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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级干部造成国有财产损失1.9亿,获从轻处罚仍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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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凡夫 2023-09-05 20:03
摘要:一直“贪”到退休落马。

出庭受审两个多月后,曾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的干部获刑。

9月5日,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家东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公开宣判。审理此案的南昌市中院对陈家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贪污、滥用职权部分发还被害单位,受贿部分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陈家东敛财行为从2000年延续至2022年,跨度长达22年,他2022年1月卸任,2月即被查,一直“贪”到了退休落马。

陈家东的贪腐足迹除了福建外还延续到了援藏期间,他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委副书记、地区行政公署常务副专员,福建省宁德市委副书记、市长,福建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漳州市委书记,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审批、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15万余元。

同时,2015年至2017年,陈家东利用担任漳州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国有财产人民币341万余元;2013年至2014年,陈家东在担任漳州市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向开发商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国有财产损失1.9亿余元。

最终法院认为,陈家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不过,鉴于陈家东部分受贿系未遂,贪污系自首,归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对其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可予从轻处罚,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予减轻处罚。

陈家东1959年8月出生,福建长乐人,长期在福建工作。早年他曾任职于福建省林业厅,1997年任副厅长。2001年7月,他作为福建省第三批援藏工作队领队,任西藏林芝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2003年被确定为正厅级。2004年回到福建后继续任林业厅副厅长,此后历任宁德市委副书记、福安市委书记、宁德市市长、福建省林业厅厅长、漳州市委书记等职。2016年12月,陈家东任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次年1月当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直到去年1月卸任。

尽管曾在多个地方都担任过党政“一把手”,陈家东最终却被中纪委在“双开”通报批评“不认真履行‘一把手’管党治党职责,严重污染政治生态”。此外,他还罕见地被批“为谋求个人职务升迁,用公权力为利益集团服务”“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陈家东搞的“政绩工程”具体有哪些?今年4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就“点名”陈家东。通报披露,陈家东为追求短时间内出“政绩”,盲目决策新建6座驿站,建成后大多逐渐荒废,他还设计并建设歌剧院项目,因投资规模太大、不符合实际,最终沦为“半拉子工程”。

陈家东还被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人民至上原则,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唯亲唯私,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权色交易;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胆大妄为,毫无纪法底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侵吞国有资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吴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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