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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秀毓|人机交互载体变革与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转自:上海市法学会 2025-06-27 08:44:13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带来人机交互载体变革,AR交互界面等GUI特殊形态具有产品依附性削弱、美学功能性重叠、设计确定性降低等特性,对“以产品为载体”的GUI保护范式提出挑战。“以产品为载体”是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要件,也是GUI产业功能实现的依据。虚拟现实技术下GUI与产品载体的脱离状态推动了产业功能认定标准的演进,促进其“产品载体标准”向“产品应用标准”变革以契合科技发展和专利制度功能发挥的时代需求。虚拟现实技术下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回应需进一步明确GUI作为新设计的法律定位、采取脱离产品的GUI独立保护模式、有效衔接设计和产业保障产权实现、完善产品类别选择与权利范围固定审查规则。

引言

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拓展在专利领域掀起了新一轮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以下简称GUI)保护浪潮。用户界面是实现人与电子产品软硬件系统进行信息传递和交互的重要媒介,其呈现形式、方式、内容和效果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系统的迭代而不断革新。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的发展衍生出GUI新型样态,其可借助虚拟现实眼镜、头盔等可穿戴设备显示并可根据用户的肢体动作、眼球运动轨迹等指令进行交互,直接表现为虚拟现实空间立体呈现的AR交互界面或叠加在物理实景上的立体虚拟VR界面,较之传统GUI受到有形产品载体的限制更小,设计空间和应用范围更大。针对GUI的异维复刻和异维实施愈加频繁,GUI外观设计保护动力不断强化,成为当下技术与法律问题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

为应对虚拟现实应用中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挑战,国际层面已经有先行者对此作出了立法上的回应,如澳洲专利局于2023年公布设计专利规定修正草案,将“包括使用者界面和图像(Icon)在内的虚拟设计(Virtual Design)以及暂时性视觉特征(Transient Visual Feature新增纳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韩国于2021年公布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将“仅限用于设备操作或展示某项功能的,以及通过数字技术或电子方式展示的图形、符号等不在显示设备上显示的新型图像新增纳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与GUI并列作为不同类型的两类保护客体。日本2020年生效的外观设计法修正法改变了以往GUI必须依托产品的硬性要求,从性质上将GUI独立认定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图形、投影到非现实设备上的图像”可以独立于产品得到保护。

中国自2014年才明确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立法和审查层面都严格限定了“产品为载体”的保护条件,整体上缺乏保护GUI的理论依据、条文框架与审查衔接,以致在面临新技术对GUI保护的挑战时捉襟见肘,无法对虚拟现实技术发展下广泛存在的以非显示设备呈现的GUI进行有效的法治回应。有鉴于此,有必要借助虚拟现实应用中GUI保护挑战的契机,反思GUI制度保护初衷,厘清GUI外观设计保护的逻辑理论与制度需求,协调和弥合虚拟现实技术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冲突,完善GUI保护制度和审查标准。

一、人机交互载体变革对“以产品为载体”GUI保护范式的挑战

虚拟现实场景中GUI通过三维建模等软件实现与硬件设备、体感设备等的互联,运行时由一系列形象化的窗口、滚动条、菜单、按钮、图标、整体化布局设计等组成,帮助用户理解对应要素所代表的程序内容和功能,便于其指令下达并顺利实现信息的传递和交互,具有呈现形式上的三维虚拟性、呈现方式的多感融合性、呈现内容的自适应性和呈现效果的空间跨越性。虚拟现实技术变革了人机交互载体形式,开辟了GUI与电子设备载体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新样态,对GUI传统保护方式提出了挑战。

(一)
虚拟现实技术下GUI交互模式突破与载体变革

用户界面的形式、内容和视觉效果随人类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以实现人与电子产品软硬件系统信息传递和交互的目的。人机交互模式已经历经三次迭代,第一代命令行用户界面必须由键盘控制输入代码命令实现交互,指令下达仅限于计算机专业人员,应用范围窄。第二代图形用户界面通过点触特定可视化图形实现交互,历经以特定图标和窗口、菜单按钮、拟物图形和非真实图形为操作元素的交互媒介,随着互联网络和移动电子设备的普及已经因直观简易特性而广泛应用。在VR技术、传感设备、3Ds Max计算机建模软件等软件和硬件的配合下,虚拟现实空间成功开辟,虚拟现实应用已经在教育、直播、智能家居等领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各种虚拟产品和虚拟场景为单元的新型空间支撑起虚拟直播、虚拟漫游场景等各种应用活动的开展,使得用户可以通过交互式感官进行虚实交互高沉浸式体验,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形态交互叠加,新一代人机交互模式产生。

