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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最高院常务副院长在山东说这句话提醒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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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廖德凯 2017-04-08 09:05
摘要:当下一些人信奉单纯的法律技术,但事实上,当案件涉及到复杂的情理时,生搬的法条造就的结论,往往与该法条的立法原意大相径庭,引起民意的强烈反弹。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近日在山东调研时提到,要借助重大、热点案件宣传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并强调“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他表示,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沈德咏的一番话,引发舆论热烈共鸣。很明显,其“借助重大、热点案件”等论述,应有所指向。这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近期围绕一些案件引发的舆情发酵,其中涉及的情理、法理之纠葛,在法学界、司法界、民间同时引发广泛的关注。一级大法官到山东调研,并从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高度,对情理法理关系作出这番解读,确实具有特殊的启示意义。

 

法官审判的过程,是了解案情,并将案情既进行客观还原,又充分考虑主观心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官不是仅仅对案情进行程序化的整理,还得以一个普通人的心理分别进行感受和感悟,从中了解案情的每一个细节可能对人产生的影响、对案情进展产生的影响,以及这样的影响与正常人情感发展过程的关系。用一个词来指称,这就叫“代入”,其所“代入”的就是沈德咏所说的“人之常情”,即“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

 

法律规定是死的,当然必须是法官应当“死守”的底线。但是,每一条法律规定的背后,都有这一法条产生的背景:它要反对什么?保护什么?如何理解它冰冷文字背后包含的深刻内涵?每一部法律都有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法律效力高于分则的具体法条。而这些原则和制度中,就包含着丰富的人文信息、情理逻辑。“读懂”它们,除了需要法律知识基础,还需要较深的理论素养和人文修养。

 

可惜的是,不少法律从业人员习惯于把精力和时间放在背法条上,对理论则欠缺精研。目前能看到的判词,多见干巴巴的法条引用,能超越法条体现法理、进而实现情理法融合的却不多。不是法官不愿说理,而是理论素养欠缺,导致无法做到真正的“以案说法”。

 

十年前,“电脑量刑”曾经在某地风靡一时。彼时该地以客观的“电脑算法”得出量刑几何、罚金几文而自喜,认为量刑不受法官的主观影响,直接以电脑客观计算得出结论,就实现了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殊不知,纵然不说电脑输入的数据仍然要受到人的控制,哪怕就算真正的“客观”了,那么,用一台电脑就可以做的事,还要法官干什么?

 

法官的审判本身,就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只不过,其判断的依据是客观的法律规定和事实。即使是对法律的理解、对案情的判断和理解、对事实及供述的采信,都无不充满了法官的主观判断。正是由于法律只能就一般情形进行规定,而不能直接判断案件发生发展的情理逻辑,因此才需要法官居中判断,努力实现审判过程情理法的结合。如何做到?无非还是沈德咏所指的“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

 

当下一些人信奉单纯的法律技术,相信只要每个案情都有法律依据就能够实现法律公正。然而,再完善再细的法律规定,都无法穷尽复杂的人心和社会环境。纵然是有几百年现代法治经验的西方国家,也非常注重甚至越来越重视法官的自我判断,我们断无迷信法律法条可进行生搬的理由。而事实上,当案件涉及到复杂的情理时,生搬的法条造就的结论,往往与该法条的立法原意大相径庭,引起民意的强烈反弹。这些年,类似的判决并不少见。

 

说到底,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底线”意味着必须捍卫、不可突破,同时意味着还不是全部、不是终点。“电脑法官”终究是无法完整体现法治精神的,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需要更高的追求。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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