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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可在清除存量上下功夫、在遏制增量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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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西恒 吴同 2024-03-30 21:12
摘要:坚持宽容不纵容 做到关爱又严管

近年来,犯罪主体的低龄化、犯罪行为的成人化、犯罪结果的恶劣性等现象,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如何保证法律对罪错未成年人利剑高悬、震慑常在?如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中,兼顾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如何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惩防一体化工作?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社会命题、治理考题与法治课题。

「要有力度和温度」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应在清除案件存量上下功夫,让“法律长牙、制度带电”,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同时,在遏制犯罪增量上做文章,“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层次、分类型地更新司法理念、优化办案规则。

第一,不向不法让步。

现代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诉求,已超越同态复仇的原始范畴,形成了以合法应对不法、以公正对抗不公的理性认知与共识。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2021年个别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后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内容的进一步激活,有望正式启动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核准追诉程序。

谁敢肆意以身试法,就让谁付出代价。对于触及社会底线、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犯罪嫌疑人,要保持“零容忍”态度,按照罪责相当原则予以合比例的惩戒、矫治,保障法律本身的严肃刚性与法律实践的正向社会效应。

第二,宽容与严管相济。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机械地用成人刑法眼光来看待未成年罪错问题,不仅有失客观,还会将其推向社会的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酌定不起诉特别程序”“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机制”等一批顶层设计应运而生,体现出对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相对宽容”的特殊司法理念。

对罪错未成年人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以及犯罪结果,在平衡“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与“保护处分的优先性”后,该追诉的依法惩治,能宽缓的从宽到位,以“一手扶犁,一手执鞭”的方式统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少捕慎诉的司法原则。

第三,完善“双向保护”。

“双向保护”的初衷在于“保护”。要注意避免未成年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其合法权益受到社会舆论、司法机关等侵犯,以此来平衡人权保护与犯罪控制的刑诉功能,避免冤假错案。

“双向保护”的效果并非“庇护”。保护范围应限定于正当权益,如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获取社会调查的权利、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等。同时,不得矫枉过正,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成本较低的错误社会印象。

“双向保护”的对象包括“双方”。一方面,要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身心受损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帮扶、救助力度,如采取心理干预、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措施,使其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避免受到“二次伤害”。

民警给小学生上“法治教育第一课”。 视觉中国 供图

「夯实综合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犯罪惩防一体化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特点,关键在于夯实帮扶、矫正、教育综合保护体系。

预防矫正,前后呼应——

明正典刑之前,应未雨绸缪。可全面梳理近年来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情况,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积极排查和消除未成年人滑向犯罪的风险。

为此,有必要在行政、司法、教育、医疗体系之间建立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线索移送机制、分析研判机制、多级联动机制,发挥立体化防治网的源头预防作用。

雷霆万钧过后,还需细水长流。要摒弃“一放了之”“一判了之”的惰性思维,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性特点与具体个案的特殊性情节,有针对性地在后续矫正过程中叠加适用辅导性措施(心理医疗)、惩罚性措施(劳动补偿)与教育性措施(专门学习),切忌将问题矛盾束之高阁或击鼓传花。

六大保护,勠力同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例如,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助长罪错青少年的戾气。

下一步,建议在各地探索开展学生欺凌防治培训、落实入(离)校制度、完善阶段性学生心理评估体系,进一步提升教育防治的专业性、及时性。

同时,明确监护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探索引入监护监督制度等;抓住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实施契机,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者、监管者等多元主体进一步担负起保护责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未成年人犯罪的域外防治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国台湾地区在预防少年儿童犯罪方案中,明确要求父母强制接受亲职教育辅导;对罪错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可将其安置于社会教养机构中,由公私立福利机构采取辅导性保护措施。

英美等国更重视来自社区的干预机制,包括设立高效完备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相应处置机制。

总之,要坚持宽容不纵容的态度,厘清“惩”与“护”的边界;落实关爱又严管的制度,探索“防”与“治”的结合;明确合力促保护的进路,思考“破”与“立”的革新,进一步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与犯罪治理的探索实践中彰显人民意志、护佑法治尊严。

(作者单位分别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

栏目主编:龚丹韵 文字编辑:夏斌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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