新一代GUI是新型人机交互模式下的界面形态,作为虚拟现实技术和增强现实技术应用的产物,可以脱离电子设备产品而独立存在。具体而言,新型GUI是借助虚拟现实眼镜、头盔等可穿戴设备可显示并可根据用户的肢体动作、眼球运动轨迹等指令进行交互的虚拟界面,直接表现为虚拟现实空间立体呈现的AR交互界面或叠加在物理实景上的立体虚拟VR界面。较之第二代GUI,其具有三维视图、交互式传感和脱离物质载体的特点,即人机交互界面由扁平化的二维图形变化为三维立体的虚拟形态,交互媒介从单一的视觉向触感、听觉、嗅觉、手势交互等多层次拓展,最为关键的,虚拟的用户界面改变了以往借助电子设备作为呈现界面载体的固定性,电子产品与虚拟用户界面呈现分离状态。

新兴的GUI在用户体验、应用拓展和产业升级上带来了积极效果,但随着诸多市场主体进军虚拟现实产业,竞争环境中虚拟用户界面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市场导向下虚拟的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愈加精细、精美和精致,界面交互图标、交互按钮、对话框等的美感新设计层出不穷,具有美感的虚拟用户界面逐渐成为供应商强化客户黏度的重要因素。此外,虚拟现实应用下用户往来于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异维复刻和异维实施愈加频繁,现实“复刻”虚拟的情形已经屡见不鲜,两相影响下虚拟现实场景中的GUI保护问题跃然纸上,迫在眉睫。

(二)
GUI新形态冲击“以产品为载体”GUI保护范式

虚拟现实技术赋予了GUI新的人机交互载体形态,脱离产品而独立存在的GUI呈现产品依附性削弱、美学功能性重叠和设计确定性降低的特性,冲击“以产品为载体”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亟须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就科技进步带来的GUI特殊形态给出法治回应。

1.产品依附性削弱

虚拟现实应用中的GUI对产品设备不具有依附性。GUI是以智能传感设备进行人机交互形成的无物质载体可视化三维投影,虽界面的形成仍需借助三维模型软件和可穿戴设备,但在界面呈现的方式上具备了显著的独立性,即GUI与三维模型软件和可穿戴设备都呈现分离状态,不存在任何物理层面的依附和交叠,这与以往依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存在的GUI存在明显区别。产品与设计不可分离历来是中国外观设计保护的基本标准。显然,虚拟用户界面虽然包括用户界面的设计要点,但基于其三维虚拟影像的虚拟空间呈现和物理空间叠加呈现效果,在虚拟空间并不存在特定的物质产品载体进行,更不在产品上呈现界面内容,造成其外观设计保护主张与现行“以产品为载体”的保护标准冲突,现行立法规定与图形用户界面保护需求之间存在条文与现实的割裂鸿沟。

2.美学功能性重叠

虚拟现实应用中的GUI与产品设备分离,削弱了GUI“工业产权”属性,模糊了外观设计专利与作品之间的边界,导致GUI成为美感功能叠加的共同客体,对如何清晰界定GUI的保护路径带来挑战。存在于虚拟空间中的界面属于服务用户需要设计的界面,多具备精美、严谨、对称等美学功能,用户界面的“设计”功能得到强化和凸显,以虚拟用户界面的三维形态和设计美感为标准,作为独创性想法表达的立体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保护类型都可能同时满足,虽然前两者具有的是艺术领域的审美意义,而后两者具有的是科学领域的审美意义,但显然何种类型的美感并不会影响虚拟用户界面作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认定结论。

3.设计确定性降低

虚拟现实状态下的GUI具有明显的动态性和不可预测性,人工智能技术和算法模型驱动下GUI自动化和智能化趋势凸显,自适应特性消解了界面内容的有限预测和变化范围,模糊了GUI的权利保护边界。虚拟现实3D界面可以根据用户的视角、转向、选择、位置的不同模拟人的视域不断进行界面的调整,自适应用户界面中,界面的呈现内容与效果会根据用户行为的变化在结合过往行为追踪、数据计算和需求预测的情况下进行个性化的实时调整,这与互联网时代呈现静态和可穷尽列举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变化视图的情形存在显著差异。GUI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确定性”是固定用户界面变化范围的必备要求,也是确定专利权权利边界和判断侵权与否的前提,但显然,虚拟现实技术下GUI的动态性和自适应性使得界面的呈现内容具有不可预测性,权利范围的“确定性”的判断方式和审查标准尚需进一步调整。

