社区矫正对象再融入的社会性约束研究——以南京市J区为例

姜   浩

社区矫正脱漏管检察监督问题分析——以四省七县交界处D县社区矫正为样本

张海龙    史绪广

管理措施的实践反思与制度重构

徐红军

长三角区域数字法治建设研究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理论架构与新设路径

万   浩

侵犯著作权罪保护法益的价值选择——基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之争的思考

王婕琼    郑林贝

产业链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主体类型及义务分配

吕丹丹

智能化法律解释: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司法解释与案例中的技术路径与应用

王梦旭

“被遗忘权”的定位与实现——以新兴(型)权利的证成标准为视角

杨心雨    李   睿

数据偏见侵害人格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袁梦迪

流量劫持行为的类型分析与刑事法界定

周保强    蒋   昊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思考

朱   枫

刷单炒信行为中虚假广告罪的证成

赵拥军    吴娟平

长三角区域司法实务研究

法院委派型律师调解员权威性树立问题研究——以家事纠纷解决为视角

陈洁茹    庄小香

“诉前委派调解”到“司法确认”之程序重塑——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机制构建

朱唯伟

穿透式思维在涉异常金融行为纠纷审理的应用路径探析

刘   婷    张方圆

涉外商事领域检察工作的问题分析和路径探讨

安文录    王晓伟

“诉前调解+赋强公证”解纷机制的智能化路径研究——以金融纠纷为研究对象

刘   月

专利恶意诉讼的实质判定与刑事规制

郭   箐    张庆立

“执行程序空转”的三种类型与四维消解

欧   平    洪童寅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检察协作机制研究

杜宝青    童佳宇

长三角区域高质量发展研究

共生视角下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治理路径建构

李   

行政裁量基准的逸脱条款研究——基于953份法律文件的分析

刘宇君

论食品安全犯罪中从业禁止的行刑衔接

陈佳雯

论网络暴力的看门人规制

唐诗愉

认罪认罚案件中刑事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研究

陈逸伦

再论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的行刑衔接问题

钟   

长三角区域生态一体化的法治保障研究

付宇航    陈瑞娟

长三角区域治理现代化研究

1.超大城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方法论阐释——以上海市普陀区“靠谱解纷”探索为例的研究

作者:张伟(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邹鹏(华东政法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副研究员)
内容摘要:超大城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方式表现为在社会基层治理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以及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上海市普陀区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过程中提出“靠谱解纷”治理模式,以这一模式为样本,超大城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方法论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在党的领导方面,表现为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组织引领;二是在“三治”结合方面,体现为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三是在科技赋能方面,体现为牢牢把握前沿科技发展态势,充分利用新型治理资源,稳妥推进科技赋的基层实战,提高治理效率和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创新数据应用。
关键词:超大城市  枫桥经验  方法论  靠谱解纷  社会治理  基层治理
2.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助推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路径——以长三角四地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情况为例

作者:尤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陆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规则,指导全国法院有序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在司法建议工作推进过程中,全国法院涌现出一批社会影响力大、矛盾化解效果突出、深化诉说治理的“优秀司法建议”。然而,审判实践中仍存在建议问题线索挖掘不充分、制发能力欠缺、建议治理效果薄弱的困境。通过分析江、浙、沪、皖四地法院公开宣传的113件优秀司法建议发现,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是以一建议治群案,以一建议护众人,以一建议促发展,对社会治理效用重大的审判延伸举措。具体包括“风险预防型建议”“行政监督型建议”“问题共治型建议”,法院分别从提示者、监督者、合作者角度参与社会问题群防群策群治。提升司法建议社会治理效能,需要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运用“三层过滤”筛选程序找准社会问题,借助“内外赋能”分析模型把握社会病灶,融入“联合攻坚”合作模式解决社会问题,完善“持续跟踪”考核管理检验治理效果,四处并举促进司法建议职能发挥。
关键词:司法建议  社会治理  府院联动  综合治理  风险预防  审判职能
3.市域社会治理中的人口老龄化司法应对——基于上海市基层法院2018-2022年涉老年人民事案件审理情况之实证分析

作者:周圣(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张玙(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社会面临医疗护理资源紧张、劳动力结构变化等多种问题,需要完善人口老龄化的法治保障。涉老民事案件审理情况,既是人口老龄化发展和社会治理情景的侧影描摹,更为我们做好人口老龄化司法应对提供了数据基础和举措依归。上海是国内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之一,以上海市的涉老民事案件为样本,分析其呈现特征、发展态势和裁判难点,能够从司法制度、审理模式、裁判方法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应对建议和策略。
关键词:涉老案件  人口老龄化  涉老审判  老年人权益保障  社会法  市域社会治理
4.社区矫正对象再融入的社会性约束研究——以南京市J区为例

