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观点 > 观见 > 文章详情
房产超两千万,处长为何“不怕查“
分享至:
 (5)
 (5)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廖德凯 2015-10-31 09:07
摘要:无论“富二代”还是“官二代”,法律法规都没有其入仕的基本限制,但在公务岗位上,必须遵循基本的从政准则。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网友热议:泰州市住建局处长秦某在拟任新职务前,他上报的个人相关事项公开表显示,其名下房产有4处,共计5000多平方米,市价估值2042.8万元,来源为父母赠予。面对媒体采访,秦某称他的父亲是地产商,“自己敢公示就不怕查”。

 

网友对该新闻的反应,在我看来更多的是吐槽。

 

事实上,从官员选择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并由组织进行公示开始,就已经表明这位干部愿意接受公众监督和组织调查的明确态度。而这种“不怕查”的态度和坦然,也正是财产申报和对拟提拔官员财产公示最理想的状态。

 

其实,关于拟提拔官员的财产公示,至少要回答公众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财产申报是否属实,是否还有隐藏财产?二是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三是财产的原始取得与官员间是否存在关联?

 

从财产公示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第一个问题最需要公众在监督中提供有效线索,一般采取问题“反映——核查——结论”等程序进行;而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则主要由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在这则新闻中,这位拟提拔的住建局处长,其房产来源于当房产商的父亲,因此,对其房产来源的合法性应该不是太大问题,“富二代”成为公务人员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务人员也可接受正常的馈赠。

 

当然,网友最关心的问题就在于,秦某所在的住建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处处长的位置,与其父亲房产商的身份之间,是否存在着关联,二者之间是否有利益输送关系。

 

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五条做出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这里的“便利条件”自然不是指正常的“便利”,而是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或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非正常的利益输送。

 

而按照同时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也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如果单从秦某任前公示的情况来看,其房产的来源应当没有疑义,是接受父母馈赠,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至于他所担任泰州住建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处处长与父亲房地产商之间的关系,也要客观看待。秦某名义上是个处长,其实也就是个科级干部,影响力有限,对其父经营所在地泰州市姜堰市(县级市)进行利益输送的未必像网友想象的那么大(当然也有待组织的调查结果)。秦某敢于向组织申报并由组织向社会公示,其底气当源于此。

 

不过,秦处长名下的巨额房产、拟任住建局总工程师以及有一个房产商爹,还是让此事有着潜在风险,不妨在此提醒一二。

 

其一,按照公示,秦某有5千多平方米的房产,这些房产应当大部分属于经营性房产,由于领导干部不难经商办企业,如何使用这些房产当进行充分考虑,即使是出租,也应避免利用职务影响牟取不当利益的问题。

 

其二,由于升任总工程师,职务影响力大为提升,其父作为“其他特定关系人”,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能不受住建局总工程师职务的影响和利用,尚有一定风险。

 

因此,由于秦某的拟任职务与其父的企业有业务上的关联度,因此,为避免瓜田李下之嫌,以及可能的风险,建议或者其父企业转型,或者秦某申请或组织主动调任其他职务。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让官员“不敢腐”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而拟任官员的财产公示,更是将官员相关事项放在公众的“显微镜”下。无论“富二代”还是“官二代”,法律法规都没有其入仕的基本限制,但在公务岗位上,必须遵循基本的从政准则。财产敢于向公众公示,公示后不怕公众议论,而且明言“不怕查”,这正是官员财产申报及公示制度最理想的互动状态和结果。

 

当然,财产来源合法与今后的工作“关联风险”是两回事,因此,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都应当对岗位的适配度和风险性进行评估,以避免合法合规的任用导致廉政风险的存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图片来自网络,本文编辑:洪俊杰 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5)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