二、“以产品为载体”GUI理论保护范式的功能反思与革新拓展

(一)
“以产品为载体”的法律定位与功能反思

GUI法律构造不清和产品载体要求的理论依据不明严重阻碍了中国GUI保护水平提升,亟须从科技与法律交互角度对GUI、产品载体以及计算机软件的关系进行拆解,并分别理清三者在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中的功能价值,为产品载体要件的存续或调整提供制度上的内生性依据。

1.“以产品为载体”是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要件

中国对于GUI的保护已持续10年,始终将“以产品为载体”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前置要件,但对于“以产品为载体”在GUI构成要件中的定位以及该要件设置所发挥的外观设计制度功能却未曾释明,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下新型GUI的衍生更是将GUI法律解构需求推至顶峰。学界和实务界围绕GUI法律构造都进行了探索,“奇某与江某”案中关于计算机软件和产品之于GUI的法律意义更是开启了理论与实务相称的GUI研究需求,而后频出的同类案件也存在诸多同案不同判的裁判思路,致使GUI法律构造问题即便持续发酵至今仍未能达成一致。目前国内围绕GUI律构造主要形成三种代表性观点:其一主张GUI一元构造论,认为GUI的本质是一种界面设计,不管是计算机软件还是产品都非GUI法律构造内容,与GUI相关的产品仅具有分类功能”;其二主张GUI二元构造论,认为外观设计所保护的GUI是界面设计与计算机软件的结合,“软件才是GUI进行装饰性设计与实用性应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灵活理解‘有形产品’的认定,将无形的软件认定为GUI法律意义上的载体”;三主张GUI三元构造论,认为GUI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前提是集界面设计、计算机软件和产品于一体,三者缺一不可”。

GUI是一类软硬结合的特殊外观设计,其功能的实现离不开作为“大脑”的计算机程序、作为“眼”的视觉感知界面,和作为媒介的电子产品,三项结合可以使得用户识别到界面的设计美感进行人机交互,并在产业上进行批量应用。第一,GUI以用户界面形式存在。GUI是设计师基于计算机程序规律、结合用户交互习惯、心理倾向、审美需求等多方面内容后形成的页面设计成果,直接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可以确定的界面外观,使得消费者可以在同等功能类别产品上直接辨识出美感进而更倾向于因其美观的外观而进行消费决策。第二,GUI具备人机交互能力。用户体验和交互效果是GUI产生和不断革新的驱动力,用户通过对GUI施以点触、手势、声音等行为能够将指令下达给计算机软件,再由GUI将计算机软件的反馈信息进行呈现。第三,GUI借助产品予以呈现并实现工业化应用。GUI单独以界面形式存在,在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前需借助物理层面的产品载体进行呈现和投入工业化稳定实施和应用,脱离产品的GUI无法满足专利权的工业属性,无法起到促进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

2.“以产品为载体”是GUI产业功能实现的依据

GUI是科技与法律并行发展的结合体,基于其功能实现路径可以厘清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法律构造。GUI集美感属性、交互属性和工业属性于一身,GUI功能的发挥离不开三个属性的共同作用:其一是由各种设计要素组成的可为用户感知的界面设计,包括电子产品的控制面板设计和全息投影形成的界面成像等;其二是控制人机交互运行的计算机控制中枢,其根据用户的指令进行程序的推进或信息的传递;其三是作为界面设计所依附呈现和产业化应用的电子产品。

第一,界面设计实现美感功能。GUI的法律本质是凝结智力劳动的新设计,是脱离功能的设计美感的集中体现。GUI的设计要素丰富,虽然各国的规定略有差异,但一般都规定了形状、图案和色彩为构成要素的主要类型,上述要素和要素的组合既可以体现在整体的完整界面,也可以是页面局部的各类图标、菜单、窗口、指针设备。知识产权的客体以有形无体”的智力成果为对象,所保护的是一种经过人类创造性劳动所产出的无实际形体的脑力成果,正如著作权保护独创性思想的表达,发明专利保护技术方案一般,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一种,其保护的是个性化的设计,即GUI只是一种工业设计的“表达”,传统的有形物质产品同样可以作为新设计的表达将设计理念和构思进行固定,但设计作为有形无体“智力成果”绝非等同于有形有体的产品。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隐藏在用户界面背后的脑力设计,这一设计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区别性等授权要求,能够稳定且通用地在不同介质上进行呈现,进而实现交互功能。清晰界定GUI作为新设计的法律定位,是判断GUI与计算机软件和产品关系的逻辑起点。

