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消费者苏先生(化名)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自己今年三月在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全新车,还没提走车子就在店内被他人刮擦,因此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更换新车并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其损失,但迟迟得不到解决。
那么,未提新车在“4S”店被刮擦,消费者能要求更换新车吗?做客本期《我来帮你忙》节目的嘉宾——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闵行区消费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沈轶婷为大家讲述了这起纠纷的调解过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
闵行区消费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专职调解员 沈轶婷
据苏先生介绍:所购车辆到店后,汽车销售公司通知他支付全款并提车。但由于销售方未及时提供车辆合格证、发票等凭证,因此车辆就一直停放在销售公司车辆保存处,车辆的刮擦与自己没有直接责任,因此要求销售公司更换新车并进行适当补偿。
而销售公司则认为:消费者车辆已开具购车发票并取得新能源牌照额度,只是恰逢一些客观因素未能及时交付,并且事故原因是其他车辆倒车失误造成的,应由第三方负全部责任。
沈轶婷在节目中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同时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1.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3.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4.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5.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6.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7.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根据双方表述的时间节点来看,汽车销售公司并未提供相关服务完成车辆的交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同时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因此支持苏先生要求更换新车的诉求。
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汽车销售公司同意为苏先生更换一台全新的汽车,而苏先生也表示不再追究销售公司的其他赔偿责任,这起纠纷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