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人员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自己控制的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后转入自己账户,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
2025年1月,杨浦区检察院在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发现被告人梁某某有“自洗钱”的行为,经深入分析研判,检察官最终追加认定洗钱罪,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3年,梁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但牢狱之灾并没有让他吸取教训,反而寻觅起更隐蔽的渠道,试图再次通过贩卖毒品获利。
2024年,梁某某在境外社交平台上发帖,贩卖多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企图绕过公安机关的监管。
梁某某担心“客人”怀疑其是骗子不敢购买,还在贴文中附上其曾被判处贩卖毒品罪服刑后的释放证明,作为自己“诚信经营”的“烫金背书”。有了这份有力的“金字招牌”,梁某某很快通过寄递方式将多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贩卖到全国各地。随后,梁某某邮寄的快递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通过快递追溯,很快将梁某某抓获归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比对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发现,涉案买家的钱款虽然转给了梁某某在聊天中提供的账户,但该账户并非梁某某本人的账户,而是其父亲的账户。
“钱款最终的去向如何?”
这个问题看似不起眼
但其中可能暗藏了洗钱的犯罪线索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自洗钱行为也可以独立构成犯罪。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毒品犯罪等7类犯罪)之后,进一步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漂白”的二次行为,致使“黑钱”发生了“化学反应”,使之表面合法化。
为了有效指控犯罪,检察官充分依托洗钱犯罪“同步审查”“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根据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签订的《关于涉毒洗钱案件取证审查的工作规定》,引导公安机关缜密补充侦查,调取关键证据,成功还原事实。
原来梁某某用于收钱的账户,是其父亲的账户,但一直被梁某某控制使用。在贩卖毒品的时候,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其父亲实名制的账户收取毒资,后再以“生活费”的名义将钱转至自己实名制的账户中,企图伪造资金来源为其父亲为其支付生活费,从而逃避法律的追究。
检察机关对此依法追加认定洗钱罪,在绝对的事实证据面前,梁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真心悔过。2025年国际禁毒日前夕,杨浦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院公诉意见,以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洗钱为犯罪清洗违法所得、使之合法化,增加司法调查难度、助长犯罪行为,同时破坏社会金融秩序,危害性极大。杨浦区检察院在办理各类毒品案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洗钱罪的审查。
检察官提醒大家,毒品犯罪害人害己,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同时,也要避免自己成为毒品犯罪洗钱的“工具人”,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证件或用个人身份证件实名认证的银行账号、第三方支付软件账号,不配合他人通过非正规的渠道或者非常态交易的方式进行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避免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