第二,计算机软件实现交互功能。计算机软件是GUI交互功能实现的控制终端。从二者的传输关联和界面显示上来看,计算机软件是GUI显示内容和呈现效果的控制中枢,GUI是计算机软件与用户交互的“窗口”。从依附关系上来讲,二者共同作用实现人机交互功能,二者存在联系但绝非同一事物,而是分属于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将GUI认定为计算机软件的观点虽然尽力为GUI与产品脱钩寻找依据,但实际上仍混淆了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新设计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存在的客体差异,且计算机软件无法摆脱其不可直接为消费者感知的“有形无体”特性,作为内在运行支撑的计算机软件无法单独实现GUI的设计美感功能。需注意的是,交互功能虽然实为大多数国家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求,但仍存在部分国家对此不作限定,如美国就不以具备人机交互功能作为GUI保护的前提,且在事实上已经就开机界面、游戏界面等不具有交互功能的图设计授予数百件GUI专利。

第三,产品载体实现产业功能。产品是GUI产业应用功能的实现媒介。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基于专利权作为工业产权的本质要求,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作出的新设计同样应当是能够适用于工业应用的,这就要求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并形成批量重复性生产和稳定效果。为满足产业应用属性,中国要求GUI必须能够以产品为载体,只有附着于产品才可进行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并得到授权。对于与产品脱离的具有美感的三维显示界面不能纳入GUI保护范围。专利权以控制专利产品的产业应用为核心,不管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都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任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其专利产品使用的产业应用都将面临侵权风险。控制专利产品的产业应用是专利权作为工业产权之一的内在要求,也是专利法对“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任何不能进行产业应用的新设计都无法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GUI同样如是。而上文已经提及,作为有形无体的新设计和作为序列化指令的计算机软件都不具备单独或结合进行产业应用的可能,由此产品这一实现媒介才成为以往GUI外观设计专利功能实现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
“以产品为载体”认定标准的革新拓展

1.虚拟现实技术下GUI产业功能认定标准的演进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之前,“以产品为载体”在以互联网和电子产品为代表的用户界面发展阶段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正当性,虽然界面设计和计算机程序可以确定GUI所带来的设计美感,并可作为通用的软件在产品设备上进行安装和运行,但二者都无法脱离产品这一载体实现独立的视觉成像和信息交互,产业应用功能的实现和界面内容的再现都需要产品作为媒介。因此,虽然欧盟等一些国家采取较为宽松的GUI外观设计保护模式,GUI不需要依托产品而可以单独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GUI三元构造论在虚拟现实技术消解产品载体功能之前毫无疑问是日本、中国等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选择。

产品作为用户界面载体的不可替代地位在虚拟现实场景下发生变化,以计算芯片为代表的电子元件和成像系统为代表的光学元件构成虚拟现实技术实现的两大核心,分别承担“大脑”和“眼睛”的功能,“数字成像系统利用光学原理模拟人眼的聚焦、滤色和反射,再将详细的视觉信息传输给计算芯片的信息处理单元,经过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集成,使得用户可以打破虚拟与现实的空间隔离,产生ARVR虚拟现实效果”。显然,虚拟现实中GUI虽然借助穿戴设备所装载的电子元件和光学元件为交互功能产生依据,但3D视觉影像却是“直接利用用户的双眼视觉原理感知和识别距离与运动在视网膜上进行成像,再经大脑对视觉信息进行融合后形成视觉效果”,视觉呈现可以脱离产品予以固定并为用户所感知。即虚拟现实中的GUI没有了互联网时代电子产品的“显示屏”,无屏时代GUI所呈现的3D影像并不以穿戴头盔、穿戴眼镜等为呈现载体。换言之,虚拟现实应用场景中的GUI只基于视觉界面和计算机软件即可同时实现美感呈现、人机交互和产业应用效果,产品不再是呈现界面的唯一选择,这似乎在彰显着沿用日久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三元构造在虚拟现实的无屏时代受到冲击,转而向二元构造的演进。

外观设计专利法律构造要件的设置源于特定的制度需求,专利权的工业属性必将内化在GUI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价值取向之中,即便历经多轮科技变革也当岿然不动。无屏时代虽然取消了产品载体的必要地位,但并未由此导致工业产权属性和产业应用需求的灭亡。即以产品为载体并不是外观设计实现产业应用的唯一路径,其只是互联网时代电子设备呈现设计内容与实现人机交互的普遍样态,随着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带来的交互方式和设计呈现方式的新变化,工业属性中产业应用的认定标准也将从“以产品为载体”进行新的调整和转变。换言之,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三大属性要求并不会随着虚拟现实技术或其他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而改变,三元构造毕竟伴随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发展长存,但三大属性的认定标准或因交互方式、界面形式和设计要素的变化而演变。

