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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无接触交通事故”引争议,如何定责?机动车无责赔偿“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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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刘雪妍 邬林桦 2023-12-28 17:36
摘要:法律并未将交通事故限定在接触碰撞的范畴,无接触无碰撞也会发生交通事故

近日,安徽合肥一位老人骑电动车逆行摔倒事故的责任认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一辆SUV正常行驶在道路上,在其右转弯之际,一位骑电动车逆向行驶的老人摔倒在地。此时两车相距几米,并未发生碰撞。司机见状下车,将老人送去就医。

据媒体报道,当地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将这起事故定性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判定SUV车主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一经披露,迅速引发舆论争议。有网友认为,SUV车主属于正常驾驶,没法预判到右转车道有逆行的电动车出现,车主没有过错,不应过多苛责和承担责任。也有网友表示,SUV车主在路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纵观网友争论,很多人不理解什么是“无接触交通事故”,对于这类事故的定责和赔偿标准也感到疑惑。还有意见指出,非机动车和行人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 “机动车无责赔偿”规定应该修改。

何为“无接触交通事故”?

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无接触交通事故”并不少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见,法律并未将交通事故限定在接触碰撞的范畴,无接触无碰撞也会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责任承担问题。

交通事故不一定非要物理上有实质性接触才会发生。”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童麟说,比如一辆大货车正常行驶,看到一辆小车逆行,为了让不撞到小车,司机急打转弯进行避让,结果导致翻车或撞到其他的车辆。“这样的案例在生活中发生过,虽然两车没有接触,但也要追究逆行小车的责任。”

一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审理的交警告诉记者,对于机动车而行,占道超车、未按规定让行、违停、未按规定适用灯光、从车内往外抛洒物品等情形,都可能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发生,也是日常生活中造成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几个违法行为。

具体到安徽合肥的这起事故,判定SUV车主是否存在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关键,在于车辆在路口转弯时,是否作到减速礼让、观察四周、尽到了安全驾驶注意义务。

这也是引起争议的焦点所在。有网友认为,车主是正常驾驶,无法预判到右转车道有逆行的电动车出现,“车主没有过错,下车帮扶是好心,应该表扬而不是赔偿”。也有网友认为,从视频来看,车主在路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这两种意见,实际上是大家对于在驾驶过程中应尽到何种程度安全注意义务的常见讨论。”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曹竹平表示,若在驾驶过程中,驾驶员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那就不存在过错。反之,如果驾驶员存在疏忽大意的驾驶行为,比如转弯车辆没有把车速控制在30公里每小时以下,就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生活中,对于无接触交通事故,一些驾驶员并没有充分认知。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安徽合肥的这名驾驶员没有下车扶老人,而是开车离开现场,是否会被认定为逃逸?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这种情况一般不算作逃逸。“逃逸有很多情形,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但客观上形成了逃逸的行为,并且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一般不认定为逃逸。”

“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定责定赔?

那么,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后,如何认定责任,确认赔偿标准?

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过错为原则,无过错为例外。对于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同样取决于驾驶人有没有过错行为、过错行为是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码事。简单来说,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认定,要依据行政法规来确定违法和过错之处,以及过错大小、比例。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民法典之规定,来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法律界人士表示,交警部门开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明确事故原因,不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具体的赔偿标准,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证据,考量事故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曹竹平说。

一起发生在2017年的极端案例,佐证了这一说法。当时,家住江阴的陈先生将车停在家门口,凌晨1点多,朱某喝完酒骑电瓶车回。田间村道光线昏暗,朱某喝得醉醺醺,骑车撞到了陈先生停着的小车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死者朱某负全责。但朱某的家属还是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索赔40余万元。法官勘察后认为,陈先生的车停得没有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

“在这个交通事故中,法官判保险公司赔偿,其实是对弱者的保护。这里的‘弱者’,不是本人弱势,而是这种驾驶方式的保护性更弱。”童麟说,利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把赔偿责任归给保险公司和社会,其实是调整双方冲突、合理分配损失、均衡社会利益的方式

那么,保险公司如何看待这一赔偿责任?“按照保险法的条款,保险公司赔偿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比例的。但如果走上法庭,就要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额度范围内进行赔偿。就有可能出现责任认定是完全无责的,但法院要求赔偿,这在行业内也比较常见,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路洋说。

机动车无责赔偿是否“过时”?

记者注意到,在合肥这起事故的争议中,有网友表达了对“机动车无责赔偿”规定的质疑,提出在一些事故中,事故一方的超标非机动车实际速度达到机动车标准,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方,但机动车一方仍要承担无责赔偿,“非常不合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近年来,对于机动车无责赔偿条款的争论时而有之。“无责赔偿的争议确实比较大,但从立法的角度,更多讲究的是保护弱者。行人和非机动车是‘肉包铁’,汽车是‘铁包肉’,汽车是高速移动的交通工具,相比而言,行人和非机动车这种驾驶方式本身是弱势的。”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表示,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赔偿的规定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公平理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致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关于“无过错责任”情形的规定不止于机动车无责赔偿,还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等。

“一般没人会为了补偿故意去发生交通事故,所以法官会进行一些技术性的处理,对行人或者机动车给予一些人道主义补偿。”曹竹平表示,虽然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立法时会遵循倾斜性保护原则,“比如劳动合同法就会更偏向于保护劳动者,还有对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的保护等等。”

但在交通安全领域,不少网友和市民都认为,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违法情况愈发突出,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机动车反而成为“弱势”,“现在是骑车的横冲直撞,开车的小心翼翼,强弱关系早就颠倒了”。因此,就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交通安全领域不应滋长“谁弱谁有理”的风气,而是要强调规则和安全意识,谁有过错就让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虽然同情弱者是人的朴素情感,但获得同情的前提,必须是遵纪守法,这才是真正的公平。所以机动车无责赔偿这个规定,不应该无条件执行。”

“交通参与者无强弱之分,交通法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权利与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交通法规保护每个参与者的权利。”上述交警表示,上海一直依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和调查证据,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他认为,机动车无责赔偿条款是考虑到机动车在交通活动中的危险性更大,是出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基于人道主义制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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