作者:姜浩(南京江北新区综合治理局行政主管)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对象再融入是相对于社会融入的概念阐述的。社区矫正对象再融入的作用是在纠正不良习惯、改变不良行为,重塑价值观后,重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其非监禁刑罚的性质可以使其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情况下,并借助政府、社区、社会爱心人士以及亲人的帮助下能更好地地适应社会并且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通过对J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调查研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再融入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社会排斥和社会支持系统的断裂,包括就业市场排斥、社会群体排斥;家庭关系资源断裂、社会关系资源断裂、自我拥有资源断裂,这种主要存在的问题和资源断裂导致社区矫正对象再融入社会进程缓慢,限制很多,社会性约束强烈。
关键词:社区矫正对象  再融入社会  社会性约束  非监禁刑罚  社会排斥  社会支持
5.社区矫正脱漏管检察监督问题分析——以四省七县交界处D县社区矫正为样本

作者:张海龙(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史绪广(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内容摘要:脱漏管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实务中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不到位是造成脱漏管的主要因素。以处于四省七县特殊地理位置D县社区矫正为样本,深入分析该县脱漏管发生的原因及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各种挑战。对于如何规范社区矫正监管工作、降低脱漏管发生,分享了该县的应对措施,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  脱漏管  日常监管  四省七县  社会力量
6.管理措施的实践反思与制度重构

作者:徐红军(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立法事务处副处长)
内容摘要:管理措施是浦东新区法治保障的新形式,各界对它的认识尚未形成共识。管理措施的性质和权限是其基础性问题,从性质上看,管理措施是依授权制定的具有创新性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从权限上看,管理措施可以对“暂无法律法规或明确规定的领域”进行先行先试。目前管理措施面临制定主体职责分工不清、是否拥有变通权有争议、制度创新边界不明、制定程序有差异、备案审查标准不统一等现实困境。有必要通过完善制定主体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赋予更大制度创新空间、推动制定程序融合优化、健全备案审查沟通协商机制等方式对管理措施进行制度重构。
关键词:管理措施  规范性文件  法治保障  现实困境  制度重构

长三角区域数字法治建设研究

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理论架构与新设路径

作者:万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庭)三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基于著作权法人类创作和“思想表达二分法”要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应构建区别于“作品理论”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路径。首先,基于知识产权激励论和洛克财产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具有“激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步和人类创作良性发展”三项保护目的和“劳动付出与回报相协调、不得损害知识产权共有领域与人类作者创作空间”两项考量因素。其次,构建以公共利益为平衡砝码,由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所有者和使用者组成三维坐标系的四元模型,论证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权利共有模式为最优解,权利份额以约定优先,若无约定,以各自创造性贡献比例确定。同时设立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人工智能应获收益,并以三项激励目的为宗旨,运用收益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进步、支付“被投喂作品”许可费等,实现人工智能与人类作者的正向反馈。最后,基于上述内容提出具体法条建议。
关键词:人工智能  生成内容  著作权  独创性  激励理论  洛克财产理论
2.侵犯著作权罪保护法益的价值选择——基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之争的思考

作者:王婕琼(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郑林贝(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应当适应目前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的客观现实。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的争议会对现有的侵犯著作权罪保护法益产生挑战,引发了对著作权法益边界和保护目标的深刻讨论。“私权说”强调著作权保护应以个体创作权为核心,侧重对创作者个人权益的保障;而“秩序说”则认为,著作权制度不仅应关注个体创作的保护,更应促进社会竞争秩序和创新环境的稳定。面对这两种观点争锋,应在借鉴实践关系理论,把握规范主体的基础上,依托我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与相关著作权立法的首要目的,选择更能激励社会整体利益并符合人工智能发展需要的保护法益“秩序说”,这不仅能够更好地平衡社会整体利益,还能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与法律的冲突,为未来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  私权说  秩序说  人工智能生成物  作品属性  独创性
3.产业链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主体类型及义务分配