2.“产品载体标准”向“产品应用标准”的转变

脱离产品载体的GUI的产品功能如何认定是虚拟现实场景中GUI专利保护的症结,关系到专利权工业产权属性的实现,更是确定其保护范围和审查标准的前提基础。工业属性的认定以产品与设计的结合关系为依据,不同国家对GUI的产业应用标准进行了差异化的界定,根据设计与产品紧密结合程度的不同可主要总结为三种认定标准,除了以中国为代表的“以产品为载体”标准之外,还存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应用于产品”标准和以日本为代表的“脱离产品独立保护”标准。

“应用于产品标准”是指GUI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前提是将该具有美感属性和交互属性的设计应用于产品上进行产业的制造以满足专利权的工业产权属性。此标准较之“以产品为载体虽稍显宽松,但仍强调具有美感的设计工业属性的发挥离不开产品的存在,只是不再单一限定要求设计与产品在物理上的不可分割一体性,只要设计能够应用在产品上即可满足工业属性的要求。应用于产品标准可主要包括两类,其一是直接针对产品(或其部分)作出直接设计;其二是将设计应用于产品上进行产业的批量生产。美国是GUI工业属性中“应用于产品”认定标准的代表性国家,美国法典35“专利编”中将外观设计客体界定为“就产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的外观作出的由形状、图案、线条和色彩等要素构成具有装饰性和富有美感的设计”,一项设计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前提是具有装饰性,即具有美感的设计必须是就产品作出的设计。《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以下简称MPEP”)对产品的外观作出进一步解释,包含于产品(或其部分)或应用于产品(或其部分)的外观设计都属于保护范围。计算机生成图标(computer-generated icons是美国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类型之一,MPEP中就其装饰性与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其虽然依赖于中央处理和计算机程序本身而存在,但并不能由此否定计算机生成图标用于制造物的认定。实际上,美国对于设计与产品的关系采取了二元认定结构,包括针对实物产品本身做出的设计或用于产品的设计都属于外观设计中“设计”的范围。

“脱离产品独立保护标准”是将GUI独立作为产品的一类或作为与产品并列的一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即获得保护的GUI既可以是与产品融为一体的存在形式,也可以是独立于产品的存在形式,只要其满足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所要求的美感属性、交互属性和工业属性,即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欧盟在《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Council RegulationECNo 6/2002 of 12 December on Community Design)第3条中明确,外观设计是“产品本身和/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和/或材料的特征产生的整个或部分外观”,任何除计算机程序外的工业产品、手工艺品、软件图标、网页设计、品牌标志等在满足上述美感要求基础上都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审查指南》对GUI进一步解释,未施加应用于产品的任何限定,而是将其作为外观设计所保护的“产品”类型之一,GUI本身独立于产品即构成外观设计保护客体。整体上,欧盟在GUI保护上对设计与产品的审查态度较为宽松,更为侧重GUI所具有的美感设计功能,就GUI可以脱离产品和产业应用要求而独立获得保护。日本对GUI外观设计的保护理念随着虚拟现实技术应用的拓展发生了变化,从之前GUI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产品才可得到保护,到2019年颁布外观设计法修正案GUI独立于产品作为与产品并列的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并根据虚拟现实场景中GUI存在形态的不同,将之划分为整体GUI保护和局部GUI保护两种。

中国当下仍沿用“以产品为载体标准”,对GUI的保护毫无疑问是着重强调美感设计“以产品为载”,设计与产品不可分离。“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等规定皆清晰且明确地指明具备“产品载体”是外观设计客体保护的必要条件,不以产品的整体或局部为设计载体的用户界面无法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按当下“产品”作为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必要载体的规定,不在产品设备上进行物理附着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诚然,“以产品为载体”的GUI保护标准能够最大化保障外观设计工业属性的实现,不会存在单纯以独立设计作为标准而引致著作权保护路径、商标权保护路径和外观设计保护路径的交叉,但与此同时,最为严格的绑定标准也将虚拟现实场景中的GUI排除出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无屏无电子设备依托成为新形态GUI的保护硬伤,这也必将由此滋生一系列保护争议和侵权风险。用户界面依赖电子产品实现内容呈现和交互功能是互联网时代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时代特色,将以手机为代表的电子产品作为GUI新设计不可分离的产品载体符合通信技术和同维信息传递的技术特性,法律条文的制定逻辑能在实际适用中得到贯彻和自洽。但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打通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维度屏障,虚拟用户界面的涌现揭开了用户界面的新时代,用户界面与物质产品独立存在成为新的时代特色,“产品载体”论受到了技术和理论的双重冲击,对于“设计”与“产品”的结合或脱离状态需在用户界面发展新形势下重新加以探讨。

