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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订红十字会条例:应根据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处分捐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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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2022-06-22 17:22
摘要: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在执行任务时他们是否享有优先通行权,如果变更捐赠人意愿改变捐赠财产用途,需要符合什么要求?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修订)》,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说,原《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实施至今已有27年,这次全面修订是在群团组织改革背景下的法治实践,针对红十字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突出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健全红十字会组织治理结构,完善监管机制,从法治层面助力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人道事业,推动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上海红十字会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人道主义精神,在志愿服务、赈灾济困、救死扶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随着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拓展,也面临着职责不清、公信力不足等问题,需要及时完善内部组织结构与组织体系,从立法上厘清红十字会与相关政府部门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明确红十字会性质与活动准则。围绕群团组织改革要求,条例规定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条例充分体现上海红十字的工作特色,完善组织结构,优化治理体系。构建了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红十字会的组织体系,完善了理事会负责决策、执委会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的权责分明、管监分离的红十字会新型治理结构。

此次修订也完善了红十字会内部治理体系。明确公民可以个人身份成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以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每年5月8日所在的周为“红十字博爱周”。《条例》还明确,市、区政府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还明确了支持和保障红十字会履职。强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给予支持、配合和必要的保障。同时明确,执行救援、救助任务时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享有优先通行权,对于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相关税费。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这些年来,本市各级红十字会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传播红十字文化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红十字会认真做好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多渠道筹措帮扶资金,大力开展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抗疫援助,在国内外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此次修订明确界定了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 规定各级红十字会除了在日常工作中需承担“三救三献”、志愿服务、青少年 工作、群众性宣传活动等方面的职责之外,还应当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抢险救灾、现场救护、防疫消杀等应急救援工作,募集、调拨救灾款物, 开展紧急人道救助。

这次疫情中,各级红十字会收到不少市民爱心捐款,并将各界爱心传送到抗疫第一线。也积极承担了抢险救灾、现场救护、防疫消杀等重要职责。此前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明确红十字会应当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为此,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红十字会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如何管理捐赠财产、如果改变捐赠人意愿需要完成什么等。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保障。

聚焦红十字会“公信力”这一生命线,条例完善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完善捐赠财产的管理规定,对募捐程序、相关票据管理、捐赠财产处分、项目实施等进行了规范。此次修订强调红十字会财产管理公开透明,强化运行监督。 明确红十字会财产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收入、政府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此次修订明确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公益项目,应当由红十字会组织实施;对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部门或机构开展。

如何细化、完善捐赠财产使用的管理制度?《条例》细化了相关规定,明确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处分捐赠财产。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而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是完善红十字会内外部监督,规定红十字会要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以及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监督;明确加强和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打造公开透明红十字会。

三是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落实,保障法规实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如果违反相关规定,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规定将违法行为人的失信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政府部门、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新华社 资料图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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