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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最高检公布新修订的《若干意见》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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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煜 2024-07-24 22:44
摘要: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修订后的《条例》共六个部分3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以“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对司法权、检察权运行的一场深层次意义上的变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专门强调,“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改革十年来,经历了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准确落实”和“落实和完善”的过程。为贯彻党中央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部署,2023年下半年以来,最高检组织专门力量对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2020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同步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并发布新修订的《若干意见》和《条例》。

修订目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说,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若干意见》的修订,主要目的是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他说,《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对“权”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作了细化。在职权配置方面,《若干意见》既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又明确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若干意见》明确司法办案职责的同时,还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

《若干意见》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若干意见》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办案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规定“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

有13种行为之一的应担司法责任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个部分30条,着力点在于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

《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条例》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同时,《条例》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订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条例》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为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司法责任调查认定、作出追责处理决定三个主要环节。

《条例》还健全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机制,拓宽了线索来源渠道;健全了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增加了司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在案件管辖、追责程序及追责处理上的衔接规定等。

各级检察机关要细化权责清单

史卫忠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紧紧抓实“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两个方面,一体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条例》,督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细化权责清单,完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及时常态、严格规范开展追责惩戒工作,压紧压实司法责任,努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

栏目主编:樊江洪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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