弱化产品与设计之间的绑定关系已成时代发展的必然。日本、韩国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都对以往遵循的严格标准呈现松动态势,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层面都对严苛的“以产品为载”标准存在诸多质疑,且已经在规定和裁判观点中予以探索。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区分了以带GUI所应用产品的申请和可应用于任何电子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虽然仍旧将所应用的产品作为GUI申请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GUI与产品之间的一体申请要求,“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用于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司法案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皆刺破“产品载体”的僵化要求,转而从GUI为新设计的法律要义出发,对使用GUI的软件界面进行了实质性与否的外观设计侵权比对,这也从另一方面诠释了司法领域对GUI法律本质以及设计与产品两分理论的认同,GUI保护的应用产品类别越发弱化。

以实现GUI的工业属性为出发点,以全球对GUI的保护路径为视野,GUI工业属性的实现并不局限于以产品为载体这一方案,虚拟现实场景下对GUI产业化应用的认定应始终秉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初衷和立法宗旨,以科技与法治协同发展的态度严谨对待工业属性的认定标准。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认定应弱化了产品与工业属性之间的必要联系,实现产品与设计、产品与工业属性间的脱钩,转而立足工业属性的判断初衷以能否在产业上进行批量、稳定的生产应用为标准。可以说,工业属性认定标准的革新是为回应虚拟现实场景下无屏GUI应用的重新审视与回应,“以产品为载”的硬性限定标准虽是互联网时代电子设备承载GUI的通用适宜标准,但不可因某一技术时代而造成工业属性认定标准的停滞不前,交互模式不断更新、美感设计呈现方式不断演进,对于工业属性的认定标准也应当立足专利制度的本源而不断调适。

三、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体系完善与制度衔接

(一)
法律定位:GUI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新设计

GUI本质上是借助计算机控制系统呈现美感构思以进行人机交互的用户界面,因其界面以点、线、面独特性构思的形式区别于其他界面,使得该项独创性智力成果契合了外观设计专利客体所要求的美感属性,是一项具有美感的视觉设计。在VR技术、传感设备、3DsMax计算机建模软件等软件和硬件的配合下,虚拟现实空间成功开辟,虚拟现实场景中的GUI虽然脱离了产品载体的限定,但作为具有美感和交互功能的虚拟用户界面仍旧可以稳定和产业化地应用于虚拟现实场景中,集美感功能、产业功能和交互功能于一体,符合外观设计中GUI保护的本质要求。GUI的法律本质随着科技进步的发展而愈加鲜明。从外观设计专利视角来看,其所保护的客体是新设计,是满足美感属性、工业属性和交互属性的智力成果。无屏时代下GUI脱离了产品作为必要载体的技术限制,可以直接在视觉上虚拟成像,设计与产品的实际脱钩反证了GUI作为新设计的独立法律地位。实际上,之所以会混GUI法律定位的认定,概因互联网时代依附电子产品呈现用户界面的形态需求,由此导致GUI作为一类特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独立地位被质疑。

GUI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重叠并非不可破解,不同客体保护路径具有独立的特性和制度要求。“自In re Zahn案件揭示出了外观设计保护的是设计本身,而非产品”以来,GUI作为新设计的法律性质认定逐渐得到关注和认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之一,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同样是有形无体的智力成果,新设计是人类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体现。与此同时,专利权同样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其更为侧重的是带有新设计的产品是否能够在产业中进行批量稳定的生产和实施,进而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兼之GUI较之传统设计具备的人机交互功能,这就使得工业属性和交互属性在虚拟现实GUI护上显得更加突出。毫无疑问,工业属性、交互属性是虚拟现实场景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必备要求,这关系到专利权的授予能否实现制度目的,但构成要件与法律性质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认识,三大构成要件都是基于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新设计这一客体延伸而来。换言之,产品从来不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对于产品的各种标准认定皆来源于外观设计权作为专利权的一种所必须具备的工业属性。对于虚拟现实场景中GUI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新设计的法律认定与其所具备的属性并不冲突,只有明确GUI在法学理念上保护的是以色彩、图形和形状为要素的新设计这一智力成果的法律定位,才能进一步探讨其产权实现路径和审查规则。

