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上海杨浦 > 文章详情

毒品贩卖+毒资“洗白”?“刑”上加“刑”!

转自:上海杨浦 2025-06-25 16:58:44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洗钱案件。一起来看→

案情回放

2024年5月起,被告人梁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在网络上兜售多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2024年7月,梁某某明知“酒石酸唑吡坦口腔崩解片”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买家周某某系用作毒品吸食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与周某某约定以35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酒石酸唑吡坦口腔崩解片”10粒。

周某某通过在线交易的方式向梁某某支付毒资350元,梁某某使用其父亲的电子交易账户收取上述钱款后,混入其他资金以生活费的名义转入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的电子交易账户。

梁某某将上述片剂放入印有“石杉碱甲片”字样的纸质药盒内并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发送到周某某指定的收货地址,后被民警查获。经称量及鉴定,上述片剂共计净重0.39克,从中检出唑吡坦成分。

2024年7月底,被告人梁某某被民警抓获。法庭上,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梁某某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梁某某为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赃并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梁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对梁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一、出售精麻药品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近年来,随着对毒品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持续强化,传统毒品犯罪数量呈现下降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将精麻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予以出售。根据法律规定,明知对方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仍然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案件,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买家系用于毒品吸食的情况下,仍向其贩卖“酒石酸唑吡坦口腔崩解片”这一国家管制的具有医疗用途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使用控制的他人账户收取毒赃并转移资金可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的罪质是切断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上游犯罪的联系,通过转移资金、转换资金等方式达到“漂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规制范围,即在毒品犯罪中,行为人在毒品犯罪行为既遂后,所实施的转移资金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认定为洗钱罪。

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在实施毒品犯罪后,为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其父亲电子交易账户收取毒赃,并混入其他资金以生活费的名义转入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的电子交易账户,以此方式达到“漂白”资金的效果,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梁某某贩卖精麻药品后,又试图通过转移资金方式掩饰、隐瞒毒赃的来源和性质,却不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需要承担数罪并罚的后果。

“毒品”与“药品”虽仅一字之差,却可达到截然不同的效果——合理使用药品可精准缓解病痛,而毒品却会让人成瘾、摧毁人生。因此,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医嘱服药、用药,切莫被新型毒品的表象所迷惑,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文字 | 杨珐

图片 | 杨珐

编辑 | 周梦真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杨浦官方微信

(点击图片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