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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机关公务员提问:取消公务员招考35岁上限,以后会不会出现50岁的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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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梁博 2017-03-21 09:40
摘要:公务员招考是公务员入门的第一关。取消或放宽公务员招考年龄限制,涉及整个公务员管理制度,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编者按】在全国“两会”期间,广东团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废除公务员招考年龄35周岁的上限,不拘一格选人才,这个建议合不合理、有无操作性?近日,一位北京中央部委的公务员、一位上海市市级机关公务员、一位四川基层公务员分别给上观来信,谈对此问题看法。本文为上海市市级机关公务员文章。

 

近日,有关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建议取消公务员招考35岁年龄上限的报道引发热议。公务员招考,究竟该不该取消这条“硬杠杠”?支持取消者有之,支持不取消者亦有之。一时间,舆论莫衷一是。

 

据了解,关于取消公务员招考35岁年龄上限的建议,已不是第一次提出。除今年全国两会上来自广东代表团的代表黄细花提出这一建议外,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也有类似建言。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北沟村党支部书记王全就曾提出过《关于取消公务员录用以35周岁为上限的建议》。而更多的呼声,则来自广大有志于报考公务员的“超龄”人士。

 

仔细分析这些建议,的确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就合理性而言,年龄较长的人一般会积累更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不少支持者指出,“没有科学证据证明35周岁以上的人不能胜任机关工作。目前,高考和研究生招考也已取消年龄限制,而公务员招考仍沿用20多年前的老规定,显然已不适应当前国情,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就合法性而言,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年龄条件,只有“年满18周岁”的下限,此外别无规定。而2007年中组部、人事部等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则在报考年龄条件中沿用了1994年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相关规定。对此,有支持者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是部门制定的规章,理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要求。”

 

尽管各方说得都有道理,但取消或放宽公务员招考年龄限制,并非想得那么简单。公务员招考是公务员入门的第一关。取消或放宽公务员招考年龄限制,涉及整个公务员管理制度,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要通盘考虑公务员招考任用的条件。众所周知,进入公务员体系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招考。此外还有调任方式。《公务员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报考年龄条件须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与此相应,2008年中组部等印发的《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则明确,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因此,如果要取消或放宽公务员招考35岁年龄上限的话,其他一系列的公务员任用年龄条件也要作出相应调整。

 

其次,要综合考虑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前景。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公务员职务晋升有一定的年限条件,且应当逐级晋升。

 

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年限条件为:

 

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如果取消或放宽公务员招考35岁年龄上限,假设放宽至40岁,那么按照现行的公务员晋升制度,很有可能到了45岁甚至50岁还是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因此,取消或放宽公务员招考35岁年龄上限,还不同于高考和研究生招考取消年龄限制。取消高考和研究生招考年龄限制,体现的是对个人学习权利的尊重;而取消或放宽公务员招考年龄限制,却还涉及后续发展问题。因此,两者不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

 

再次,要全面考虑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完善。公务员制度是国家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框架。但是面临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以及对公务员队伍的新要求,公务员管理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完善。

 

一是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改革。按职位类别,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三类。据了解,《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已在公安、质检、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和上海、深圳等地进行了分类管理和聘任制试点。继续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改革,要加快推进试点进度,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并统筹好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三类公务员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做到兼顾各方、综合平衡。

 

二是要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经过多年呼吁、多年制度研究,去年12月,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年。此项改革的核心意义,通俗来讲就是“不当官也可以享受当官的待遇”。因此,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于拓展基层公务员的发展空间,完善公务员的激励机制,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要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公务员的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措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搞好政策衔接。要积极探索分级分类考试,切实提高考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既“不拘一格”选人用人,又确保公平公正。

 

四是要健全科学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考核内容和方式,更好地起到监督、鼓励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立起一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公务员队伍。

 

以上,仅仅只是笔者的一点粗浅想法。实际改革中,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的因素和问题肯定更多、更全,这样才能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得到有效落实。

 

(作者系上海市级机关公务员,参考资料: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党建研究杂志等。本文编辑:洪俊杰 题图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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