(二)
保护模式:脱离产品绑定的独立保护

虚拟现实时代无屏呈现的GUI揭开了GUI作为新设计的实际本质,也开启了各国针对虚拟现实下GUI的单独立法保护进程。在进一步明确虚拟场景下GUI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基础上,将其与产品脱钩单独作为一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进行保护成为新的修法方向和发展趋势,这也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回应虚拟现实场景下GUI保护最为有力的举措。例如,日本在2019年新颁布外观设计法修正案的第2条第1款中修改了外观设计的定义,规定“产品(包括产品的部分)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这些元素的组合……或图像(仅供机器的操作所使用的,或作为机器执行期功能时所显示的,包括图像的部分),且其能够通过视觉唤起美感都属于外观设计所保护的设计的范围,自此正式确立了GUI独立于产品作为与其产品并列的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地位。为进一步对新增保护的GUI范围进行确定,日本特许法明确了GUI保护的具体类型,将包括整体GUI保护和局部GUI保护两类,前者主要指单独的图形图像外观(graphic image design),包括网页、图表、显示时间的图形图像等;后者则指包括在物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图形图像外观(design including a graphic image on a part of an article etc),例如作为物品或建筑物的一部分的GUI外观。而在GUI功能分类上,仍旧延续以往对GUI的分类,包括作为机器执行其功能时所显示的显示图像和供机器的操作所使用的操作图像两类。韩国也通过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对虚拟现实场景下的无屏GUI进行了回应,明确将GUI纳入外观设计的定义之中,将其界定为“仅限用于设备操作或展示某项功能的,以及通过数字技术或电子方式展示的图形、符号”,指明虚拟现实场景中的如“GUI游戏操作图形用户界面”“用于显示信息的GUI”等无屏形态GUI属于新型图像外观设计,独立于产品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GUI外观设计的保护理念随着虚拟现实技术应用的拓展发生了变化,“必须以有形动产形式的产品为载体”“必须是为实现产品的功能而必须显示或操作的部分等”GUI外观设计保护要求受到冲击。GUI的独立保护是对以往GUI外观设计专利严格保护理念的调整,出发点则是基于传感技术和投影技术蓬勃发展下虚拟现实场景中的GUI产生了新变化,产品作为GUI载体的客观事实发生了变化,脱离产品同样可以视觉成像的ARVR无法按照以往规定得到保护,这显然有碍创新。可以说,将GUI独立于产品的单独保护模式从立法层面肯定了虚拟现实环境中GUI与产品脱离的现状,以产品为载体的要件无法在新技术冲击下继续沿用,为GUI在新时代的发展扫除了立法上的障碍,对于GUI法律保护和产业发展助力良多。

中国于2014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随后也通过颁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328号)》、修订《专利审查指南》等方式就GUI申请文件撰写要求和局部保护的司法与现实需求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回应。在审查实践上,以“虚拟用户界面”“三维用户界面”为关键词进行中国专利检索,虚拟用户界面的交互方法、显示方法和装置设备已经得到了发明专利的保护,“用于虚拟现实中界面显示的方法及装置”;以虚拟现实体验设备为代表的部件的形状或构造的创新结构同样可以通过实用新型专利得到保护,如“一种多功能的VR镜筒“一种虚拟现实VR投影装置”,但尚未检索到此主题下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整体来看,GUI的法律定位和如何保护问题上仍模糊不清,尚未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法治不足阻碍了科技进步与产业发展,不利于中国在蓬勃发展的ARVR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在此情形下,宜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上GUI的独立地位,或可通过修订《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5条的规定,剥离必须以产品为载体才可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规定,将GUI独立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类型之一。

(三)
产权实现:设计与产业的有效衔接

工业属性的实现是专利方案进行产业转化进而促进科技和社会进步的关键环节。产权实现路径的设计与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现状密切相关,设计如何通过与产品或产业的衔接进而促进创造性成果的工业转化是虚拟现实场景中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落脚点。针对虚拟现实技术下衍生出的GUI,不同国家立足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给出了不同的产权实现应对方案,基于虚拟现实场景下新GUI呈现的设计与产品脱钩状态,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产权实现要求应作出调整,取消以往“以产品为载体”的硬性要求,转而确立“以能够进行产业应用”为标准的认定标准,避免囿于制度刚性阻碍科技的进步与社会发展。

