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制是为社会公众和小微企业的节能减碳行为赋予价值而建立的激励机制,是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建设低碳社会、发展低碳经济新局面的重要推动力,也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精神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上海、山东、广东等地区陆续出台了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规章制度,在新能源、公共交通、低碳消费等领域开展了碳普惠项目试点示范工作,致力于形成碳普惠体系顶层设计,构建相关制度标准和方法学体系,努力将碳普惠打造成为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的新亮色。尽管一些省市的碳普惠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普遍存在社会公众参与度低、减量消纳渠道窄、区域间协作障碍多、碳普惠金融产品类型少等问题,急需从激励社会公众参与、丰富碳普惠减排量消纳渠道和市场交易工具、打造“规则共建、标准统一”的区域碳普惠体系、推动碳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和推广应用等方面持续加以完善。
碳普惠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近年来,以上海为代表的部分省市的碳普惠体系日趋完善,对碳普惠项目的评估维度和评价标准体系进行了有效拓展,不仅有序接入了个人减排场景而使公众参与碳减排的方式日渐多元化,还对减量消纳渠道进行了积极探索而强化了碳普惠体系建设的激励机制。这些努力均为遴选不同阶段的碳普惠重点开发项目类别提供了现实和制度依据,也提升了公众对自身节能降碳行为的感知力,为公众参与碳减排活动提供了多元化的路径选择。然而,我国的碳普惠体系建设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至少还需要在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社会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用户积极性尚需持续增强。目前,我国的碳普惠制仍然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除互联网企业参与度较高外,其他行业的碳普惠均存在社会公众参与度较低,用户积极性不足等问题。首先,社会公众的低碳行为涉及衣、食、住、行等诸多方面,清楚反映了个体的行动轨迹、资金往来等个人信息,触及公众隐私,因而平台的信息采集过程会产生用户隐私泄露风险,导致部分公众不愿进行低碳行为认定和评估。其次,建立个人碳账户是强化社会公众碳减排经济激励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其尚处于起步阶段,涉及范围较小,个人低碳行为量化标准不明确、不统一,且以积分兑换政策为主,价值转化渠道单一,经济激励效果有限,用户参与积极性尚需进一步增强。
第二,碳普惠与碳市场连接度不足,减量消纳渠道有待拓展。碳普惠的工作思路是将市民低碳行为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核算,变成个人账户里的碳积分,再通过对接碳交易市场和各商业消费平台来实现价值转化。这种普惠积分换权益、换荣誉的做法,经济激励手段单一,整体效果有限,未能有效激发各主体的参与活跃度,难以充分发挥碳交易市场对碳普惠体系建设的助力作用。此外,碳普惠核证减排机制应用范围较小,仅限于分布式光伏、电动汽车充电桩等碳普惠项目,个人碳减排量难以纳入其核证范畴,减量消纳渠道相对有限。因此,亟待健全碳普惠与碳交易市场之间的连接机制,充分调动各主体参与碳减排的积极性。
第三,区域间碳普惠协作障碍较多,协同效益急需提升。在碳普惠体系建设初期,各区域间在制度、主体等方面统一与协调的阻力较大,具体表现在:首先,受产业结构、资本投入力度、人才和技术密集度等多维因素影响,不同地区间的碳市场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个人和小微企业碳减排行为核定、数据获取、信息互通、价值认定等环节存在不统一的问题,跨区域低碳行为难以量化,从而阻碍了区域间碳普惠体系与碳市场建设的一体化;其次,各区域采用单一机构管理的碳普惠运营模式,依靠政府部门调动本区域的行政资源推动示范项目实施,项目完成验收后碳普惠体系建设也会相应停滞。这种运营模式压缩了区域间社会资本参与碳普惠体系建设的流通渠道,难以有效发挥上海等发达地区的经济优势和市场化优势,因而区域间的多主体协同运营机制急需建立。