作者:吕丹丹(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迅速发展,模型即服务(MaaS)等新型服务模式出现,技术进步为社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包括数据安全风险、生成虚假有害信息、隐私泄露风险等,对于涉及的参与主体及其义务分配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产业链的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加大了人工智能治理的难度。生成式AI的典型服务模式和人工智能的价值链包含多种类型,不同类型下的主体类型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应进一步区分。欧盟人工智能法讨论了价值链上主体的分类、风险治理下的义务分配原则、人工智能价值链中的义务分配机制以及对于开源人工智能价值链上义务的豁免,可以作为借鉴。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坚持分级分类治理和推动开源共享参与式治理,在义务主体上区分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三类义务主体,在义务分配上构建链式义务治理架构,通过对生成式AI产业链不同层级的治理策略分析,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价值链  服务提供者  技术开发者  主体责任  人工智能法
4.智能化法律解释: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司法解释与案例中的技术路径与应用

作者:王梦旭(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智能化法律解释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显著提高司法效率与判决一致性。然而,技术在赋能法律领域的同时,也带来了隐私、安全、伦理和公平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在法律文本解释中的应用,包括语义分析与文本分类技术,以及法律术语的语义理解,研究智能化法律解释在司法解释与案例应用中的实际实践,例如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的智能化应用,以及相关行业应用在司法解释辅助功能中的角色,从而探讨智能化法律解释的挑战与风险,包括数据质量与算法偏见、隐私与数据安全、法律解释的伦理与规范性等问题。这能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指导,并为智能化法律解释的发展和应用提供有效的路径与策略。
关键词:法律解释 人工智能  大数据  司法解释  司法辅助功能  人机合作
5.“被遗忘权”的定位与实现——以新兴(型)权利的证成标准为视角

作者:杨心雨(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睿(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由于对“被遗忘权”的性质和定位认识不清,学界对相关问题的讨论难以达成一致。依据权利理论的一般观点,“被遗忘权”作为新兴利益且能够被现行法律体系所容纳,具备成为新兴(型)权利的基本条件。但“被遗忘权”蕴含的“信息自决”价值理念和客体范围均未超越个人信息权,并且从功能上看,其只是实现个人信息权的一种手段。因而“被遗忘权”并非权利,而是权能。通过梳理欧盟“被遗忘权”的立法进程可知,“被遗忘权”实质上被“删除权”所包含。在我国现行法未明文规定“被遗忘权”的情形下可以借鉴欧盟对二者的关系定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第1款可以作为主张“被遗忘权”的请求权基础。当被遗忘权与公共利益冲突时,比例原则可作为利益衡量的工具。
关键词:新兴权利  被遗忘权  删除权  比例原则  公共利益  个人信息权
6.数据偏见侵害人格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袁梦迪(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据偏见作为数字化时代的负面效应,不同于主观性强、追责明晰、纠错容易的算法歧视。数据偏见分为人为、机器数据偏见两类,具有发生必然性、高隐蔽性、主体地位不对等、动态连锁性等特征,易于侵害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和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权,提出了法律规制的新挑战。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理论和场域风险控制理论,应厘清人为数据偏见侵害人格权认定规则:细化数据主体信息访问权,扩张偏见事由范畴以认定侵权行为;排除间接损失,以纯粹经济损失为限动态评价损害事实;以合理预见理论认定侵权因果关系;以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数据处理者主观过错。同时针对数据偏见对人格权的影响程度进行数据分级治理和数据分析工具分类治理,以明晰机器数据偏见侵害人格权的注意义务层次。
关键词:数据偏见  人格权  侵权认定  数据分类分级  过错推定原则  注意义务
7.流量劫持行为的类型分析与刑事法界定

作者:周保强(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蒋昊(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流量劫持行为的行为定性争议颇多,究其本质,这一适用困境源于流量劫持行为所侵犯法益含混不清、关联罪名的罪间边界划分模糊等成因。以明确流量劫持行为类型为事实基础,根据作用原理标准,流量劫持可分为域名劫持与数据劫持两种基本行为类型。其中,数据劫持行为尚不具备刑事可罚性,而域名劫持的行为明确指向法益侵害,在罪刑规范上符合该当性。在法益侵犯层面,流量劫持行为所指涉法益较为复杂,应当明确其侵犯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这一法益;在罪间关系层面,流量劫持行为所涉及的计算机类罪之间并非形成互斥关系,若产生适用分歧,应采用想象竞合的原则进行处断。
关键词:流量劫持  行为类型  罪间边界  法益侵害  非法控制
8.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思考

