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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如何避免“骚扰性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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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廖德凯 2015-06-09 16:03
摘要:对类似的“骚扰性举报”,收到举报的纪检机关应有一个基本判断,并根据这一判断作出合理的第一处置,避免“骚扰性举报”“骚扰”成功。

近期,中纪委监察部网站连续刊文,对“加大纪律审查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进行专题评论,最新的一篇文章是6月8日的《创新监督审查方式》。文章指出,形势发展了,任务变化了,工作方式方法就要跟着转变。纪律审查工作要“不断探索创新有效、管用的监督审查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防止一阵风”。

 

如何创新?在什么方面创新?文章提出了三个“创新点”: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纪律审查的成本效益、监督执纪的多样化经常化,三个“创新点”蕴含着不少纪检监察机关的新思想和新思路。

 

避免处理案件“平均着力”

 

从“眉毛胡子一把抓”到“规范分类”,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的处置,直接关系到纪律检查的效率和效益。

 

不少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缺乏有效率的处置,往往存在“平均着力”的问题。比如:一些举报线索没有具体事例指向,没有事实反映,只有主观定性;或者事实与所指向的个人明显缺乏逻辑关系。这些线索一般备案即可,但有的地方却反复对这些线索进行求证,浪费了人力物力,也严重干扰了相关干部的正常工作。

 

比如说,一位县委领导干部曾多次因同一事件向上级报告函询情况,而该“事项”是只有定性举报而无事实依据的“骚扰性举报”,让这位领导连从何说起都不知道。对类似的“骚扰性举报”,收到举报的纪检机关应有一个基本判断,并根据这一判断作出合理的第一处置,避免“骚扰性举报”“骚扰”成功。

 

因此,根据问题线索所体现出来的事实证明力、与相关人员关联度、所涉内容严重程度,对各方渠道获取来的线索,进行深入分析和精确判断,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类标准进行归类处置,便可减少线索处置的“平均着力”问题,自然也可以减少领导干部因“骚扰性举报”而影响工作的情况。

 

其实,对线索在分类处置过程中的创新,不仅是解决平均着力、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效率的基本功,同时也体现着经办人员的担当精神。是的,“立案”是一种担当,而“不立案”甚至“备案搁置”也是一种担当。

 

纪委“查你”不是“整人”过程

 

“纪检机关不是党内的公检法”,这一论断是对公众思维惯性的一种颠覆,也是纪律审查的本质回归。纪检机关的工作是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情况的检查,而不是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审查。这本是常识,但却为世人所混淆,甚至部分党委书记、纪检干部都迷失其中。落马高官苏荣就常以“让纪委查你”来作为“管理干部”的大招,有这种思维在里面,“查你”的过程自然沦为“整人”的过程。

 

正如中纪委网站文章中所指出的以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查办案件工作有种倾向,总想着务求完美、‘吃干榨尽’,直接把人送上法庭”,“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

 

一个真实的例子:多年前,某地一位科级干部因和一位落马官员工作联系密切而被纪委反复审查,虽然多次审查都没有问题,却仍然一再审查。这种“有罪推定”的“司法审查”已经远远超越了纪律审查的范围,有违纪律审查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

 

小平同志在20多年前就说过,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纪律审查是在践行“党纪严于国法”,而不是“党纪等于国法”。在纪律审查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当纪律处分的及时纪律处分,未发现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不应反反复复“找事”。领导干部进了纪委能够“出得来”,并不是纪检机关的问题,而是值得高兴的事情。

 

清楚纪检机关的任务和目的所在,知晓纪律审查与司法审查的区别所在,明晰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问题,自然能分清纪检机关应当做什么,自然可以更有效率地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调离重要岗位也是处分

 

中纪委文章中对监督执纪多样化的相关表述,令人眼前一亮。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说明、调离重要岗位、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将这些均视为监督执纪的方式,无疑拓宽了监督执纪的视野和思路。

 

常有网友调侃:“别把贪官开除党籍,让贪官混入我们群众中来。”或者“别撤他职,我们群众中不该有这种人。”虽则调侃,但说明纪律处分作为监督执纪的方式已经深入人心,却也限制了监督执纪手段的多样化。

 

事实上,对违反党的纪律的领导干部,并非纪律处分一条路可示惩戒与警示、教育,一些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但也属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党员干部,同样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进行惩戒,如调离重要岗位、转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其效果及警示意义甚至超过纪律处分。

 

而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警示教育等也作为监督执纪的方式进行明确,同样有着新意。预防违纪、教育为先,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本就是纪检工作的一体两面;对经查不实的相关举报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说明,或者对自己所涉问题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监督执纪方式有开拓意义。

 

当前,纪检机关的工作,在理论层面及制度层面已经有了广泛共识,但在技术层面和思维层面,依然有着许多可以创新的空间。中央纪委的重头文章,不仅仅是点出了一些可以发掘的创新点,更是对纪检工作创新思维的一次提醒和号召。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图片来自网络。本文编辑:洪俊杰 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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