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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不是开除理由!上海一公司开除业绩不达标员工,仍被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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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胡明冬 2021-09-02 20:19
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是法定的,不允许劳资双方随意、简单、自行约定。

因员工未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目标,上海某投资公司开除了招商顾问陈某某。这一行为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投资公司应当支付陈某某赔偿金及工资差额。开除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员工,为何会违法?

2018年1月,陈某某入职该投资公司担任招商顾问,双方签订2018年1月起至2021年5月止的劳动合同。为激发招商经理和招商顾问的工作积极性,投资公司发起了一份“军令状”。2020年7月,陈某某在“军令状”上签字,承诺完成3500平方米的保底业绩值以及5250平方米的晋升业绩值。该军令状备注写道:2020年7月至12月未完成保底业绩值予以淘汰;完成晋升业绩值,进入晋升提职候选人。

“军令状”约定的时间到了,陈某某未能完成3500平方米保底业绩值。2021年1月31日,投资公司以陈某某没有达到半年度业绩指标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陈某某认为投资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于2021年2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等。2021年4月,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他的相关请求。投资公司很不理解,陈某某没有达到半年度业绩指标,且签订了“军令状”,现在没有完成任务,为何不能开除他?投资公司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等。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设置了末位淘汰制,不完成保底业绩或排名就要被开除,这种规定其实违反了法律。”本案承办法官、宝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继峰说,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投资公司既没有对陈某某进行培训,也没有调整工作岗位,而是直接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是法定的,不允许劳资双方随意、简单、自行约定,也不存在所谓附条件解除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签署了所谓‘军令状’,但因为有悖于法律规定,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可。”

综上,宝山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投资公司需支付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各类工资差额共计11万余元。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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