作者:朱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新时代,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于企业价值创造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助推力。然而,现有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要求,数据要素在参与生产与价值创造中,也暴露出诸如难以确权和计价、交易界限模糊、恶意避税、税款流失等现实问题。在此背景下,如何构建合理的数据要素税收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合理的数据征税政策有利于优化税收结构,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财政收支稳定。基于此,应立足于数字经济的宏观背景,深入剖析了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现状与挑战,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数字经济背景下优化我国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路径和建议,从而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行稳致远。
关键词:数字经济  数据要素  征税  立法  税收制度
9.刷单炒信行为中虚假广告罪的证成

作者:赵拥军(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吴娟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内容摘要:通过刑事途径打击刷单炒信行为所涉及的各链条主体刑事责任的认定路径,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地将刷单平台以及空包网站经营者均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之外,与刷单平台较为类似的主体,即若网店经营者具有刷单炒信的需求,由从事代理(运营)刷单炒信业务的公司为其刷单炒信的,对于该主体刑事责任的认定,与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刷单平台、空包公司等主体除了从其组织体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着眼之外,亦不能仅凭抽象的表述以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的方式,提高店铺的交易量、好评度以及店铺信誉等,当然地适用或者排除非法经营罪或虚假广告罪等罪名的适用,需要结合涉案主体本身的特点,刷单目的、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刷单炒信非法经营  虚假广告  网店经营者  刑事责任

长三角区域司法实务研究

1.法院委派型律师调解员权威性树立问题研究——以家事纠纷解决为视角

作者:陈洁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庄小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内容摘要:律师参与调解是实现社会大治理格局的必经之路也是必要手段,但是由于律师天然的“逐利性”导致各方当事人对律师调解工作缺乏信任感和配合度,即律师调解员的工作具有明显弱权威性的特征。如何做好律师调解员,做到“一次调解”等于“一次事了”,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从家事纠纷解决为视角,从“我值得信任”:律师调解的起点、“我深刻理解你的处境”:律师调解的强化、“我切实为你解决纠纷”:律师调解的结果三个层次探讨法院委派型律师调解员问题,找到可以适用且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权威提升模式,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可参考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律师参与调解  权威性  家事争议  社会大治理  法院委派型律师调解员  家事纠纷解决
2.从“诉前委派调解”到“司法确认”之程序重塑——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机制构建

作者:朱唯伟(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五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加快构建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格局,如何做好“非诉挺前,诉讼断后”来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的话题。但“调解前置”作为一项非诉程序在我国并未进行规范立法,尚未成为正式的法律概念。本文通过探讨从“诉前委派调解”到“司法确认”的程序衔接。首先,立足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试点工作进行实践检视,论述民事调解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实务分类及运行困境。其次,回到理论分析,从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角度分析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及法律的缺位。再次,从诉前委派调解的机构、案由、程序、工作细则着手分析诉前委派调解工作的各项细则用于破解委派调解这一机制在运作过程中的困局。最后,着眼于司法确认程序延伸拓展,做好对于调解前置程序的机制构建,完善司法确认工作的立案、审查、救济等方面的细则,完善非诉与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
关键词:诉前调解  司法确认  纠纷解决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3.穿透式思维在涉异常金融行为纠纷审理的应用路径探析

作者:刘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方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一项全局性、全域性系统性工程,离不开金融的有力支持。纵观当前金融市场隐藏大量多样化且专业化的异常金融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官对异常金融行为事实识别难、援引监管尺度把握难等窘境,因此需要运用穿透式思维审理涉异常金融行为纠纷。但如何运用穿透式思维审理涉异常金融行为纠纷,以期实现长三角地区法律适法统一,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通过对规避监管类纠纷的金融案件进行梳理统计,择取不同金融领域所涉异常金融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从司法适用路径循规、自由裁量权检验、司法与监管衔接度考量三个维度认定异常金融行为效力的穿透式思维裁判路径。同时,从联动、传导、中立平衡三个层面构建司法与监管协同实质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路径,以高水平的金融司法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异常金融行为  规避监管  穿透式思维  效力认定  协同治理  长三角一体化
4.涉外商事领域检察工作的问题分析和路径探讨

作者:安文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晓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内容摘要:开展涉外商事领域案件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于大局发展的法治保障需求,积极应对商事创新改革的法律风险所采取的具体举措,也有着为了实现自身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内在动因。推动商事创新和司法支撑的衔接,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商事法律管理与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差异,明确涉外商事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原则,厘定涉外商事法律监督专业管辖和组织建构,围绕“四大检察”应差异化设置涉外商事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内容,并有序拓展涉外商事法律监督工作范围。
关键词:检察监督  涉外商事创新发展  法律监督  专门管辖  涉外法治  法治化营商环境
5.“诉前调解+赋强公证”解纷机制的智能化路径研究——以金融纠纷为研究对象

