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上海长宁 > 文章详情

长宁律师提醒:外包用工也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转自:上海长宁 2025-06-30 14:40:13

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新型用工形式逐步出现,一些企业为了节省用工成本,采取劳务外包等灵活方式组织用工。对于这种用工形式,长宁律师提醒:外包用工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一鸣解释,“外包用工”指的是企业将一部分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由其他企业负责员工的招聘和管理,从实际操作来看,企业可以借助外部资源完成工作任务,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经营降本增效。

典型案例

某公司经营某外卖平台的一个配送站点,该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配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由该劳务公司负责配送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

劳务公司招募何某为配送员,而实际上,某公司对何某在服务费结算、考勤、任务执行监督等各方面进行管理,劳务公司未对何某进行任何管理。

一次,何某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受伤,以某公司、某劳务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此,周一鸣指出,虽然该公司未与何某订立任何协议,但对其具有劳动管理权,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应认为何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同时,在规避相应法律责任的新型用工案件中,仲裁和司法实践会更加谨慎依据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并非仅审查形式合同。若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而非劳务公司管理,则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反之,若劳动者仅接受劳务公司组织管理,这才是“真外包”。

律师提醒

对于企业而言,尽管采用外包的用工形式可以暂时降低用工成本,但无法从根本上避免法律风险。因此,谨慎选择用工形式,合规用工,是每一个企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法律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图片来源于千库网
撰稿:闫 漫

编辑:程 前

责编:颜文彬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