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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智断 | 这家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合同,为何法院判决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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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徐凌 2018-04-03 14:06
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5年5月,杨先生就职于宏通公司,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2月,宏通公司与杨先生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杨先生向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宏通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72000元等共计9万余元,仲裁委支持了杨先生的申请。宏通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2017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宏通公司支付杨先生9万余元。宏通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近日,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宏通公司、杨先生双方参加了庭审。主审法官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如何计算。

 

对此,宏通公司表示,劳动关系是双方口头协商解除,杨先生是公司的项目经理,经常会将合同等文件拿到保管公章的财务处盖章,他有私盖公章的便利,《员工辞退通知书》是他自己私盖公章,公司并没有出具该通知书。书面劳动合同也是杨先生自己提出不签,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此外,宏通公司还认为,公司每月支付给杨先生的工资是3200元,不是12000元,即使法院判决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也应按照每月3200元的标准。

 

杨先生则提出,公司公章本不归他保管,公司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员工辞退通知书》上的公章是私盖。至于工资数额不符,则是公司为了避税,将工资从宏通公司和财务经理汤某两个渠道支付。杨先生还出示了工资单截屏和银行卡转账记录,证明自己的月工资确为12000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双方均承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但宏通公司无法证明是杨先生自己拒签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宏通公司必须支付杨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杨先生通过提交银行卡转账情况和工资截屏等证据证明每月工资为12000元已达到较强的证明力,故法院认定杨先生月工资为12000元。一审法院对宏通公司需支付的赔偿金额计算并无不当。

 

关于《员工辞退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宏通公司始终无法证明系杨先生能接触公章并私自加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宏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宏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文中涉案公司名称为化名)

栏目主编:简工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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