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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二手房上家“偷气”,罚款该由谁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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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2017-01-01 17:14
摘要:燃气公司以上家没缴纳处罚金为由,拒绝为应先生过户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市民应先生:

 

今年7月,我买了套二手房,已完成了过户手续。但在办理燃气验表过户过程时,燃气公司检查出表具被擅自改动过,作出5000-50000元的处罚,并称只有完成处罚后才能过户。我联系上家,上家既不承认自己改过煤气表,也不配合处理这件事。我想问:这个处罚该由谁来承担?如果上家拒绝配合,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记者调查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处罚该由谁来承担?

 

同样是上述《条例》,其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普遍供气服务的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燃气企业并非是“对户不对人”,虽然燃气计费是按户来计算,但燃气供应依然需事先双方订立合同。应先生要做的过户手续,实际上就是和燃气公司订立新的购买服务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条款,同样也体现了合同订立的双方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可能是建筑的某一户。据此,这份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而产生的行政处罚的对象,应该是某个人而不是某一户。案例中,因为应先生买下了房子就要应先生来承担,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此外,《条例》虽然对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者予以罚款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涉事房屋发生交易时因为当事人没缴纳罚款,便可以拒绝下家过户做出规定。因此,燃气公司以上家没缴纳处罚金为由,拒绝为应先生过户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对应先生来说,要处理这个问题有两个方法可以尝试:一种是诉讼上家。二手房交易的合同附件中,有专门约定:“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信等费用,在转移占有前未支付和未结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占有后,使用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后,与乙方共同办理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条款明确约定了上家需要结清水电煤物业等费用,并且协同乙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应先生可以依据此条款诉讼上家,要求上家履行合同义务,缴清罚款,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种方式是积极配合燃气管理处,向燃气管理处说明情况并提供上家的联系方式和现在的住址等信息,便于燃气管理处能够对此处罚完成调查,开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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