作者:刘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二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在多元主体的纷的背景下具有生长的正当逻辑,可以疏减法院的诉讼压力,向前延伸“枫桥经验”纠纷化解的内涵。但囿于非诉程序准司法效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稳定性不足,以及人民法院对“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力度不够等问题,该机制的纠纷解决功能受限。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自动执行特征与“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机理相契合,明确人民法院在非诉机制中有限参与的角色定位,探索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嵌入路径,构建“智能合约—‘诉前调解+赋强公证’一体化”的基本范式,以智能合约跨链扩展实现金融机构、法院与公证机构等多主体的协同共治,实现金融纠纷的智能匹配和多元化解。
关键词:枫桥经验诉前调解  赋强公证  区块链  智能合约  智慧法院
6.专利恶意诉讼的实质判定与刑事规制

作者:郭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庆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内容摘要:专利恶意诉讼即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无权利基础、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故意提起专利诉讼,致使相对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诉权滥用型侵权行为,宜以一般侵权行为四要件加以判定,在客观方面应以“行为人提起专利诉讼毫无合法根据”为核心,在主观方面应以直接故意中“行为人提起诉讼时明知无合法根据”为关键。从现实观察,专利恶意诉讼侵害多重法益,具有刑法规制必要性。站在实在法的角度分析,除虚假诉讼罪外,非法占有型恶意诉讼还可能成立诈骗罪,威胁逼迫型恶意诉讼还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毁人信誉型恶意诉讼还可能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关键词:专利恶意诉讼 虚假诉讼罪  非法占有型  威胁逼迫型  毁人信誉型  刑法规制
7.“执行程序空转”的三种类型与四维消解

作者:欧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洪童寅(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诉讼中存在“程序空转”,执行中同样存在程序空转现象但有其特殊之处。“执行程序空转”运行本身合法但无社会效果、消耗时间甚至产生负面效果。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执行依据存在执行力缺陷即无可执行,执行程序因执行依据不明、执行标的物客观障碍等无法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效率低下;二是无诉诸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即无需执行,此类执行案件可以通过诉外或诉中、诉后非强制执行以外的方式实现诉讼目的;三是执行程序内耗式运行即无效执行,集中体现为执行程序衍生严重,执行过于形式化,导致无法有效、快速实现胜诉者权益。执行程序空转成因是多方面的,应从以下四个维度消解:一是在法主体维度正向激励审判法官督促履行以及逆向抑制执行法官执行内耗,引导实质性化解;二是在法环境维度通过“府院联动”以及引入社会力量分流执行案件,多元化分解非必要执行案件;三是在法规范维度通过法律规范明晰审执衔接要素和规范执行救济程序,以此增加裁判的可执行性以及保证执行程序的效率;四是在法机制维度在法院内部优化立审执破联动模式,一方面减少执行案件数量的进入,另一方面出清现有的终本案件数量,实现执行资源合理分配。
关键词:执行程序空转  无可执行  无需执行  无效执行  府院联动  执行救济程序
8.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检察协作机制研究

作者:杜宝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检察长办公室干部),童佳宇(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内容摘要:自2018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示范区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治保障制度供给、检察产品供给,合力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但是,随着长三角一体化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在跨区域一体协同办案中也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将示范区检察机关多年来的协作机制进行归纳提炼,旨在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检察机关跨区域一体协同履职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  检察履职  检察协作  跨区域一体协同  示范区检察机关  数字检察

长三角区域高质量发展研究

1.共生视角下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治理路径建构

作者:李晶(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硕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围绕数字人民币钱包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共生系统,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公主体、以商户和用户为主体的私主体的共生单元。在当前数字人民币试点阶段,共生单元形成了偏利式共生模式,这与数字人民币钱包使用仍然有限直接相关。当然,数字人民币技术与已有的电子支付相比并未具有突出优势,也尚未形成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数字人民币钱包在治理过程存在的如上问题,仍需要从中国人民银行主体地位出发,以提高数字人民币钱包利益相关主体的整体利益改善当前无明显受益方情形,可以通过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改变当前技术和法律环境现状,据此形成封闭的治理路径。
关键词:数字人民币  法定数字货币  数字人民币钱包  共生  中央银行  数据产权
2.行政裁量基准的逸脱条款研究——基于953份法律文件的分析

