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国际规则实施“全流程”国民待遇。《条例》注重对标、借鉴国际通行投资贸易规则,充分诠释外商投资“可优待、不虐待”原则,在准入阶段,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新的准入限制;在准入后阶段,本市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聚焦更高质量引进外资。《条例》将近年来本市在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中的一些创新实践和做法予以固化,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化的投资促进服务。
加大外商投资产业引导和优惠政策实施的力度和精准度,从人才、资金和贸易便利化政策上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和发展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打造高能级总部经济、研发经济平台。
对照更高标准加强权益保护。在征收征用、资金进出、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技术合作、参与政府采购、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从事城市特许经营等方面,做到对外资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创设政府部门“兜底服务”规定,由市、区商务部门牵头协调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跨部门、跨区域问题。发挥政企沟通圆桌会议、工作专班、走访调研、“涉外服务专窗”等机制和平台的作用,全市上下形成合力,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打造更加良性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