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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干部晋升,真有隐性的“不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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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廖德凯 2016-02-16 13:12
摘要:女性的晋升比例问题,在近些年的女性公务员基数增加之后,正在逐步优化,总体上并不存在被限制的问题。

 

近日,一位女性公务员撰文,对目前职务职级并行中的问题提出看法,认为其中隐藏着对女性公务员“不公平”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退休年龄及22%的比例(女性公务员在提拔、参政等方面按规定要达到22%),这限制了女性公务员的职务职级晋升,同时,怀孕、哺乳生养育也影响了女性公务员的晋升。

 

因此,她认为,“貌似一视同仁的职务与职级晋升制度”,其实有着“隐性的不公”。那么问题来了,这些“隐性的不公”是否真的“不公平”?恐怕,还应当有更开阔的视野和逻辑来进行分析。

 


女性55岁退休是照顾还是歧视?
 

这篇文章认为,退休年龄不同,“等于剥夺了女性5年工作时间,也剥夺了这段时间女性公务员进一步晋升的机会”。

 

这里有一个认识误区,就是女性公务员55岁退休是一种“剥夺”,意为歧视。但是,这一制度本身并不是对女性的歧视,而是一种保护和照顾,换句话说就是针对女性的特殊福利。早一点享受退休待遇,从来都是关爱和照顾,何来“不公”?而从实践来看,希望能早点退休的女性(甚至包括男性),要比希望推迟退休的人要多得多。

 

 

“22%比例”是下限而不是标准

 

文中还提到的对女性公务员的提拔、参政的22%比例规定,其实是一定时期对女性公务员晋升的保护,是一个基本的下限要求,并不是一个标准配备。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中男多女少都是一个大势。从实践来看,以前由于女性公务员基数小,且多在分量较轻岗位工作、接受锻炼少,选拔女性领导干部一直是个难题。为了激发女性公务员的从政热情、培养更多优秀女性干部,所以有了对班子配备女性的比例要求。而这是下限要求,绝不是作者认为的“限制在22%的比例”。

 

文章对一些数据的判断有些问题,比如对近年来女性考入公务员的比例进行比较,认为近年来女性考入公务员的比例大体与男性持平甚至高于男性,但目前的女性领导干部比例偏低,因此应当改变。

 

但我对数据的理解有所不同。女性的晋升比例问题,在近些年的女性公务员基数增加之后,正在逐步优化,总体上并不存在被限制的问题。

 

作者所引用的数据,恰恰能支持目前女性公务员晋升的比例提升问题。作者引用《女性公务员职务晋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的数据,“司局级层次,女性占比9.4%,男性占14.9%;处级层次,女性37.8%,男性占43.3%;科级层次,女性占22.7 %,男性占18.8%;科员层次,女性占10.5%,男性占6.9%。”

 

可以看出,在司局级层次男性明显占优,处级层次男性优势已经不大,而在科级和科员层次,女性已经明显超过了男性。

 

这组数据体现出女性干部培养规律:随着女性公务员基数的增加,在各种岗位上得到锻炼的女性公务员不断增多,优秀女性干部也就不断涌现。由于基数的增加主要是要近些年来,这部分女性也就在各个职务层次体现出不同的比例出来。

 

事实上,从我们身边来看也比较符合这个判断,目前,许多单位的中层领导已男女各半甚至女性稍多,更往上层次则由于以前女性基数较低,所以女性处于劣势。

 

 

公务岗位不能作为生育“奖品”


基于个人意愿和不恰当判断,作者提出了“缩短女性任职年限、提升级别和提高提拔比例,将怀孕、哺乳期女性生养育下一代的社会贡献纳入到职务职级晋升的条件中去”等措施。但这些措施有失偏颇。

 

以缩短任职年限为例。在提升职务职级总体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大多数公务员都很难“到限即提”,更何况在目前的年限中再进行缩短?“天花板”始终会存在,而女性在享受了提前退休的同时,又要求对提前退休的“5年损失”进行补偿,对男性公务员又何谈公平?

 

毕竟,这些“补偿”的职务职级都是和男性共享的。到时候,会不会男性公务员又要提出“为什么我们要工作更长时间,在任职年限上还如此不公平?”而“提拔比例”的问题,前面已经述及,并不存在“限制在22%比例”的问题,所以只是一个伪问题。

 

由于女性公务员的特殊性,政策自然可以进行调整,但要体现总体的公平。我个人认为,职务职级政策的调整可以给予女性公务员更多的选择权。比如:55岁退休可以作为选择项,也就是说,女性到55岁时,可以选择退休享受这一特殊福利,也可以根据身体状况和个人意愿选择继续工作。

 

其实,在50岁后,有些女性因为生活压力小了,家庭负担少了,因此可能希望继续在事业上发展;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甚至大多数女性都未必希望通过延迟退休五年来换取晋升希望,所以,把选择权交给女性自己,让她们自己决定是否继续工作,是最好的选择。

 

至于作者将女性生养下一代的社会贡献纳入职务职级晋升条件的想法,显然是无法操作的,总不可能“生一个晋升一级”这样来量化,而且相应的职务要体现相应的能力,公务岗位是为公众服务的,不能作为“女性公务员”生育教养下一代的“奖品”,这个道理非常浅显。

 

总之,中央职务职级并行的政策,其意在提升当前基层公务员“天花板”太低的问题,为基层公务员解决实际待遇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当然会遇到具体问题,而从个体意愿来说,也会有一些较大差异。表达意愿没有问题,不过,政策是系统性、广泛性的结合,不可能完全照顾到每一个个体,对于不如意处,还应多以平常心待之。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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