第四,碳普惠金融产品类型有限,应用空间有待进一步扩大。尽管碳普惠金融市场发展初现雏形,但围绕碳积分等碳普惠资产开展的金融业务比较有限,碳普惠金融产品创新活力不足,难以有效发挥碳金融市场发展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碳减排的支持作用。此外,各地区尚未充分开发碳普惠金融产品的应用空间,特别是碳普惠金融产品在垃圾减量、交通减排等领域的应用范围较小,碳普惠金融债券流转、碳普惠资产证券化、质押贷款等金融效能未能得到充分释放。虽然有部分机构试推相关金融产品,但由于信息孤岛现象的存在限制了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力度,阻碍了碳普惠金融产品的普及和应用。
多措并举积极推进碳普惠体系建设
首先,完善机制,激励社会公众参与碳普惠体系建设。第一,在提高数据保存全流程加密等级的同时,加强对数据采集平台的监管,出台针对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以约束个人碳账户运营平台,保护社会公众参与碳减排的隐私信息,约束商业平台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实现信息安全源头治理,提高平台公信力。第二,完善个人低碳行为核定制度,在场景界定、用户信息采集与量化等方面,确定统一且被广泛认可的标准体系,将地域化、单一平台的碳减排数据打通并联合起来,形成数据互通的全国性个人碳账户,实现跨区域碳减排行为的有效核定,逐步为个人碳减排与全国碳市场搭建桥梁,使参与碳普惠的个人获得政策鼓励和经济收益。第三,借助数字技术等手段优化交易和监管流程,通过简化减排量核定程序来降低交易成本,将单个个体集合起来进行整体交易,并在交易完成后再分散支付,以此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碳普惠的利益空间。
其次,拓展渠道,丰富碳普惠减排量消纳渠道和市场交易工具。第一,借鉴清洁发展机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自愿减排工具和途径,综合考虑减排项目及行为的真实性、普惠性、代表性、数据可获得性等因素,有序引导个人减排量通过不同渠道进入碳交易市场。第二,尽快明确各类减排量市场交易工具在碳普惠领域的适用范围,完善抵消管理规则,以及碳积分和自愿核证减排机制与其他减排工具之间的衔接机制,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人的碳减排行动。第三,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大力发展服务性的自愿核证减排量认定和核查机构,为个人和小微企业层面的温室气体审定与核证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更加准确地识别自愿核证减排市场的存量规模和市场需求容量。
再次,加强协作,打造“规则共建、标准统一”的跨区域碳普惠体系。第一,利用好发达地区人口集中、经济基础雄厚所形成的天然普惠基础,围绕新能源使用、交通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个人和小微企业低碳行为,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项目互认,并对统计基础好、数据可获得性强的项目先行开展试点示范,打通区域间碳减排量消纳和价值认定环节,打造跨区域一体化的碳普惠体系。第二,由地方政府共同投资设立引导基金,成立碳普惠运营平台,整合低碳知识宣传咨询、低碳行为数据传送、碳积分核证发放、商业激励兑换、绿色账户管理等功能,建立跨区域碳普惠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打通区域间的资金流通障碍、多主体协同机制障碍,逐渐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众参与的碳普惠良好格局。
最后,积极探索,推动碳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和推广应用。第一,进一步探索如何将个人和小微企业低碳行为转化为碳资产,构建碳普惠金融债权流转或证券化机制,通过建立碳普惠金融债权市场或证券化市场盘活小微企业碳普惠金融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碳普惠金融的资金效能,运用担保、信用增级、货币对冲等工具,降低不同参与者参与碳普惠项目的投资风险。第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碳积分等的创新性碳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利用发行碳信用卡等金融工具,建立与个人低碳行为挂钩的信用体系。第三,拓展个人碳账户应用场景,允许其将碳积分或碳币用于抵押、担保、作价出资入股等用途,或用于兑换支付立减金、单车骑行卡、小额还款金、免息券等权益,进一步强化个人碳账户的金融属性。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