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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该如何“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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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廖德凯 2015-06-28 06:00
摘要:中央提出的“能上不能下”问题,更主要地是体现在当党政领导干部个人“不出事”时,如何真正让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

6月26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会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领导干部的几种常见“下法”

 

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已经成为当前领导干部管理的一大痼疾。虽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公务员法》等党内外法律法规对干部的“下”有不少规定,但总体来讲,“下法”仍然偏少,领导的“下”主要由其自身硬伤引发,而非通过考评等方式出现。

 

目前,在任领导干部因个人责任不再担任现职的常见“下法”有以下几种:

 

——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双开”,也就是“落马”。按照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因故意犯罪行为被判处主刑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可能被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开除公职等处理,自然也就从领导岗位上“下”了。比如近年来众多已被判处刑罚的落马官员,均属此类。被追究刑责者,在政治上算是走到了尽头并落入了深渊。

 

——因重大责任事故“辞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比如北京前市长孟学农因应对非典疫情中的领导责任而辞职,前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者,一般均有机会“复出”,前述两位辞职官员都得到了复出机会,孟学农更因“两起两落”为世人所熟知。

 

——因严重违纪被降级、撤职。去年,两位副省级高官因严重违纪被降级引起众人围观:原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原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科员。根据《公务员法》,降级、撤职的受处分期间为24个月,但解除处分后只是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而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领导干部“不出事”难“下马”

 

以上所举出的几种常见“下法”,均居于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出现重大问题这一基础之上。而目前中央提出的“能上不能下”问题,更主要地是体现在当党政领导干部个人“不出事”时,如何真正让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

 

当领导干部“不出事”的时候,目前极少“非正常下法”,只有几种因客观因素或个人选择出现退出现职的情况。比如:到龄退休;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现职,转任非领导职务或保留现级;因机构改革等因素服从组织调整到其他岗位;部分地方以前采取“一刀切”方式将达到一定年龄,又没到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统一转任非领导职务。

 

在这几类“下法”中,除因改革进行调整时,可能会有一定的个人能力素质与岗位适配度的考量外,都不是因为“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原则而受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很难因为不适合担任现职而“下”,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每一个领导干部都是经过组织的提名、考察、决定而任命的,而在当今,“某而优则仕”仍被视为对“人才”进行奖励的重要途径,但有些人提任领导后不适应性很快体现出来。但如果因此进行调整,当地相关部门难免有“打脸”的顾虑,而社会舆论则常将这种调整视为对“不会来事”的“老实人”的打压。双重压力下,再加上其他方面考量,导致难以对不合适者进行科学调整,“能上不能下”也因此成为官场特色。

 

“办法”要系统化,“下法”要多样化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但关键还在于能上问题。

 

首先必须要改变领导岗位的“奖励思维”。“能者上”的问题,解决了“能者”的问题,还得准确分析和把握“能”的范围和特点,以此为基础,考虑“上”的方式和位置。让“能者上”,并不是让“能者”都上到领导岗位,而是上到适合岗位,更好发挥才干;而领导岗位要选有领导才能的“能者”,保证“上”到领导岗位的“能者”其基本素质能力能与岗位相适应。

 

而在“能下”的问题上,重点是对“庸者”要有科学的考评办法,有刚性的制度保障,更要有可操作性强的细化措施和程序。如果考评不科学,所谓“庸者下”就真有可能成为不公平的“打压”行为;没有刚性制度保障,相关办法也会成为制度花瓶;程序措施没有可操作性,则在实践中找不到处置依据,也容易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

 

因此,制定“能下”的相关办法,其实是从“能上”的制度办法开始,建立的系统性制度措施。

 

而在“下法”上,目前在实践中还比较单薄,应当有多样化的理念和措施。在我看来,除了常规的谈话、通报批评、劝退、免职、降职等方法外,还应当注意在一些方法上进行探索,比如调整岗位和转任。

 

——调整岗位。调整岗位本身不是处罚,而是组织在发现某一领导干部不适合担任现职后,根据该干部的个人能力特点重新调整到适合岗位。也就是说,调整岗位的基本点,还是在于“胜任”上,不能将一个干部从不适合的岗位调整到另一个不适合的岗位。

 

——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荣誉性职务。一些专业型领导干部,自身并不适合担任领导岗位。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保留其职级待遇,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担任一些荣誉性职务,不从事具体领导业务的岗位,可以较好地解决对优秀专业人才的“奖励鼓励”问题。

 

此外,还应当注重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在“能下”机制中的作用,并在实践中探索更多的“下法”,疏通“下”的渠道,安排好“下者”的出路问题。通过系统性的办法措施,逐步让“能上能下”形成良性循环。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洪俊杰 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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