设计与产业的有效衔接是实现GUI产权功能和工业属性的必然要求,脱离产权的新设计会造成著作权、商标权保护路径的重叠。GUI的法律本质是新设计,但仍是具有工业属性的新设计,这是专利权的题中之意,也是区分专利权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关键要素。虚拟现实场景中的GUI契合用户界面的特性,能够具有普适性,可经与诸多设备、媒介的结合而进行广泛普遍的适用,这一特性与专利制度的产业化应用具有内在一致性。著作权法也保护个性化的智力成果,但应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属于精神层面的独创性思想的表达,并不要求其具有产业应用属性,更不要求能够稳定和普遍地制造实施。若脱离工业属性要求,GUI所呈现的设计将与产业脱轨,届时将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建筑作品等同属于一种单纯具有审美意义的成果,跳脱专利法和外观设计保护范畴。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列作为专利法保护客体具有制度上的一致性,三者虽然在存在形态上分属于技术方案和新设计,但同样都具备专利制度功能的实用性,只是囿于形态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要求。“以产品为载体”和“实用性”分别是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契合制度功能中工业属性要求的具体设计,但殊途同归,都为满足促进科技产业进步的功能。“以产品为载体”并非不可撼动和不能调整的制度本源,其只是科技与产业发展阶段的适宜性选择,换言之,“以产品为载”只是实用性在外观设计制度中的一种体现。当下,虚拟现实技术对产品载体要件已经形成了冲击,应在此科技现状下反思外观设计中的实用性标准的革新,以较为宽松的“能够进行产业应用”为标准取代继续沿用不再适宜的“以产品为载体”标准,实现专利制度中产业应用要求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上的内在一致。如此,既可以将虚拟现实场景下无屏载体的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也可以从外观设计制度设置上实现功能的衔接,增强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法保护客体的正当性。专利法第2条第4款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中已经突出了“适于工业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规定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具体体现,已经不再适于科技产业发展现状的要求,也有碍外观设计作为新设计的法律本质的揭示。在当下虚拟现实技术冲击下,建议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应对时代发展需求,或可考虑在外观设计定义中删除“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限定,将外观设计回归美感属性、工业属性和交互属性。

(四)
审查跟进:类别选择与范围固定

虚拟现实场景下无产品载体呈现的GUI具有区别于一般GUI的特殊性,导致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在类别选择与范围固定上存在困境。现行《专利审查指南》中虽明确保护GUI,但将其作为产品的装饰通过对产品的整体和局部提供保护来辐射GUI,基于照片或图片呈现的GUI样态、具体用途和所使用的产品来整体划定专利保护范围。显然,上述规定与GUI作为独立的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地位不相符。

1.应用产品类型的选择

GUI作为一种新设计,其所应用的产品既可以包括物理层面的直接附着也可以包括无特定显示设备的投射,只要能够为人类视觉所感知并普遍稳定地适用即可达到美感属性、交互属性和工业属性的要求。因此,GUI所应用产品的类别应当限于可以与控制交互功能实现的计算机终端相匹配和兼容,并能够通过适配实现交互功能和美感传递的产品。需特别指出,虽然此处需选择GUI所应用的产品,但该应用的范围并不限于产品为载体以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只是GUI作为外观设计得到保护的所应用的产品类别,便于准确划定GUI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动态GUI权利范围的固定

虚拟现实场景中的GUI多为动态呈现,可以根据人机交互选择的不同呈现不同的样态,人工智能的应用甚至衍生出自适应的动态GUI。在此情形下,固GUI的变化状态是确定GUI外观设计专利权范围的重要步骤。对于动态变化范围可控的GUI,可继续沿用《专利审查指南》中的既有规定,通过提交“起始状态主视图、关键帧视图、动态变化顺序标注”等方式向审查员呈现唯一确定的GUI变化过程,以作为审查和权利范围划定的依据。而对于动态变化范围不可控的自适应GUI,为了准确固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边界,或可通过穷尽随机选项的方式尽数呈现所有可能的GUI变化过程,以视图加描述或视频类文件的方式予以固定,以便准确限定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的范围,平衡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与合法使用之间的冲突。

结语

技术与法律是时代发展的主旋律,变与不变始终是科技法治的核心宗旨。人机交互模式的变革带来交互界面的新样态,使得GUI首次实现与电子设备的脱离而单独存在,对中国以往“以产品为载体”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式带来冲击和挑战,结合GUI专利保护的法理正当性给出对策方案不仅是完善专利法律制度的内生性要求,更是促进虚拟现实产业活动开展和行业领域合规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未来,技术发展必将带来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新问题和新需求,专利制度以鼓励创新和促进社会发展为宗旨,应紧跟科技进步的时代需求并适时给出规范引导的法治回应,但与此同时,更应立足外部“变化”深挖内部隐含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功能,审慎并科学地给出法治回应,实现科技发展与法律回应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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