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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要真“下”,不能变成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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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廖德凯 2016-01-06 23:25
摘要:如何让领导干部“真”的“下”,还需要更细更完备的制度规定进行监督和固化。

自去年7月中央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来,许多省份都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进行细化。

 

新年伊始,湖北省委、四川省委也出台了实施办法,其中四川对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以及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因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等进行组织调整的六种情形进行明确。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深受社会各界关注。如何让领导干部“真”的“下”,以及下来后避免变成“带薪休假”,则还需要更细更完备的制度规定进行监督和固化。

 

三种不正常的“下法”

 

在中央出台《规定》之前,并不是没有领导干部因为各种原因而“下来”的,但由于一些下法“姿势”不对,反而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一是“下而不退”。某地一位局长因为问责被上级免职,但却并没有调整工作岗位,而是继续履行局长职责。换句话说,除了对社会公布的免职消息,他在实质层面并没有任何改变。这种名义上被免职,但实质上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的情形,可谓“下而不退”。

 

二是“下旧履新”。某市曾有一位县长,因为对一事故负有责任而被降职使用,同时调任该市级某重要部门担任副职。这本来确实是降职调整了,但事实上,该部门没有安排正职领导,而是让这位前县长长期主持工作。如果后来没有媒体曝光,可以想象,等影响期过后,该领导应该直接任职“一把手”了。明明是降了职,但事实上却变成了平级调整,成为履新了。

 

三是“带薪休假”,这种情况比较多一些。一些领导干部受到问责被免职、调整后,工作无人安排,业绩无人考核,考勤无人监督,成为自由自在的逍遥人,被广大干部群众羡慕地称为“长期带薪休假”。

 

这些不正常的“下法”,显然和中央“能上能下”的初衷不合,与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问责的期待不符。客观而言,这三种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着。

 

如何“下”得干净彻底

 

客观而言,大部分领导干部都不想“下”。那些符合“能下”条件而“下来”的领导干部,心里未必是自觉自愿的。因此,作为上级组织部门,应该有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干部的“下来”能做到干净彻底,不拖泥带水,不换汤不换药。

 

一是程序上要明确合规。程序上的“干净”是首要条件,程序上合规,就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规定,该走的程序要走完,该出的文件应当及时出台,并做到事实准确、意思明确、表述精确,应公开的及时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二是安排上要彻底。安排上的彻底,就是不能搞变通、切忌搞“职务补偿”,下而不退、下旧履新都是变通的“补偿”。

 

许多安排上的拖泥带水、换汤不换药,从表面讲,是由于相关部门没有真正理解中央“能下”的意义,往深里面讲,是在某种程度上同情心泛滥,进行“补偿性安排”的结果。

 

三是待遇和工作上要明确。领导干部“下来”后,如果到达年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就应当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涉及到工资待遇调整的,应当及时进行明确和调整。在工作岗位上,也应当有明确的职责任务,进行正常的业绩考核。不能人到岗了,责任、任务还在天上飞。

 

如何认清“下”的意义

 

因此,干部干净彻底地“下”,避免出现各种不正常“下法”,才能真正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相关规定。

 

而领导干部在“下来”之后,也应正确认识到“能下”机制的意义,正确对待自己的“下”。

 

客观而言,这是对一个领导干部的新考验,如果领导干部不能够在“下”的过程中正确对待,甚至将自己的“能下”作为与组织讨价还价的筹码,则应该让组织警惕。而对于那些经受不住考验的领导干部,或许能说明他们连新安排的岗位也不能胜任,自然可以“下不兜底”。

 

正如不少学者所言,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关键问题就在于领导干部“下”的质量如何。各地在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时,应当在保障机制上多下点功夫,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变通、补偿性“下法”制定对应措施,确保领导干部下得干净、下得彻底、下得让群众服气,这才有利于实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初衷。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制图:邵竞,图片来源:CFP,本文编辑:洪俊杰 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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