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伴阮阿姨去世后,王老伯为了完全获得其遗产,向法院起诉时,故意隐瞒了阮阿姨和前夫尚有子女在世一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查明真相后,对王老伯作出罚款1万元的民事处罚。
王老伯与阮阿姨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中的被告王某。今年5月19日,阮阿姨因病过世,王老伯遂以儿子王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分割登记在老两口名下,由两人共有的位于上海新市南路某处的房屋。王老伯称,除王某外,自己与阮阿姨另有一养子,于2010年8月21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阮阿姨生前无遗嘱、遗赠,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现儿子王某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同意由王老伯一人继承房产。
但在诉前调解中,法官对王老伯陈述的亲属关系产生怀疑。原因在于,阮阿姨与王老伯结婚时已32岁,结合时代结婚年龄特征,阮阿姨此前可能另有婚姻关系。此外,王老伯称两人的养子姓张,这与传统的收养习俗不符。法官遂查阅了养子张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发现“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一栏记载人员并非王老伯一家,而是另一位姓张的男子。
法官进一步核实后得知,阮阿姨确系再婚,她与前夫育有二子一女,于1966年离婚。王老伯所说的已过世的养子,实为阮阿姨与前夫所生的大儿子。到王老伯起诉时,阮阿姨的小儿子和外孙尚在世,依据法律规定,他们也是法定继承人。在法官再次询问下,王老伯承认故意隐瞒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存在。王老伯说,他曾在某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因未能提供公证处要求的所有证据材料,故不再继续公证,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虹口法院认为,王老伯在明知本案尚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故意向人民法院隐匿客观事实,遗漏关于被继承人第一段婚姻情况的陈述,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使自己在继承案件中获得不当利益,其行为已属于虚假诉讼,遂对王老伯作出罚款1万元的民事处罚。
虹口法院指出,对于已初步达成和解意向的案件,必须把合法性作为调解的先决条件,予以严格审查。对于类似“手拉手”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法院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