作者:刘宇君(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行政裁量基准是为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但同时应警惕行政执法人员机械地适用裁量基准。应当赋予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裁量基准的逸脱权,在裁量基准文本中普遍设置逸脱条款,并完善逸脱条款适用的决策和说明理由机制。将逸脱条款打造为沟通严格规则主义下遵守裁量基准与逸脱的现实需求之间的通道,同时发挥逸脱条款对裁量基准的内部检视作用,通过个案正义的检视推动裁量基准背后深层次追求的平等对待的实现。
关键词:行政裁量基准  逸脱条款  决策机制  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  行政行为
3.论食品安全犯罪中从业禁止的行刑衔接

作者:陈佳雯(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实践中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宣告从业禁止期限问题,存在限制从业与从业禁止竞合标准不一,类案异叛乱象严重的情形。究其原因,属于对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理解存在偏差。限制从业和从业禁止虽性质不同,但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二者在通过限制劳动权以防止行为人在某一领域内利用职务再次违法或犯罪这一目的上具有统一性。在二者出现期限竞合时,应当坚持合并适用说。以从业禁止的顶格期限作为划分依据,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院可以援引食品安全法“终身禁入”的规定宣告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安全行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直接适用三至五年的从业禁止期限本身。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  限制从业  从业禁止  行刑衔接  劳动权  终身禁入
4.论网络暴力的看门人规制

作者:唐诗愉(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近来网络暴力屡禁不止,已造成多个受害人不堪压力之下结束生命的极端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传统国家治理方案以个案事后救济为特征,以个体惩治实现威慑预防效果为期待,但面临发生在虚拟空间、以动态变化的庞大参与群体为特征的网络暴力确属乏力,预防效果不显著。社会治理方案已经迎来协同治理、规则与技术结合的整体转变。以“看门人理论”为基础的技术型治理方案弥补了传统国家治理的滞后性、范围有限性等短板,当前看门人义务的制度性框架已经建立,但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以看门人理论为基础,提出建议,为看门人规制方案之完善提供参考,有助于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效果。
关键词:网络暴力  平台治理  看门人理论  生态治理  预防性治理  分级分类管理
5.认罪认罚案件中刑事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研究

作者:陈逸伦(马里兰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台的重大制度,是在刑事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对案件适用特别的程序,实现程序从简、处理从宽。随着认罪认罚从宽的不断深入推进,其制度实践价值不断凸显,但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比如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情形。被追诉人反悔问题不仅会影响诉讼效率,更关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模式以及具结书性质的认识。被追诉人反悔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难以保障;二是值班律师作用发挥有限;三是法官实质性审查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可进一步优化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加强对量刑建议的监督和约束、强化对认罪认罚案件实质审查、合理限制被追诉人反悔的条件等。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被追诉人  反悔权  程序保障  值班律师
6.再论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的行刑衔接问题

作者:钟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内容摘要:行政优先原则并无法律依据,且并非解决行刑衔接案件执法、司法质效问题的更佳原则。违反刑事优先原则的行政处罚,法院只能依法作出判决撤销部分或者撤销行政处罚,可以同时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而不能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违法、但不撤销行政处罚行为。我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执法司法双向会商制度已正式确立,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应遵循双向会商制度,但违反双向会商制度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可撤销或重新作出,也不必然导致刑事司法行为程序或实体违法。在双向会商过程中,行政机关或刑事司法机关针对行为人行为性质或数量出具的认定意见,不能当然作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性质类似于鉴定意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目的、证明力也均应依法经过充分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关键词:行刑衔接  行政处罚  行政优先  刑事优先  双向会商
7.长三角区域生态一体化的法治保障研究

作者:付宇航(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陈瑞娟(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长三角区域生态一体化现已被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由于环境问题的整体性特征,长三角区域在推动绿色协同发展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区域生态保护合作,应深入推动以长三角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发展,以实现经济绿色协同发展。目前长三角区域正积极探索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在绿色发展过程中还依然面临属地主义治理模式弊端、长三角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障碍以及区域生态协同立法中地方人大和政府互动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均表明,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要实现长三角生态一体化发展的目标,必须从协同治理的视角出发,完善相应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人大主导,政府协同”新治理格局,并将长三角区域生态一体化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关键词:绿色发展  生态一体化  区域协同发展  生态文明  生态补偿  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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