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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为何关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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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廖德凯 2015-09-30 06:52
摘要:每一个领导干部出现相关问题,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个“好同志”,不会一步就迈到“阶下囚”的程度,而是会有从思想的松懈到行为的失守、从“小打小闹”到巨腐大贪的思想和行为的演变。而执纪的重点,正应当在“好同志”和“阶下囚”的中间地带。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个执纪怪圈。由于过去在执纪问责中,常常重“大案要案”,轻日常监督,也给网友形成了“不查都是孔繁森,一查都是王宝森”的不良印象。王岐山对执纪重点的强调,是对纪委执纪办案“本职”的一种回归。

 

据某县级市公布的数据,2014年,该市共办理案件200件,处分211人,乡科级干部19人,其中办理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案件85件,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案件占了办案总数的42.5%。如此高的比例,让纪委的执纪行为成为“好同志”与“阶下囚”的分别。

 

非此即彼、非好即坏,本身是一个片面的执纪理念,但这些年来,许多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就无意中存在着这样的片面理念。表面看来,每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将被查者送进监狱,很有从严执纪的震慑力;但事实上,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做法,恰恰是执纪不严的体现和结果。

 

由于日常执纪不严,许多党员领导干部本来通过提醒、组织处理、轻处分能够得到校正的小问题,被逐步“养成”了大问题。不少落马官员在忏悔中,都提到了平时无人监督和提醒的问题。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权力,正是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职能职责,通过日常监督执纪,把问题处置在萌芽状态,是预防“小不俭”成为大贪的关键所在。

 

我曾听过某执纪人员表示,某个领导干部因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本来应当进行相应处分,但有些同志考虑到“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处分后对该干部会有影响,因此只是进行了提醒。事实上,如果平时执纪严格,在领导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进行及时处置,不仅有利于预防腐败,更是对干部的保护。正因为“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因此更应在日常监督中严格要求。

 

每一个领导干部出现相关问题,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并没有一个绝对的分割线。一个“好同志”,不会一步就迈到“阶下囚”的程度,而是会有从思想的松懈到行为的失守、从“小打小闹”到巨腐大贪的思想和行为的演变。而执纪的重点,正应当在“好同志”和“阶下囚”的中间地带。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的这“四种形态”,其实正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职能职责的正常回归。

 

就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只在第三十二条里提了一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其他大量的具体规定,都是对党员未违法犯罪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在“四种形态”中占“极极少数”,符合《条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意图。而目前各地动辄过四成的违法审查,确实显得极不正常。

 

把纪律挺在前面,改变纪检监督机关执纪行为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建立起正常的日常监督执纪秩序,把工作前移,才有望真正遏制腐败的频发趋势。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图片来自网络,本文编辑:洪俊杰 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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