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制造销售假茅台酒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通过“打孔”等方式将低价位白酒装入茅台酒瓶中,并对外销售获利。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甲和刘某乙合伙开了一家烟酒超市,2021年12月起,两人指使他人通过“打孔”等方式将低价位酱香型白酒装入茅台酒瓶中,并送到烟酒超市由刘某丙协助进行销售。由于制假成本和销售价格相差较大,三人获利颇丰。
酒瓶上有明显的打孔痕迹
尝到“甜头”后,刘某甲不满足于只在一个门店销售假酒,于是,用上述相同的方式生产假冒茅台酒后,又放在自己经营的另一家商店里对外销售。
2022年1月,公安机关在上述两家门店共查获白酒200余瓶,价值5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的茅台酒。到案后,刘某甲等三名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分别预缴罚金。
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的假冒茅台酒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某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甲、刘某乙指使他人假冒并销售假茅台酒,在该案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丙协助销售,系从犯。
综合被告人主、从犯、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情节,虹口法院以刘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以刘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以刘某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