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您最近有遇到什么纠纷吗?我们是法律咨询公司,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许多市民都接到过这样的电话,或看到过类似的广告,但对法律服务(咨询)公司尤其是它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差异,不甚了解。市民张三、李四近期就因此吃了亏,让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故事吧。
我因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住院,某天在网络上点开了一条“免费咨询专业律师”的链接。有一名自称执业十余年的“贾律师”私信我说,我可以和某法律咨询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只需要支付2000元的代理费,他们就可以帮助我获得十余万的伤残赔偿金。
Q
这协议靠谱吗?
A
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不同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咨询)公司只能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如在协议中约定“由该公司提供有偿诉讼代理服务”“按照律师诉讼代理业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等内容,均已明显超越法律服务(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
您在签订类似协议前,需仔细查看法律咨询机构的营业执照,确认机构的经营范围及相关资质,或者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时,您可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信息,通过企查查等平台查询法律服务(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我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一个“9.9元”法律咨询套餐,详情页上还标榜着“该公司有多位高级律师担任顾问”“代理过数千位客户”“胜诉率99%”。拍下套餐后,有一名“贾律师”联系我进行了热情的指点,也告诉我需要付一些“手续费”才能让我的事情得到顺利的解决。陆陆续续下,我累计付了2000的费用。但是三个月后,贾律师就失联了。
Q
钱都已经付了,我还能做些什么呢?
A
若某公司发布的广告中,服务的提供者以及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则该公司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您可通过12315等渠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若虚假宣传的内容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比如宣传中的信息直接决定了您是否选择签订合同,那么这种虚假宣传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您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依法维权。如涉及金额较大,您亦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遇到纠纷时,切忌病急乱投医。请擦亮眼睛,审慎甄别法律服务机构,若其许诺“包打赢”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提供服务,必须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来源:金山区司法局
责 编|袁 琳
审 核|徐连宗
关注“上海市司法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