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你知道吗?
空置房屋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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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答: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不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答: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张贴在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答:是的。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可在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答: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
答:禁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以停水电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答: 依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条件,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不合理,无法满足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生活和居住安全正常需求的,可提出调整申请。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涉及历史风貌保护的,应符合《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的相关规定。(二)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可结合居住区实际,通过增加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建成绿地上所建的棚架绿化不纳入折算)、垂直绿化形式以平衡绿化总量,其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可折算为地面绿地面积。增加的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与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同步完成。
答: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人,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部分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
答:业主立即向属地街道办和房管部门报告,政府可协调临时物业托管;业委会应紧急召开业主大会,商议选聘新物业或自治管理方案。无业委会的小区,街道应指导尽快成立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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