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来源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文案:林雨佳、陈诗若
漫画:张悦瑶、陈诗若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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