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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延长《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转自:上海税务 2025-07-01 16:29:12

关于延长《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发〔2025〕3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经评估,《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0〕10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9日

解读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有效期的规定,原《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0〕10号)将于2025年8月31日到期,经评估,本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需继续执行,因此对原《通知》有效期予以延长。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计税依据为应税矿泉水的销售量;二是对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在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三、《通知》实施期限

《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