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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认定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6-26 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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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数量有明显增长,一些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小轮车、平衡车、跑酷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吸引着众多未成年人及家长的眼球,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在该类培训机构受伤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期分享的是一起未成年人在小轮车培训机构受伤的纠纷案件,该案厘清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法律属性,提出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标准,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借鉴。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张某可诉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虽然不需要在教育部门备案,但实际从事的是教育培训类的工作,通过系统培训向学生传授体育、艺术等技能。对于从事针对未成年人文体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承担保护未成年学员以及避免学员侵害他人的教育、管理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自证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 对于具有较高风险性的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当就年龄限制、安全须知、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充分告知,且在培训时应充分关注学生状态,保障学生安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

未成年人 /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 教育管理职责

案例撰写人

苏东东

法官解读

苏东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骨干,曾获上海法院条线先进个人、个人三等功等。撰写的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等。

01

基本案情

6周岁的张某可随家长前往上海某体育发展公司体验小轮车骑行课程并签订了《小轮车学员课程协议》。随后,张某可在上海某体育发展公司工作人员引导下前往小轮车场地骑行,在骑行中摔倒受伤。经鉴定,张某可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根据事发现场视频显示,课间休息时,张某可家长为拍照留念引导张某可独自骑行,骑行中张某可摔倒受伤。期间,上海某体育发展公司工作人员站在张某可骑行的车道旁,未采取安全防护行为。

原告张某可诉称:张某可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次骑行小轮车,上海某体育发展公司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张某可摔倒受伤,要求判令上海某体育发展公司赔偿其医疗费53709.54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8922元、残疾赔偿金159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幼儿园学费2960元、鉴定费2250元。

被告上海某体育发展公司辩称:张某可并非在培训过程中受伤,而是在休息时间受伤,因张某可家长为给张某可拍摄视频、擅自引导张某可自行骑行导致摔倒受伤,仅同意按照公平责任承担50%的责任。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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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评析

一、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法律属性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概念正式出现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即“双减”政策),随后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将体育、艺术、科技等纳入非学科类科目。此后,教育部等部门又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然而实践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

笔者认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属于民办教育机构范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是运行模式相同。两者都是在行使社会教育权,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教育事业、开展教育活动。

二是经营方式相同。两者都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聘请具有职业资质的从业人员,按照一定标准收取学费,通过教学活动提供教学服务。

三是受教育者相同。两者面向的群体主要为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如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也主要向该年龄段学生进行招生,教育部等13部门还专门出台了《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对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进行规范。

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厘清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法律属性后,法律适用相对清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一千两百零一条构成了未成年人教育机构伤害案件归责的完整体系。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发生损害时,首先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受害人只需对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若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可事发时不满8周岁,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过错原则,即由受害人对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行举证。

第三,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仅在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承担,且非终局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教育机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如何界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对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涉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性法律规范,也要参考教育部等部门专门针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出台的《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管理性规范

认定标准可参考以下几方面:

一是安全管理职责。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二是安全教育职责。对于具有较高风险性的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当就年龄限制、安全须知、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充分告知,且在培训时应充分关注学生状态,保障学生安全。

三是应急救护职责。包括事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自救演练,配备急救药品、设备和人员,事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通知监护人。

四是对从业人员管理职责。审核从业人员职业资质,从事非学科类培训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相应类别的职业资格证;规范从业人员教育方式,不得有歧视、侮辱、虐待、伤害、体罚、变相体罚等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减轻、免除责任事由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责任减免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学生或其监护人有过错。如学生违反机构规定,作出其认知范围内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危险行为或者培训机构予以有效告知、劝阻,但学生仍坚持危险行为;学生存在特殊体质或精神情况异常等,学生与其监护人故意隐瞒或未及时告知的。

二是因第三人导致的人身损害。此种情形需培训机构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否则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培训机构仅是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若事发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仍需对损害的扩大承担责任。

回到本案,张某可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刚开始接触小轮车,上海某体育发展公司明知小轮车车速快、车道坡度多,具有较高危险性,但在张某可单独骑行时未予以劝阻或者采取保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可的监护人擅自引导年幼的张某可独自骑行,导致摔倒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及因果关系,认定上海某体育发展公司承担80%的责任,张某可自担20%的责任。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案例撰写人:苏东东

责任编辑:邱悦、牛晨光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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